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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审判薄熙来第五天(精彩程度超出以往) [打印本页]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09:13:14     标题: 非法审判薄熙来第五天(精彩程度超出以往)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6 14:43 编辑

红色中国网继续关注非法审判薄熙来一案,最新消息请直接前往最后一页


法庭在45分钟前已经开庭,现公诉人正发表所谓公诉意见。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09:16:06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09:27:10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6 09:27 编辑

以下为未经证实消息:

据内部消息透漏,薄熙来案件的审判已接近尾声,薄熙来将被判七年左右有期徒刑。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56899.html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09:57:49

薄熙来开始自行辩护。41分钟前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0:14:20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0:26:04

“公诉人”叫嚣,薄熙来拒不认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0:47:41

希望审判长忠于自己的良心, 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按上面的指示判决, 希望奇迹出现.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18:50

@刘晓原律师
据@济南中院 “庭审现场”披露,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是需要经过公安部同意。薄没有报批就免他职,属于滥用职权。——但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局长职务任免,决定权是同级人大常委会。薄煕来要免除王立军局长之职,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不配合,从法律上讲根本免除不了。所以,这个责任不能全推给薄煕来。

(68)| 转发(548) | 评论(30) 8月25日 20:08来自新浪微博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31:12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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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193)| 收藏| 评论(47)15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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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178)| 收藏| 评论(41)21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33:41

美华:媒体未审先判 涉嫌干扰审理(2013-08-26 08:30:00)转载▼标签: 杂谈  
  “世纪大案”首日就出现翻供戏码,跌破多人眼镜。若干官媒竟然在审理落幕前充当判官,对涉嫌被告大肆抨击。央视网称“诡辩”,还说“异常狡诈也不轻易投降。如此未判,与中央“依法治国”的国策,大相径庭。
  不管是中国法律还是西人法律,一名被告无论是否在法庭翻供,都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不应该被粗暴地剥夺。即使是某人的翻供涉及违规,仍应由法院通过进一步举证去确认,才符合法制中国精神。也就是说,在法院尚未做出最后判决之前,若干媒体利用公权发表上述那类“定调”文章,等于充当炮筒宣示了官方对被告的看法,此种“钦定”让观者瞠目结舌,睡还敢期待法院最后判决是公正服人?!
  Renmin网评论更更穿越,说被告玩弄文字游戏,推翻不了违法犯罪事实。民众会问,谁有权宣判被告违法有罪?是媒体,还是法院?办案者若想通过办一铁案去型塑黄金十年法制进步的一面,就应该先让不懂法理者噤声,从排除审判前,宣判前的干扰做起。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35:11

四月杂谈网友评论:
官媒暴露的不仅仅是未判先定调子带倾向性一边倒的歇斯底里无赖泼皮的嘴脸,更重要的是在世人面前狗急跳墙般暴露出蔑视法庭干预司法强奸民意的无耻!败坏了党媒的公信力!是什么能让官媒恼羞成怒做出如此违背良序公德的行径?那就是这场历时一年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编造的铁案演砸穿帮啦!从承诺直播到羞羞答答挤牙膏似的杜撰后转播,再到漏洞百出断章取义颠覆庭审记录原意,用尽了浑身解数贬低薄公达到的结果,是让大众进一步看清了到底是谁在狡辩,在耍泼骂街......真是丑态百出!
贪官审清官!卖国贼审爱国者!世纪笑话!这案子能在历史上站住脚吗?让谁瞧得起?!此刻,鄙视油然而生!
通过薄案的表演,这“600吨黄金、两房债券、共产党的基石(公有化)被颠覆、大搞私有化、旧社会的种种劣习与罪恶卷土重来全面开花、贪腐成为为官的主流、把劳动人民重新践踏在脚下、卖国fd的是座上宾,吃基因农作物等等不一而足”的谜底,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
结论,庙堂之上已经忘了来时的路,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换来的红色江山已被颠覆,此党已非彼党了。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39:24

五湖四海:
如果这次的判决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某集团的意志为准则,那么这个判决一旦出炉,TG及政府等于是自掘坟墓。TG会变得里外不是人,左边党群绝望,右边驴党会说你玩弄司法,美帝则会站在道德高地上开动舆论讨伐TG,再次煽动特色花行动,为鼓动争取民众,不排除美帝和右边会打着为BO平凡的旗号,甚至会抛出余孽做牺牲品。到时候大大的被动,面对美帝的有计划有组织,大大准备好了吗?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41:39

评类似五湖四海的观点。第一,不要害怕美帝和右边驴党煽动群众;第二,不要以为美帝、右党真的想真的敢于煽动群众。天下不是美帝的,也不是大大的,而是人民群众的。相信人民群众,才有出路。相信人民群众,薄公在法庭上才站得直、站得稳。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42:29

金石为鉴2013-08-26 10:07:35 [举报]
南华早报:薄庭审讲述审查期间中纪委给薄的两个案例:一是安徽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00万拒不认罪被执行死刑;二是刘志军受贿6000万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45:39

根据本条、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48:12

薄公在这里属于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不过,死刑含死缓。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处罚。如果先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可以处死刑或死缓,再从重,理论上是可判死刑的。不过敌人没这个胆量。

无论如何,刀把子在人家手里,怕是没有用的。薄公尚且不畏惧,我们更要战斗到底!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1:59:49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2:00:20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2:28:00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6 11:59

薄书记一上来就高屋建瓴,申明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警告公诉人,不要妄想一手遮天!
作者: onceninerfan    时间: 2013-8-26 12:28:11

一个真正想为国家、为百姓做些实事的干部,竟遭受如此非难,为什么?没有天理吗?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2:36:41

薄书记已经表达了这样的意思,为人民做事,被陷害,也光荣!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2:37:30

真是非常的佩服. 我在想, 薄的二十七次晕倒是个什么状况? 薄没有捅出内幕. 要遭受到怎样的精神折磨才可能晕倒二十七次, 令人不寒而栗.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2:38:12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2:48:44

书记当然知道,王叛逃除了“暗恋”还有更大的黑幕。够给伪共面子了。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2:54:10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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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169)| 收藏| 评论(31)20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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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184)| 收藏| 评论(48)25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00:25

2013年08月26日于12:51 上午
纽约居士 说:
令人信服。自辩非常精彩!书记尽力了!有这个表现足以成为当之无愧的领袖。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3:00:33

本帖最后由 实事求是者 于 2013-8-26 13:05 编辑

二十六号的法院微博进行了多次修正:
文字来自多维:
根据最先发布的庭审实录,公诉人在陈述完“被告人薄熙来当庭罔顾事实,提出无理辩解,企图混淆视听”后举例,“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之目的。”

第一份庭审记录发布后不久,济南中院删除了此份实录,并在修正后再行发布。修正后的庭审实录发布后不久,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再次删除长微博,进行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长微博中,删除了公诉人的例证部分。也即“薄熙来一再强调基于上级指示”,以及“虚假诊断证明”、“上级六条指示”等悉数被删除。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3:06:46

精彩自辨,佩服!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09:35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薄熙来进行最后陈述。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12:27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21:24

回眸一笑:
法院审得是博,百姓审得是法院!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33:57

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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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49)| 收藏| 评论(3)5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法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34:31

还有最后一至两段庭审记录,很快传上来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35:08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3:36:04

为什么法院微博出现了诉讼法中有关对被告人陈述权利的解释? 是不是觉得薄说多了说错了?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36:25

辩护人说到点子上了: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辩护人做到了。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3:56:17

实事求是者 发表于 2013-8-26 13:36
为什么法院微博出现了诉讼法中有关对被告人陈述权利的解释? 是不是觉得薄说多了说错了? ...

这倒不是。每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它就会出一段相关法律说明。那一段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前放出的。注意:庭审“实录”比法庭实际进程出得慢。那边已经休庭了,择日宣判。
作者: 旭风2013    时间: 2013-8-26 13:59:32

最后陈述怎么还不出来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4:00:05

“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幽默!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4:01:08

应当还有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辩护和薄熙来同志的最后陈述
作者: 旭风2013    时间: 2013-8-26 14:03:17

估计正在篡改记录,还没篡好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4:04:42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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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秋草(徐.村.千.杨) [215680:1869], 01:56:37 08/26/2013:
- 论剑谈棋 豪杰尽聚 -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现在评论法官是否公正还太早,关键要看判决。审判长开庭时说要“公正”、“独立”地审判此案,但济南中院究竟有多“公正”、有多“独立”目前还不知道 - 此案最终是由法院来判还是由中纪委来判才是关键。因为完全有可能尽管检方在庭上一败涂地,完全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法官”却仍然判决被告有罪,甚至刑期早就内定了。


我也想提请法庭注意:


1.检方在举证过程中缺少独立的、有诚信的证人。譬如:
•王立军,身份囚犯,曾挨过被告的打,因叛国罪入牢(他有以立功争取减刑的嫌疑);
•谷开来,吸毒者,精神障碍病人。既然不愿意到庭作证,即表明证言有问题(很可能有严重问题);
•黄奇帆等,中共党员,忠于组织忠于党,对中纪委认定的“事实”绝对不会否定(暂且不论中纪委的“事实”是如何得来的,但是党中央显然已经认定薄犯有重罪,否则不会将其开除出党。)


这些人明显有作伪证(不利于被告人)的动机。


2. 被告的《自书》不足为凭,因为无法确定被告是在怎样的条件下招认的。其它不足为凭的还包括许多人的录音录像。


3. 指控缺少物证,检方无法明确无误地证明被告对所谓物证的拥有权,譬如某别墅。(用举国之力仍无法证明实际上已经证明了什么)- 见下第8条


4. 检方的综合说明与其提供的举证完全不符,检方实际上已经举证失败。当然检方也可能已经“在巨大压力下”进行了最顽强的指控。(但总不能考了20分就说“以最优秀的成绩向党汇报”吧)


5.法庭对被告的工作失误和犯罪事实应有清楚的区分,两者不能混淆。若检方未能明确地说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手段和后果,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6.中纪委提供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作为证据。


7.法庭应该明确检方的“举证”哪些是推理,哪些是事实。法庭不能将任何推理作为事实处理。


8.在检方与被告双方都无法证明某个事件时,法庭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判决。


9.在没有判决之前,不能把嫌疑人作为罪犯,更不能将需要证明的事件称为“事实”。


10.法庭不能受带有倾向性的媒体的影响,而应该独立公正地阐明哪些事实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行。


法庭最终的判决将告诉我们:
• 法庭的审判是否公正和独立;
• 司法是否仍然受操控;
• 当局是否能够顺应民意;
• 最重要的:中国今后将何去何从。


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实事求是者    时间: 2013-8-26 14:12:39

搜狐终于允许网民发表对薄有利的评论了.虽然还得含蓄地讲.
事情在朝好的方向发展, 欣慰.
作者: duludulu    时间: 2013-8-26 14:21:2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旭风2013    时间: 2013-8-26 14:26:37

在中国,正义很难立足,所有的事情都是这样,我们还不如尼泊尔人,柬埔寨人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6 14:45:39

估计还有两段庭审实录没有出来。本编要去休息了,我这里已经是凌晨1点了,明天还要早起。请热心网友在北京时间今天下午协助更新剩余的庭审实录。多谢!
作者: duludulu    时间: 2013-8-26 15:03: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ignal    时间: 2013-8-26 15:17:00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6 12:48
书记当然知道,王叛逃除了“暗恋”还有更大的黑幕。够给伪共面子了。

“但是一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信息量大如天哪,琢磨吧。
作者: 御姐脚上袜    时间: 2013-8-26 18:13:03



作者: 御姐脚上袜    时间: 2013-8-26 18:14:15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13-8-26 19:02:19

实事求是者 发表于 2013-8-26 13:36
为什么法院微博出现了诉讼法中有关对被告人陈述权利的解释? 是不是觉得薄说多了说错了? ...

不是的。有2个目的:
1,告知程序和法律条文。
2,警告:关于国家秘密,内幕消息不许因为情绪失控说明。否则,就失去了,陈述权力。这是大家都担心的。担心博说太多。整个党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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