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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军区《前进报》编辑,正军级作家吕永岩愤怒发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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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8:09:42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荒唐的剧本讨论会

                       吕永岩

  刚刚参加一个剧本讨论会。

  本来近期写作任务颇重,但人家找上门来,硬塞给你剧本,还不由你不发表意见,于是只好参加。

  剧本很长,是部多集电视连续剧。其实剧情事先早已多少知道一些。但是看了剧本,还是感觉破绽太多。本来没人愿意发表意见,因为谁都知道,说是征求意见,其实就是让你去说好话,让你去投赞成票。但是剧本实在太烂了,会上还是有人忍不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尤其其中有一段情节,写的是省长的孩子受到来自某人的威胁,省长夫人为了保护孩子,指使一个人设法杀了那人。大家说,堂堂一个省长,怎么可能连自己孩子的安全都保证不了呢?还用自己的夫人指使人搞谋杀?这也太离谱了吧?这样不真实的剧播出去,谁认同啊?省长夫人疯了?她不知道杀人偿命?堂堂一个诰命夫人,她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孩子?再悬的美国大片也没有这种编排法。这个情节太离谱了!

  但是编剧解释说:“不这样写得玄乎些,后面案发,省长夫人被起诉的戏就出不来了。为了强化后面的矛盾冲突,只能这样铺垫一下,然后才有省长夫人被捕。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是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编剧这样一解释,大家对这个情节也就不好再说啥了,谁愿意得罪人啊。但是后面又不对了,又有人提出:检察院起诉,法院还没判,报纸就发了消息,说是要“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报纸怎么能在法院判决前就把罪名给定死了?

  这时编剧又解释说:“检察院已经认定犯罪事实,并且已经提起公诉了。报纸发的消息不是有检查院的依据吗!”

  有人没客气,反驳说:“刑法说得很清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确定有罪,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经法院审理,就能定罪名,那要法院干啥?公、检、法,岂不只有公安局和检察院就行了?我们口口声声说是‘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你这样写,不是明明白白地连刑法白纸黑字的规定都不执行吗?这不是公开的不尊重法律程序,公开的践踏刑法吗?报纸这样一宣布,全世界都公开了,法院该咋办?法院还能独立办案吗?这不是新闻干涉法律吗?到底是新闻大还是法大?”

  这时有位律师出身的人发言,他说:“刑法这样规定非常有道理。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他只代表一个方面,只是一家之言。要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还要有律师辩护,要传唤证人,要有被告自己的辩护,法庭还要当庭出示证据,认定证据,还要有当庭辩论。也就是说,法庭要经过不同意见的辩论,有陈述,有证人,有证据,有辩护,这样才能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经过法院开庭,也就没有经过律师、证人和被告的陈述与辩护。这样只有公诉人单方面的指控,是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检察院与法院互相制约,他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但是他没有权利最终认定罪行。所以,新闻仅仅依据检察院的认定,使用很确定的语言,这违背了法律程序,是不合法的。”

  编剧显然拿不出辩解的理由了,于是只好说:“其实我写报纸发消息,已经暗示是经过领导审定的。这是一种伏笔,我觉得没必要直接写出来。”

  有人又说:“领导就更不应该了。不是说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还没轮到历史检验,就已经违背刑法了,已经违背法律程序了,已经权大于法了。这样一来,法院岂不是只能服从?法院的审理岂不是公开的走过场?法院没开庭,已经被强奸了。这还能有公信力吗?”

  有人打圆场,提议说:“要不这样,把这个情节改一下。消息不说得那样肯定,就说犯罪嫌疑人涉嫌谋杀,已经提起公诉。把那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啥啥的,留给法院去说。这样不就不违背刑法,不践踏法律了吗?”

  这时编剧又说了:“这段戏领导认可了,已经拍完了,没法再改了。”

  他女马的,都定完了、拍完了,还让我们来讨论啥?难道就是让我们来捧臭脚?这不太荒唐了吗?

  参加过无数作品讨论会,还是头一次遇到如此可笑、如此滑稽、如此令人哭笑不得的讨论会。

  所有参加讨论会的人都被气歪了鼻子。去你女马的!你以为大家都是阿斗,都是老年痴呆,脑袋都让驴踢了?中国有几个如此低能的编剧?这样简单的剧情都编不圆满,忽悠人都不会?太让人震惊了。行了,有本事你就播出吧!看观众买不买账,看人们会咋耻笑你!

  呸!这样弱智的剧本,真恶心!

  人们愤然离去,连会后的答谢宴也没参加。你们有钱,就使劲造,让狗去吃吧! (华岳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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