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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不是为猪服务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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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1:24:21 |显示全部楼层

  野猪已经泛滥成灾了。

  在城市,杭州、南京、淮安多地都有过野猪在城区乱窜的报道。仅南京江宁区,短短一个月时间就有六起野猪撞车的事故;淮安在城区逃窜的一头野猪,使得一名市民腿部骨折,后被民警击毙。

  大城市如此,农村地区更甚。

  四川通江的调查,2020年全县已经有野猪至少20000头了。  

  野猪泛滥成灾,必然对人的正常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无论城乡,快速移动、冲撞的野猪都对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而在农村还多了一项,那就是吃农民赖以为生的庄稼。

  并且,由于缺乏生态位上层虎、豹、熊、人等的压制(人是因为年轻人向城市流动、农村空心化+禁止捕猎),经常在庄稼地周边活动的野猪也学的越来越精明——最初吃玉米杆,后来只吃玉米粒;最初吃南瓜肉,后来只吃南瓜瓤。还有,“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一年四季都有它。

  总之,专挑好的吃,反正都有人给它种。

  野猪还是高繁殖率的、杂食性的群居动物,一般一次出动就十余头的,和家猪不同,野猪的重心又在前部,其冲撞力可不是人能承受的。

  因此,人只能远远躲开,然后它们在地里就随意地吃、随意地供。

  这适应能力强、生存能力强、繁殖能力强的货,只要没有天敌,必然成灾。

  实在是不堪其扰啊!

  这个时候,胆大一点的被逼上绝路的农民就必然想办法自救了。

  然而,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却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且《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对非法捕猎做出了禁止性要求。

  近日南阳淅川县一对夫妇在三月内捕杀至少8头野猪一事,就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理由很明确:淅川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而吴某夫妇正是用电网捕获野猪八头以上。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很简单,法律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为猪服务的。野猪的法益不应该高于人的法益。

  毕竟,吴某夫妇的非法捕猎与为获利或为口腹之欲非法电鱼的行为从动机上有着截然的不同。难道野猪泛滥必须容忍其糟蹋庄稼,即使其掠夺可能会导致这对农民夫妻饿死也必须要容忍?还有,野猪泛滥对留守农村的人的安全难道就不构成威胁了吗?

  并且,纵使吴某夫妇两有错,但事出有因,这些前因应当给与充分的考虑。

  原因一,野猪泛滥,庄稼近乎绝收,农民苦不堪言。被告人吴某就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原因二,按法律法规,庄稼被糟蹋后可以去林业报损,那么,当地有关部门事前的宣传、普法是否到位,报损的政策流程是否简化?否则,这种报损,按当地平均亩产的50—80%来补,一亩地补个百八十块钱,手续复杂甚至要面临各种可能的刁难,并且是来年才给,许多农民,或者不了解,或者觉得不值,或者觉得太麻烦,那这该怪农民?

  原因三,野猪泛滥成灾,并不是今年才显现出来,当地政府在去年前年都干嘛去了?并且,竟然吴某夫妇赔了4000元以弥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那是不是可以说,这野猪被认主了?那么主人是否也该将野猪给当地农户造成的损失赔一下?

  今年7月28日,正好是淅川县仓房派出所在吴某夫妇家搜出野猪头的当天,南阳市林业局在其网站发布文章《我市野猪种群激增农户受损严重》,建议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捕猎。

  这就意味着,捕猎行动落实下去,怎么着也得明年了,然后,类比四川巴中市通江县,2021年全年才计划补750头,面对2万头以上的总数,估计还不够当年新生的呢,要知道一头母猪孕期约为4个月一次可是能生十头八头的呢。  

  换句话说,如果农民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该追究,那么当地不作为、缓作为,是否也该追究?

  淅川吴某夫妇并不是孤例。去年三月,四川巴中市巴州区67岁的吴婆婆因为电死3头野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而她家庄稼地里出现野猪已经有7年,她在山上也搭棚子守了庄稼5年,如今的她,还在山上守着——如果不赶走它们,种的东西就没了,“野猪猖狂的时候,自己每天晚上至少要起床6次”。

  这又回到那个原初的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究竟是为了什么?人权猪权,孰重孰轻?

  当然,正因为野猪的群聚性和高攻击了,的确不建议非专业人士随意捕杀,否则很容易出安全事故。

  简单对比,通江请来四川唯一一支拥有持枪证的专业捕猎队,两天半时间,捕了8头野猪,和吴某夫妇三月的“收获”相当,但却被野猪死了两条猎犬;类似的北川捕猎两天,仅获一头野猪,还被要死了一条价值4万余元的猎犬。

  可以看出,淅川县夫妻两的方法至少是低成本且有效的,只要人不靠近,也是安全的。  

  有网友就建议,能不能撤销对吴某夫妇的刑事判决,改为行政处罚,哪怕罚金多一点?当地有关部门能不能对野猪造成的庄稼损失赔偿到位?能不能让吴某夫妇到通江等地交流经验并协助捕杀野猪,算是一种以工代罚?

  这难道只能是美好的想象?

  要不然,以后将野猪请到家里来,好好的将其供养起来?否则,又要被糟蹋庄稼,又要面临人身伤害风险,动手反击还得吃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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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1:24:55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疫观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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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06:50:38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衡水中学的张锡锋说:“我就是一只来自乡下的土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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