文革后,在国家刚刚颁布正式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 提出所谓“三种人”,可以不通过任何法定程序,来刑罚成千上万的党内外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剥夺他们的公民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对此问题输入搜索就可略知一二(仅从《金华县人民法院志》1977-1979年清理“三种人”判刑实录,就可窥见全国清理三种人史无前例的规模:原金华县判反革命罪202人、金华地区判反革命罪662人,校址在金华的浙江师范大学也判了7个“反革命罪”。金华地、县有190余党员干部被当成三种人而迫害至死,并有4人被判处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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