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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资本家老赖生活得有滋有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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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1 22:01: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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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9846.03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375%计算罚息;在2015年9月30日前(含该日)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之后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2.0375%计算复利);
二、被告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88547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x××93);
三、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标、H某某对被告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79元,由被告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标、H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捷丰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被告龙英公司、英迪维公司、吴文标、H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捷丰公司发放贷款后,被告捷丰公司理应按约还本付息,其未按约定还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罚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借款期限内被告捷丰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于法有据。至于借款到期后是否对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考虑到罚息本身已具有补偿性质,如再对罚息计收复利,相当于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双倍补偿,于借款人有失公平,故本院认为原告无权对罚息再计收复利。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已实际发生,计算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借款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和担保范围内,故被告龙英公司、英迪维公司、吴文标、H某某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对本案所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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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1 22:05:41 |显示全部楼层
文书正文

事实依据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发现被执行人吴文标名下有车辆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五辆,本院已于2016年5月1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变现;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梅堰龙耀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5012181、25010537),上述房产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起案件多次查封,现正在他案处置中;发现被执行人H某某购买了苏州中南世纪城第77幢1单元1802号房(合同编号:y2015022104),本院已于2016年6月21日对上述预售房进行了预查封,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于该预售房还未办理产证,目前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标、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变现;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捷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上述房地产设有抵押权,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目前正在他案处置中;发现被执行人H某某购买了预售房,本院已对其预查封,因其未办理产证,不宜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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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1 22:14:31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狗屁法院只知道收钱,什么都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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