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消息09/17/2014 2003年: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秘書長蔡小洪,被控當英國間諜,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前社科院院士、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陸建華,被控為五國情報機構工作,被判死緩。 2006年:中國駐日本大使館一等秘書王慶簡,被控當日本間諜,被判死緩。 2006年:前中國駐南韓大使李濱,被揭為韓美收集情報,終以經濟問題判有期徒刑7年。 2010年:前中紀委委員、核工業集團黨組書記兼總經理康日新,被控向外國出賣中國核材料情報,被判無期徒刑。 现实版“潜伏”: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秘书长蔡小洪 2003年6月,内地有关部门在例行监听时,意外地发现了一份中方绝密材料,当中包括江泽民即将访港的非常详尽的行程、保安计划及将要会晤的人物、发表讲话的内容等。中央有关部门随后展开调查,大半年后发现蔡小洪有问题。蔡小洪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已有较长时间,早已安排妻儿前往英国居住。 ... 2003年7月中旬,蔡小洪被秘密带至北京,9月被正式免职。 蔡小洪曾是英国间谍,潜伏了10多年,广州中院以向境外非法泄漏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蔡小洪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金一南说,上世纪80年代,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时,中共长期怀疑有内鬼,“但一直查不出来,直到2003年才查出此人。”。 蔡小洪八九年从军方所属的《解放军报》调至新华社香港分社,至事发前已在港十四年之久,所担任的职务完全可以收集机密文件,参与高层级的机密会议。这种被对手挖掘到核心部位的间谍案,可以说是大陆安全部门最大的失败,就是说北京对港政策的所有举措,在英国人或者其他西方情报机构,是完全透明的,根本没有任 何机密可言。 如果需要对蔡小洪造成的损失做出一个大致上的评估,则这宗案件的打击和影响,远远超过台湾军情局策反的共军少将刘连昆案件的损失。刘连昆提供的情报是局部的,但蔡小洪提供的却是战略性的、全局性的,甚至在某些重要的领域是摧毁性的。他的父亲是国务院前司法部长蔡诚,蔡诚死前曾致函中央高层,要求释放其因间谍罪入狱的儿子蔡小洪,但不成功。过去虽有前新华社社长许家屯、副社长郑华叛逃美国,但他们都是在离开工作岗位以后。他们当然也掌握大量国家机密,但不如现任的蔡小洪的情报有用。 蔡小洪案,应为外派干部管理敲起警钟,特别是应对掌握国家机密的外派人员进行认真的教育整顿。 国家大使做外国间谍:中国外交部前驻韩国大使李滨 李滨毕业于北韩金日成大学,与金正日有私交,李滨常和金正日相聚以酒对饮,一次金正日去中国大使馆找他喝酒,金正日喝红酒,李滨喝白酒,两人边喝边聊,长达5个钟头才散。金一南提到中国外交部前驻韩国大使李滨案时透露,当局对李滨被韩国收买极为恼火,但又不能对他判得太重,“只能以经济理由判他七年,因为讲出去实在太难听了,全世界,有哪一个国家的大使,做他国间谍的?”李滨任驻韩大使时曾被韩国情报机关吸收,回国后提拔为朝鲜半岛事务特使,继续向韩提供情报,使我朝核六方会谈屡屡居于被动。但是为了国家面子,只能说他的经济问题、同性恋问题,不能说叛国问题。 韩国报纸报道称李滨因泄密被捕,为其开脱,因为泄密指的是非故意泄露机密,与间谍有天壤之别。 李斌档案: 1977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职员;1982年-1986年,外交部亚洲司科员、随员、三秘;1986年-1991年,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三秘、二秘;1991年-1994年,外交部亚洲司副处长、处长;1994年-1997年,驻大韩民国大使馆参赞;1997年-2001年,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公使衔参赞; 2001.10 –2005.8,驻大韩民国大使;2005.8–2006.6,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2006年6月至今,山东省威海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2006年12月间,李滨从威海市副市长的名单中被排除。 “中国核掌门”的间谍路:中共中央委员、核工业集团党组书记兼总经理康日新 2010年落马的中共中央委员、中纪委委员、核工业集团党组书记兼总经理康日新也涉及间谍案,康日新向外国出卖中国核材料情报,“康出问题后,中央非常紧 张,要求彻底追查,但最后,对外也只能说(康)是经济问题,因为别的不好说。”当时有中国媒体指,康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人民币。金一南等于间接证实康靠出卖机密情报赚钱。 康日新档案: 1978年9月-1996年12月,历任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室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院长; 1996年12月-1999年6月,任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9年6月-2003年9月,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2002年11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003年9月,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7年10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接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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