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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社会主义不依靠武力代替资本主义违反不违反马列毛主义?
网友:是的,不同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请问这个原则影响不影响武力解放台湾?
作者:不影响,因为解放台湾是中国内部事务,关系到中国的国家统一大业这个最核心国家利益。请看《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所以美帝干涉中国内政毫无道理。
网友:那么会不会影响解放南沙群岛和钓鱼岛呢?
作者:也不影响。为什么?因为南沙群岛和钓鱼岛在法理上属于中国没有问题,这个在二战历史性文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等国际文件里早已经确定了,有学者指出:
“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这些岛屿都应归还给中国。”
“在美国的斡旋下,日本政府于1952年4月28日(即《旧金山和约》生效日)与当时在联合国仍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国民党政权)签订了《中日双边和约》。该和约全文共十四条,另附议定书二款共七项,作为对和约本文的附加和解释条款。其中涉及领土权益的是该和约的第二条: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益。这一条款在文字上虽与《旧金山和约》相同,但订约的对象却是受日本侵略的领土主权国。这就意味着日本自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以来所侵占的台湾(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岛屿己归属中国。”
“1971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所以也就继承了台湾、澎湖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南海岛屿拥有主权。”
(《郑海麟:美图否定“九段线”重新洗牌》,2012-09-04 08:21,环球网)
二战后蒋介石已经实际收复了南沙群岛,当时全世界没有任何异议。其实他完全有条件保证已经收复了的南沙群岛不再丢掉,但是严重失职,证明他是大卖国贼。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显然在法理上连琉球群岛等都不是日本的,何况钓鱼岛?
据说二战期间罗斯福多次想把琉球归还中国,但是大卖国贼蒋介石不敢接受,请看:
“1943年11月23日晚,蒋介石带王宠惠与罗斯福单独会谈时,提出了日本攫取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中国等4项要求。
对蒋介石提出的上述几点,罗斯福均表示同意。罗斯福还说,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中国的要求是合理的。”
“在谈到剥夺日本在太平洋侵占的岛屿时,罗斯福想到了琉球群岛。他对蒋介石说:‘琉球群岛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想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
对罗斯福突然提到的这个问题,蒋介石没有料到,也不知如何回答好。
过了一会儿,他才对罗斯福说:‘我觉得此群岛应由中美两国占领,然后国际托管给中美共同管理为好。’
蒋介石这样一说,罗斯福认为他不想要琉球群岛,故未再说。”
“1943年11月25日,蒋介石与罗斯福再次会谈时,又谈到了琉球群岛。罗斯福说:‘我反复考虑,琉球群岛在台湾的东北面,面向太平洋,是你们的东部屏障,战略地位极其重要。你们得到了台湾,如不得到琉球,台湾也不安全。更重要的是,此岛不能让侵略成性的日本长期占领。是不是与台湾及澎湖列岛一并交给你们管辖。’
蒋介石见罗斯福又提到这个问题,想到琉球被日本占领了多年,原拟定的提案不含琉球问题,觉得不好回答。
罗斯福见蒋介石不作声,以为他没有听清楚,又补充了一句:‘贵国要不要琉球,如果想要,战争结束了,就将琉球群岛交给贵国。’
蒋介石这才又照先前的答复回应道:‘琉球的问题比较复杂,我还是那个意见,中美共同管理为好。’
罗斯福心里明白了:蒋介石是真的不想要琉球群岛。蒋介石的态度,罗斯福感到不可思议。罗斯福向蒋介石提议由中美两国共同出兵占领日本的问题,也被蒋介石婉拒。
自此以后,罗斯福及美方的其他人员在蒋介石面前再也不提琉球的事了。”
“由于蒋介石坚持不要琉球群岛,故《开罗宣言》在写到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时,只提到‘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没有提琉球群岛。
事后,蒋介石私下为此事询问王宠惠。
王宠惠说:‘琉球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如果从军事的角度讲,我们应该要。’
‘那日本将来要与我们扯皮怎么办?’‘我认为,从某种角度讲,琉球历史上是我们的附属国,交给我们比较合情理,日本扯皮没有道理。’
蒋介石听王宠惠这么一说,似乎有些后悔。他说:‘既然这样,那你为什么不提醒我呢?’
王宠惠说:‘我见罗斯福第一次提到要把琉球交给我们时,你说要中美共占共管,我作为委员长的部下,自然要与委员长保持一致。’
蒋介石觉得,这件事是个遗憾。他叮嘱王宠惠说:‘罗斯福要把琉球交给我们的问题,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再不要向外说了。如果有人问及此事,就说我们没有条约、根据,提不出理由。’
此后,国民党的文件、档案、杂志、图书一提到琉球问题时,都说因无根据,故中国在开罗会议上未提琉球群岛的问题。”
(《谜:罗斯福欲将琉球归还中国,蒋介石为何拒绝?》,2008年03月05日 11:03,东北新闻网,来自《各界》,王幸福)
既然安倍企图以钓鱼岛为抓手复活军国主义,那么我国当然应该重提历史事实,请看学者文章:
《冲绳抑或琉球?——从日人叙述看琉球的历史定位》
(红色中国网,2016-7-24 04:13,陈多友、邓宇阳),直截了当指出了美帝的行为违法:
“首先,旧金山会议是一个为了实现美国单边利益而召开的媾和会议,作为二战主要参与国的中国和苏联都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面签字,因此,中国从来都没有承认该和约的合法性,因此,基于该和约之上的所有行为当属无效。其次,在美国对琉球施政的二十年间(1952年—1972年),美国从没真正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根据历史事实以及法理依据,都可以知道美国只是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对琉球实行着单边占领而已。再者,《日本和美国关于琉球与大东群岛的协定》只是提到了‘施政权’的‘放弃与让渡’,然而‘施政权’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琉球固有的主权和地位的变更。最后,该协定涉及对《旧金山和约》第3条内容的变更,这一个变更其实是单方的,它并未得到全体和约签署国的同意,这其实也违反了和约的多边处理机制,理应无效。”
现在
“一些日本法学专家也开始认为目前的冲绳之地位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日法学家撰文质疑本国吞并琉球 或促琉球独立公决》
(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4-08-01/content_12118063.html,2016年5月20日)
“2014年7月11日是《琉美修好条约》缔结160周年纪念日,当时的《琉球新报》用了五六个版面的篇幅报道了历史上的‘琉球处分’其实是完全违反国际法的这一事实。日本惠泉女学园大学教授上春英明和日本国际人权法学会理事长阿部浩己坚称,根据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即使今天谋求琉球主权的恢复或追究日本政府的罪责,也是可能的。”
《日法学家撰文质疑本国吞并琉球 或促琉球独立公决》
“在2012年的时候琉球人就向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控诉了日本政府,并指出日本政府在1879年将琉球王国改为冲绳县是完全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
(罗欢欣:《论琉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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