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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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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0:43:25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www.jinglei1917.net/一类目录/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一、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等于物质刺激吗?

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还会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表达过的思想。现在中国大陆的左翼中常有这种认识,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需要积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否则就会使得社会越来越不平等,资产阶级/走资派越来越占优势,并最终导致资本主义复辟。[1]那么资产阶级法权是否真的如洪水猛兽一般,会推动资本主义复辟呢?当时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是否就真的在限制官僚主义特权?在此需要从马克思本人所提的概念上,从当时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来探寻答案。
一、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等于物质刺激吗?

1958年,张春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的文章,并得到了毛的基本赞许。此文观点之后成为官方所倡导的思想(1964—1974年间提得少)。在此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当时所提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是什么含义。

《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称:

    没有多久,这种生活制度受到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攻击。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在坚持这种思想的人们看来,供给制的一套,实在毫无可取。他们轻蔑地说它是“农村作风”,“游击习气”。这种议论来自资产阶级,本不足怪。可是,不久,在我们党的干部中,有不少人接受了这种思想的影响。在他们中间,谈论供给制的缺点的议论渐渐多起来了,谈论薪金制的优点的议论逐渐占上风了。到后来,供给制几乎成了一个坏名称。有人工作不积极,“干不干,二斤半,”这要记在供给制的账上。有人用了公家一个信封,“公私不分,供给制作风!”又记在供给制的账上。工厂、商店没有经营好,赔了钱,“供给制思想!”又是记在供给制的账上。总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保证了中国革命胜利的供给制,被某些人攻击得好像犯了大罪,非判处死刑不可。[2]

在此,张氏称“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由于张氏在此将供给制与薪金制对比来看,因此与“资产阶级法权”相对应的就是等级“薪金制”。此外,张氏用到“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时,又表示自己是从马克思那里用来的: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如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正确指出的,“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思想方面,都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资产阶级的法权”的不平等,还不能立即取消。只能“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还不能“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但是,马克思的这段话,有没有告诉我们,资产阶级的法权,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根本不能破坏,反而应当把它制度化、系统化、更加向前发展呢?是不是只应当片面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而不应当从政治上、思想上、道德上加强共产主义的教育,为彻底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进行斗争呢?[3]

可见张氏提“资产阶级法权”是按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的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来谈的,但在后面又立即将问题集中在“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物质利益”等内容。

但如果我们看一下马克思的原话,则可发现张春桥完全歪曲了马克思的愿意。《哥达纲领》中提到“资产阶级法权”的内容如下: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注: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19卷中这里还有:劳动者的。——译者注]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注: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19卷中这里还有:劳动者的。——译者注]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

马克思所指的“资产阶级法权”与张春桥所指的“资产阶级法权”全不相同。首先,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即按人们的劳动量来分配,而决定人们劳动量的又是个人劳动时间,即在此社会下,在“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下,人们工作相同时间所领取的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平均的”工资,如果社会中的劳动者每周都工作同等的时间,就会领取同等的工资,工资的少许差异在这种“资产阶级法权”下可能主要是由个别人的工作时间不同造成的。而掩藏在平均收入下的不平等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不同人的天赋不同,在同等工作时间下,不同的人产出可能有差异,但只领取相同的工资,这造成劳动过程中的不平等;其次,不同人的需求不同,而平均化的工资满足不了各个人的不同需求,会导致一些人事实上富一些,另一些人事实上穷一些。而之所以指这种平等工资制称为“资产阶级法权”,是因为它依据的是资本主义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即人们向社会出售劳动,并领取相应量的劳动成果。可见,马克思在此谈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是去等级化的收入状态。可见张春桥曲解马克思所提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是赤裸裸地修正马克思主义理论。

大理论家张春桥那“精明”的大脑为何会如此曲解马克思的原意呢?是因为事先斯大林已经曲解了“按劳动量分配”的概念,而提出了自己的“按劳分配”概念。[5]斯大林在1936年11月2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关于苏联宪法草案》中称:

    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大家知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基本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公式。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应该反映社会主义已经争取到了这一事实呢?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应当以社会主义已经争取到了这一事实为基础呢?完全应当。其所以应当,是因为社会主义在苏联是已经获得和争取到了的东西。[6]

斯大林认为到1936年时,苏联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因此实行按劳分配,可见他在提“按劳分配”时是与马克思提的“按劳动量分配”相对应的。但他所指的按劳分配却与马克思的含义不同: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有某些财产上的不平等。可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已经没有失业,已经没有剥削,已经没有民族压迫。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人有劳动的义务,虽然人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不是以他们的需要为标准,而是以他们所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因此还存在着工资,而且工资是不相等的,有差别的。[7]

《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的是按劳动的量分配,而劳动的量又基于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且在此基础上实现一种工资的平均化。而斯大林所提的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即集中于劳动的“成果”,甚至可以说要判断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就要更偏重于实行计件工资制。显然,斯大林在这个重要的原则问题上抛弃了马克思主义而实行了斯大林主义,而其他国家的斯大林主义者又自然而然地在概念上借用了斯大林的“按劳分配”的概念。于是便形成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资产阶级法权”公式:资产阶级法权下的分配原则=按劳动量分配=按劳动时间分配=分配平均化;而斯大林主义的公式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收入要有差异。即在斯大林主义那里,按劳分配(他是要与马克思的“按劳动量分配”对等来看的)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而在马克思主义这里,按劳动量分配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的分配原则,而社会主义(或者说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只能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张春桥在谈“资产阶级法权”时,用的是斯大林的概念体系,而不是马克思的概念体系。也因此,在马克思的概念体系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与物质刺激无关,它仅仅是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在分配领域的一种遗存。
二、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

整个斯大林主义体系下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混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这是斯大林主义的“一国社会主义论”的重要表现。这种混淆会把很多该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才能有的情况硬生生搬到过渡社会来执行,于是要么容易行极左政策,要么便把很多本来非社会主义的因素视作社会主义因素。

相比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资产阶级法权仅在分配领域有遗留不同,在过渡社会中,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因素并存,不过资本主义因素不断被社会主义因素所替代。因此资产阶级法权也会较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有更多保留,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交换、分配等方面都有保留,但在这里也有必要区分一下到底什么是过渡社会中遗留资产阶级法权。

生产资料方面,在过渡社会,未及完全消亡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但随着国有化与工人监督、工人管理的发展,随着一些小生产和农业的逐步合作化,其范围也会逐步缩小,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越来越得不到保障,最先是大资本丧失其权利,接下来是规模不大的资本家因工人监督而逐步丧失其权利,并最终被国有化;最后残存时间较长的,可能就是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了,但这会随着合作化的进一步发展及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壮大而逐步消亡。[8]

在交换方面,商品经济还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消灭掉,价值规律还会发挥一定作用。即使是国有化和合作化、集体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商品交换仍然占有不小的空间,尤其是生产资料的交换仍然保留着。但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所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商品经济的实行范围也越来越窄,价值规律越来越受到限制,直至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最终消亡。

分配方面,旧有的资产阶级法权中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关的部分会随着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亡而渐趋消亡,其次是劳动成果分配上的“等价交换原则”,由于生产力发达程度有限,旧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着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分,因此受此影响,这种“平等”原则的法权下,复杂劳动会获得更高的收入,简单劳动所获收入则会较低,通俗讲就是科技专家会获得更高的收入,一些管理人员也会有更高的收入。甚至为了提高相对落后些的工人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有必要给予技术专家、科研工作者和部分管理专家以较高的物质待遇。但这种收入差异会随着工人国家生产力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消除,如由于人们的技术与科学知识之获得并不依赖家庭与个人,而直接从社会免费获得时,复杂劳动获得高物质待遇就没有必要了。此外,工人国家甫一建立,即应直接从政策上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福利水平,这在较落后的生产力下不仅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是可以提升很多的。

在这些过渡社会所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中,除了分配上的等价交换原则外,生产资料上的资产阶级权利随着生产关系的剧变这一资产阶级所有制的经济基础的消亡而迅速消亡。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资产阶级法权基于其“等价交换”原则带来的各种“形式平等”或“法的平等”的关系,而非基于等级制,即使生产资料资产阶级所有制,也包含在“自由(竞争)”与“平等”的人人皆“平等”地享有“财产权”的外衣之下。人与人之间的那种等级制,更多来自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遗存。资本主义因财富不均而造成人的贵贱,但其法权上的核心却不是贵贱等级,而是形式上的“平等”。张春桥在此又一次混淆概念。因此,当时实行的各种官僚主义特权等级制度,也就谈不上是资产阶级法权了,它们是官僚化工人国家的官僚集团剥夺工人民主权利的结果,因为这种官僚化工人国家的官僚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只是政治生活或生产的管理者,其特权的基础在于政治的不民主而非经济的等价交换、自由竞争等。

不过既然张春桥(或者是整个斯大林主义)所指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实只不过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那么在实践中谈到当时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口号时,又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其实只是一种过渡社会,而远非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平常说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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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0:44:42 |显示全部楼层
三、1958—1976年间为何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

张春桥的《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发表于1958年,此时正值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初兴之时,也是要超越苏联的“一国社会主义”,迈向“一国共产主义”的极左风刮得炽盛之时。[9]张春桥提出要限制“社会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要向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前进,其实只是为了迎合这种极左的“一国共产主义”论而已。而且在后来的历史中,只要官方倡导“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那就意味着经济上要采取极左措施。

1961年决定调整经济,并适当放宽了对小生产的限制,这时官方也就没那么频繁提“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了。

但到1966年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并不怎么经常见诸报端,但“反击经济主义妖风”的运动却很强烈,这里所谓的“经济主义”,主要是指一些工人,尤其是临时工、合同工争取提高经济待遇的运动,与列宁提的“经济主义”不同,因此是压制工人的运动。不过这种反“经济主义”运动其实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有相似之外。在1975年,为了要在政治上“批林批孔”、“批邓反右”,于是开始到处大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不过是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而已,借着混淆“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打着要反对等级制和“官僚特权”,为进行政治清洗而寻找理论依据和“民意支持”而已。虽然是很蹩脚的理论依据,但在没有言论自由,尤其无法自由解读马克思主义文献的情况下,又有几人能够质疑,或是发表质疑呢?

很多左翼可能会说,即使张春桥及当时所提的“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在理论上有问题,但他们的主观目的是好的啊,是为了反对等级制、反对官僚主义,不应纠结于马克思著作中教条来过分指责他。但现实中,目的的“善”有时会有较强的欺骗性,理论的曲解往往意味着实践的残酷。张春桥将“资产阶级法权”理解为现实的资产阶级的内容,那么所谓“官僚特权”就成了资产阶级的内容,“特权官僚”也就成了“资产阶级”或其代言人,工农与“官僚”和领取高薪的技术工人及知识分子间的收入差异也就被解释成了“阶级矛盾”。不只如此,在过渡社会中为推动生产而实行的某些工资差异,尤其是专家和学者的高工资就完全成了反无产阶级的“法权”。所以这种做法就是为“以阶级斗争为纲”张目,在毛时期的背景下,就是要专门进行政治清洗,而且此番清洗范围还非常地广,普通群众也有很多人大受冲击。除此之外,张春桥的文章中还大力倡导“供给制”,对绝大多数工农群众而言,更是有极深刻的影响。
四、供给制超越资产阶级法权吗?

张春桥与毛都青睐供给制,并冠之以“共产主义性质”。在毛时期,供给制涉及范围广,如当时所见之粮票、油票、布票、自行车票等皆属于供给制的表现。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如《哥达纲领批判》中所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而要实现各尽所能和全面的按需分配,则需要“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10]而供给制显然达不到这样的先决条件。相反,如张春桥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中提到供给制主要是从军队中的供给制谈起的,且他自己也用了“军事共产主义生活”这样的字眼。也就是说,供给制是一种适应军队的分配,且因军事活动不属于生产劳动,因此供给制在军队中本身不是纳入生产关系的“分配”,它是在军事化生活中为了实现尽可能节约成本并保障士兵及其他军事参与人员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分配制度。所以,“按需分配”对应的是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供给制本来对应的是物质条件的严重紧缩。

但如果供给制不单局限于军队或军事化环境,而要成为一种日常生活的分配手段时,其实就意味着社会普遍的军事化。这种情况下,国家要按照维持人们维持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来分配消费品,而非人们依据满足自己个性的需求来从社会中获取消费品。

想用“供给制”来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本身就是一种幻想,因为如果供给制推及全社会,则等于要在一种普遍的贫乏下建设社会主义。如果说对参加革命军队或其他职业革命工作的人实行供给制,对方可以根据革命信念来不怎么计较收入的话,那么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这种方式则意味着普遍贫乏的日益严重化。人们可以为了短暂的战争忍受一时的供给制,但如果要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长期甚至一生都在供给制下生活,那么就意味着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长期甚至一生都只能过一种维持基本生计(甚至连基本生计都无法维持)的生活而已,在此之外能促进个人更全面发展的物质条件会被严重挤压。故而普遍的供给制不仅不可能超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而且相较于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是极为严重的倒退,因为劳动者将连出卖自己的劳动后所应获的收入都无法获取,甚至都不如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工资制。事实上,要超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更重要的是提升生产力的水平以达到能实行全面按需分配的程度,而非去限制普通工农的消费水平。而想要限制普通工农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供给制,实际上是国家借口“精神鼓励”、“反对物质刺激”等等口号,为经济的高积累、巨额军费开支、官僚层的隐形特权等目的而搜刮财富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极为反动的官僚主义政策和主张。[11]
五、资产阶级法权与供给制,谁在推动资本主义复辟?

但供给制能超越毛时期官方所提的“资产阶级法权”,即等级制、官僚特权吗?历史已经给了我们答案:不仅不可能,反而会加重官僚等级特权。

首先,如果在分配领域要贯彻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那就意味着要尽量减少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收入差,并减少甚至逐步消灭非劳动收入(要限制个人财富不能再转化为生产资料),同时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的消费水平,生产更丰富的消费品,让人民有越来越高的收入。在资产阶级法权还没能消亡之时,简单化的分配标准更利于社会监督,因此对于劳动量的计算是需要采取尽可能简单的方式,如以工作日计算,呈现为货币等。但供给制下一般直接分配消费品,这种情况下实际收入的计量需要复杂的会计手段才能完成。而复杂的会计手段就意味着必须要有一套复杂的官僚管理体系来负责消费品配给工作,这无形中要扩大官僚体系,而不是向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整个毛时期,中国大陆劳动人民的收入低微,打着“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名头,工资长期不见实际增长,人民的吃穿类基本消费品长期依赖供给制,而供给产品又无法完全满足多数劳动人民的生活需求,实际上让官僚集团牢牢把控住劳动人民的基本物质需求,让人民更无力反抗官僚主义的压迫。

其次,由于供给制下实际的消费品多寡计量复杂,更便于官僚集团,尤其是上层官僚集团隐藏自己的特权。在八级工资制及官僚等级工资制下,不同行业的人的工资一目了然,群众很容易对贫富分化式的分配格局不满。但实行供给制的话,这麻烦就少了一大半。早在延安时期,虽然物质条件还非常艰苦,但一套等级制的供给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所谓“衣分三色,食分五等”。[12]至建国后,这种特殊供给所带来的等级制更变本加厉,且远远比工资上表现得要严重得多。如果单看工资,毛本人一个月404.8多元,大概是最低一级工资(约32元)的12.6倍,较农民的平均收入则能达到50倍以上。但其中的特殊供给则到现在也没有全面披露出来,这些等级制下的供给制下,不同等级的官僚享有不同等级的医护团队、住房、伙食标准[13]、“公务”用车、火车铺位、飞机舱位、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教育等等,这些如果在当时都换算成货币,来与一般工农群众的收入作对比,恐怕更是天渊之别。虽然“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和实行“共产主义性质的供给制”喊了很多,但官僚特殊供给制一直没有取消,甚至拉去五七干校的官僚,被打倒的官僚,只要一恢复工作,那么特权也立即得到恢复。特权在这里还是中、高级官僚效忠最高领导人后所得的回报!

第三,由于供给制严重压缩人民的消费水平,因此对很多群众而言,无法通过供给制满足的部分消费品的获取,往往就需要两种渠道来解决,要么通过“黑市”,这就为当时提供了一个市场发展的广阔空间;要么通过“走关系”来获得,这就有利于增加官僚权力。

而后面的历史发展已经证明了官僚权力过大的后果。官僚的特权不像资本家的财产一样便于继承,因此转向一种资本主义道路对于官僚的特权转化为财富,并转化为资本提供的便利。官僚大权在握的情况下,社会普遍缺乏自由,而市场稍一开放却可让人们亲身感受得到生活水平提升。于是人们会更青睐市场化与私有化,即使后面的私有化过程中工人发现形势不对,要反对私有化了,官僚已经养成的集中权力也就有能力弥平工人阶级的各种零星的反抗行动。

而分配领域的资产阶级法权,它要求的是等价交换,正好与官僚的特权相抵触。在过渡社会,熟练工人(复杂劳动)的工资最高也就是普通工人(简单劳动)的数倍而已,而且这个倍数还要随着劳动者教育的社会化、生产技术的普遍提升而逐步缩减。且在民主的工人国家中,官员收入最多只能相当于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14]这种不利于人们去积累资本,反而有利于人们提升收入水平的资产阶级法权,在过渡社会中不仅不是要去积极限制,反而是要更普遍地实行才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选择的多元化,收入的平均化,会更有利于人民的自由发展,会更利于人民没有顾忌且有余闲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而社会主义民主的这种发展,反而更不利于资本主义复辟。

因此,导致普遍贫困的供给制会利于加强官僚特权与社会的等级制,并进而为资本主义复辟开启大门。减少收入差距和追求形式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反而有利于工人民主的增加,并进而推动过渡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发展。
六、资产阶级法权的真正消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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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0:47:28 |显示全部楼层
分配领域的这种等价交换式的资产阶级法权,会从过渡社会一直延续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是对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剥削制的一重否定。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则意味着资产阶级法权的完全消失,这时分配原则上的共产主义权利才最终确定,按需分配形成了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否定,是第二重否定。从过渡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到高级阶段,这其中的界限并不能精确地划出一条线来,三者之间是缓慢的递进过程。

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或小生产经济还有残余,因此在分配领域之外也会存在一些资产阶级法权,但其正常的发展路径是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领域之外日渐消亡。

至于官僚的特权及过高收入,这是在建立工人国家的第一天就可以取消的,如巴黎公社规定公社委员的收入不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苏俄的人民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收入也基本贯彻巴黎公社原则。这在工人民主原则下本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但在官僚集团掌权的情况下则不同,斯大林至戈尔巴乔夫执政时的苏联、毛时期的中国、朝鲜等都实行官员特权制,且无论空喊多少“反官僚主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都没用,这些口号往往不是减弱了官僚的特权,而是进一步加强官僚特权,并从消费上削弱工人的经济力量。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政治上是否实行工人民主,是否有自下而上的工人代表会,工人是否有组建政治组织乃至政党的权利,而非在经济上是否要采取反动的供给制。

出于一种简单的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思维,一些左翼可能会问,如果反对供给制,那岂不是主张实行物质刺激?这种问法便没有丝毫的辩证法精神。在过渡社会中,与供给制相对立的,不只有加大工资差距的物质刺激,还会有其他道路。无论是物质刺激还是供给制,其政治前提都是官僚主义统治,只是具体的分配与经济政策有所区别罢了。物质刺激着眼于通过扩大工资差距,实行资金制度等,让工人为了获取更高的收入而努力工作,为了经营业绩鼓励使用计件工资制,以贯彻斯大林所提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供给制则着眼于“精神鼓励”,主要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主义觉悟”来提高生产积极性。但现实是,物质刺激之下,社会贫富分化加剧,且可以直接在现金收入上得到体现,但官僚容易得着经营上的政绩,也易因一些市场化举措而为个别人提供资本积累的机会,甚至于为帝国主义的榨取创造便利(如向国际金融集团贷款);供给制下,为了推动劳动者“觉悟的提高”,需要非常直白地实行高压政治,需要有新的“监工”:企业的各级党组织。同时二者互相渗透,实行物质刺激的国家仍不忘用高压打击“不听话的人”,也不忘强制“提升社会主义觉悟”;实行精神鼓励的国家,同样有严重的等级制和官僚特权,甚至从来没有真正取消工资收入的严重不平等状况。[15]

而在工人民主制下,工人将有权公开、自由与民主地讨论和监督生产,去了解各类企业的经营情况,去决定消费基金的比例,决定自己该获得的收入水平,协商怎样缩短劳动时间。这种情况下,工人真切感受到自己是生产的主人,是为自己而工作,而不是上级命令下的奴仆。而且在工人民主制下,由于工人普遍对工资水平的干预,因此过大的收入差距反而变得不太可能,倒是有可能发生不同部门和工作岗位的人争辩自己该领多少工资更合理的情况,这种争辩其实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生产力已经达到了比现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要发达的地步,私有制完全消亡了,甚至合作经济也几乎消亡了,国家消亡了,因此基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小生产制的任何资产阶级权利都消亡了,只剩下了通常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动量来分配消费品。这时的劳动还不能完全摆脱谋生的目的,因此依据旧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的分配制度还不能完全废除,但到了生产力已经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是要被逐步限制的了,但它的基础也不是要用供给制,而是随着社会的日渐丰裕,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来逐步替代资产阶级法权。这可以从一些基础消费品做起,如全社会完全免费的粮食、面包、蔬菜、公共交通、水、电、通讯等,再到更复杂的消费品,如烹调好的食品、衣服、电脑、手机(如果未来还有这些东西的话)等等,只要哪一种消费品的生产能力可以达到全社会每个人都能自由并任意获取的地步,哪种消费品实行按需分配的时候也就到来了。[16]如果有所节制,那主要不是因为贫乏,而是社会出于生态环境的考量而达成的公众习惯。而随着社会不再需要计量每个人的劳动量,所有消费品全部按需获得之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

故而当年所提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要以供给制来取代资产阶级法权,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会带来进步,只会压榨工农,损害社会主义信誉,推动资本主义复辟。举一位共产主义者的话:“共产主义啊,多少罪恶借你的名义进行。”[17]

[1] 今天的毛主义者在这些问题上的解释都非常混乱,如沙漠骆驼的《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直接称“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http://www.jiliuwang.net/archives/84242 ),完全误解了“法权”(recht),该词在用作“资产阶级法权”时,更多指的是“权利”,且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否则就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

[2] 张春桥:《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3日。本文引文中的下划线皆为笔者所加。

[3] 同上。

[4] 卡尔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marx-engels/19/003.htm

[5] 张仲实:《“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人民日报》,1958年12月20日。此文指出“按劳分配”一词最先由斯大林提出。

[6] [苏联]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全集》,诸夏怀斯社,第14卷第102页。

[7] [苏联]斯大林:《和美国罗伊·霍华德先生的谈话》,诸夏怀斯社,第14卷第87页。托洛茨基对苏联1936年宪法中“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评论是:

第一章标题为“社会组织”的,以如下的几句话结束说:在苏联,‘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这个自相矛盾的(且莫说它是胡说八道的)公式,不管相信不相信,居然从演说和报章论文传到仔细讨论过的国家根本大法正文里去了。这点,不单证明那些立法者理论水平之完全低落,而且证明:新宪法,作为统治层的一面镜子,充满了谎言。猜测这新“原则”之来源并非难事。为形容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使用那有名公式:“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这个公式前后两部份是不可分开的。“各尽所能”在共产主义的而非资本主义的意义之下,是说:劳动如今不是义务,而成为个人的需要了;社会从此用不着任何强制手段了。惟有病人和精神失常的人才拒绝做工。“各尽所能”地工作(意思是说每个人按照自己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能力去工作,无需勉强自己),多得发达的技术,共产社会的人们就足以使社会储备异常丰盛,因此社会能够宽宏大度地供养个人使之“各取所需”,而无需乎那使人愧耻的监督。由此可见,共产主义这个有两方面但不可分离的公式,是以丰饶、平等、全面发展个性,以及高度文化纪律为前提的。……工资劳动制,即使在苏联制度底下也是带有使人屈辱的奴隶制度的标志。“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实际上是牺牲体力劳动,特别是牺牲不熟练劳动,来厚酬“智力”劳动。这制度乃是不公平之源泉,是一方面对于多数人施行压迫和强制,另一方面给予少数人以特权和“幸福生活”。([苏联]托洛茨基:《被背叛的革命》,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trotsky/1936book/10.htm

[8] 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种生产资料方面的资产阶级权利会随着私有制的彻底消亡而消亡,如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所称:“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cworks/31/006.htm

[9] 参考王凡西:《毛泽东思想论稿》第九章《自力更生与“一国共产主义”》,见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 ... wang-1964book13.htm

[10] 卡尔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marx-engels/19/003.htm

[11] 1979年以前,军费开支占GDP的比例在4%以上(1960年除外,为3.98%),其中1963—1966年在5%—6%之间,1969—1972年连续在6%以上,1971年更高达6.99%(最近20年在1.3%左右,世界平均水平是2.6%);除1958—1961年外,1950—1979年的国防开支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皆在17%以上,其中1950—1956、1968—1972年更高达20%比例(1950—1956年可以理解为是战争的原因)。(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130/22/9563373_445107513.shtml )而2018年朝鲜的国防开支仅占财政支出的15.8%。其他关于军费开支的论述,可参考罗婕:《中国国防支出的历史变迁和影响因素》,《军事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1辑。历年军事开支占GDP比例可见下图:

在积累率方面,依199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一五期间平均积累率为24.2%,1977—1978年为34.6%,且1958—1960、1966、1970—1978年的积累率皆在30%以上。(转引自荣兆梓、李艳芬《积累率政治经济学: 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中国故事》,《政治经济学报》,2019年,第15卷。)

[12] 王实味:《野百合花》。

[13] http://book.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33215_0.shtml

[14] 而毛的现金收入是一个月404元(还有比毛收入更高的官员,毛一个月没有拿到最高工资,都已经是说要缩减特权的重要举措了),一个石油工人最高一个月也只有131.76元,这还要高于石油工人中训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即使不算其他特殊供给,也足见当时中国大陆高级官僚的收入水平与巴黎公社原则相差有多大了。这种情况与苏俄形成鲜明对比,列宁1918年的月工资大概是807卢布(稿费未计入内,列宁的收入加上稿费,月收入也不及2000卢布),而当时专家的月工资是4000卢布,工人的月平均工资约400卢布,列宁的收入远不及专家的收入,大概是工人平均工资的两倍。(http://www.infzm.com/contents/1170

[15] 如1975年中国《宪法》仍坚持写上了“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16] 按:福利化的医疗、教育服务还不能算是“按需分配”。首先,这些服务在进入工人国家后就应该去商品化,成为一种纯粹的公共服务;其次,只有达到每个人能任意获取的地步才能是按需分配,但无论历史上存在过哪个工人国家,在医疗、教育等方面都还没有达到任意获取服务的地步,在没有达到按需分配的情况下,对医疗、教育资源就仍会采取一些管理方式,如大学的入学考试制度,医院的排队等等。在沙漠骆驼的《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中提到:“按需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福利保障制度与消费品分配制度。首先需要持续扩大福利保障,无偿满足居民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要。在不影响工业化进程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用于生活的消费基金比重,集中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居民区,住房分配给居民使用,稳步改善居住条件,并配备各类餐饮供给、托儿所、医疗、保健、娱乐设施。其次,重视消费品的分配。有人可能认为每个人的消费都不一样,无法纳入计划,事实上现代物流体系已经实现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可以直接给企业下订单订购产品,企业只需要汇集订单组织生产即可。福利化分配消费品也是一样,由居民汇集消费品的需求,不一定是单一品种产品直接分配,而是按照居民的需要进行生产和分配。”(http://www.jiliuwang.net/archives/84242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意味着贫乏的社会中也可以实现相当程度的按需分配,但事实上这种所谓“按需分配”本质上还是或接近于供给制,或是一种隐形的“资产阶级法权”(如毛时期由企业办医疗,不同企业的医疗水平和标准有差异,这实际上体现为工资的差异)。

[17] 向青:《“批邓反右”的分析》,《论中国官僚社会主义》,新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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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4 11:09: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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