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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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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8 09:4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子时 于 2016-11-18 09:48 编辑

                                                          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1)      

      笔者说明:本文是《官僚是变相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的第一部分(全文已发红旗网主要为三个部分,第二部分是“官僚符合阶级标准”,第三部分是“为什么会误认为官僚不是一个阶级”,结尾简述了认知官僚阶级的意义)。以这个“第一部分”单独发帖的目的,是想与认为官僚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的马列毛主义同志核对一下各自对“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的认识,毕竟,笔者是从这样一个标准出发而指认“官僚阶级”的。
      
      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终极标准是私有。至少在这个意义上,阶级及其斗争是私有社会的存在方式。

      作为社会事物,“阶级”意味着“不平等”。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当生活资料首先私有而生产资料尚未私有时,“不平等”已经可以借助于社会分工而存在了。因为,社会分工意味着社会交换,使用先进生产技术的社会成员在这种交换中总是具有(较稀缺的劳动或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优势,高出他人一等。从十月革命以来的人类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践来看,其生活资料仍然是私有的,它的状况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状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时,这种生活资料的私有借助社会分工而形成的“不平等”也是普遍存在的。

      生活资料的私有是私有的一项内容。因此,对应地,社会分工是阶级的一项内容。

      那么,生活资料是怎么来的呢?它有两个来源:一是大自然的馈赠,即环境的补充,这是人类与其它动物没有区别之处;二是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这是人类与其它动物的区别之处。

      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私有并没有停留在生活资料的私有,而是逐步发展到了生产资料的变相私有、私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力的变相私有、私有,即逐步发展到了生活资料的来源的私有——生产力(各要素)的私有。生产力(全部要素)的私有是奴隶社会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私有和劳动力的变相私有是封建社会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私有是资本社会的基础,生产资料的变相私有是一个人们目前尚未足够认知的社会形态的基础。当生产资料的变相私有被消灭时,生活资料的私有还不可能同时被消灭,还会存在一个生产资料的私有被彻底消灭而生活资料依然私有的历史时期。

      在生活资料私有的基础上的生产力(各要素)的私有,是私有的另一项内容。因此,对应地,社会成员与其赖以存在的那些生产力的实际关系的不同,是阶级的另一项内容。

       阶级的上述两项内容,总是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具体地考察某一社会的阶级分野,还需要参考一个形式上的标准——生产方式。

      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一定水平的生产力;因此,人类社会任何一种由一定水平的生产力和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方式,都会(或曾经)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基本生产方式。

      阶级意味着不平等,或高或低,或占有或失去,或既不占有也不失去与占有之间、与失去之间,阶级总是成双成对地出现,奴隶主—奴隶、地主—佃农、资产—无产、资产—个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无产……等等;因此,每一个阶级总是首先生活在属于他自己与对立阶级特定的生产关系中,然后才以这个特有的生产关系融入到整个社会基本生产关系下的复杂生产关系体系中去。一定的阶级,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关系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在阶级社会,如果有人说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了,又说没有新的阶级产生,这纯属胡说。

      总之,私有的内容有两项:生活资料私有和载于其上的生产力(各要素)私有;对应地,阶级也有两项内容:各社会成员的社会分工不同和各社会成员与其赖以存在的那些生产力的实际关系的不同。这两项内容,总是借助一定的生产关系及其生产方式存在于世。如果人们“发现”了一个“阶级”而又找不到它特有的生产关系及其生产方式、如果人们在一个生产关系及其生产方式中只看到了别的生产关系及其生产方式中的“阶级”而“没发现”这个生产关系及其生产方式自己的阶级,那么,人们的这些所谓“发现”、“没发现”和“阶级”统统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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