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任专职法医也是现任法医王雪梅早在2012年9月23日与9月27日就公开发表《法医王雪梅严重质疑尼尔伍德死因之认定!》,对谷案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伍德没有出现应有的氰化物中毒身体表现和症状;第二,
伍德的尸体没有呈现氰化物中毒的鲜红色尸斑;第三,事发后的心血检验没有检出氰化物,被王立军掌握几个月后的心血检材却霍然冒出氰化物。王雪梅的第一点质疑认为:“作为当今中国最高检察机关的在任法医,我对涉及尼尔·伍德死亡事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最终所认定的事实与结果深表遗憾。我个人认为,尼尔·伍德死于氰化物中毒的结论,严重缺乏事实与科学依据。众所周知,用于杀人的氰化物具有“闪电式”死亡的致命效应,一旦毒物接触口腔及消化道粘膜,受害者即刻就会出现明显的致命性中毒表现。然而,无论是从王立军主动向政府提交的薄谷开来与其详述杀人经过的秘密录音中,还是从薄谷开来与张晓军在法庭上的杀人供述中,我都没有寻找到两个“毒杀者”提供的本该亲眼见证的一系列出现在受害者身上符合科学规律的中毒表现,这个事实不得不让人怀疑,尼尔·伍德被薄谷开来灌进“氰化物”后,并没有出现相应的中毒症状。对于一个既缺乏来自呼吸系统闪电式窒息的尖叫反应,又缺乏来自中枢神经系统闪电式痉挛的躯体动作,毒杀者既没有亲眼目睹被害人闪电式的昏迷,又没有发现被害人闪电式的呼吸心跳骤停的死亡案件,我们的法庭居然就采信了氰化物中毒致死的结论,对此,我感到非常痛心、非常不安!”
王雪梅的第二点质疑认为:“众所周知,死于氰化物毒杀的尸体,由于静脉血中富含氧合血红蛋白,还由于血中氰化正铁血红蛋白的形成,其尸斑及血液必然会呈现出明显异常的鲜红色。我相信,在中国,只要是个法医,就应该一眼识破这样的异常;我相信,这样的一个突然发生在高档宾馆的涉外命案,在当时的重庆,一定不是个小案件,公安机关必然会按常规对死亡现场和死者尸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起码会有相当级别的法医对这个尸体多看一眼,事后法庭出示的公安部心血检验结果也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当地法医对死者的尸体确实进行了心血的提取,试问:假如死者真是死于氰化物中毒,法医怎么可能对具有明显异常的鲜红色尸斑及鲜红色心血视而不见呢?如果法医当时的反常行为是为了包庇罪犯而故意视而不见,那么,为什么当犯罪事实被揭露后,四个涉案警界官员均被判刑,而最应该承担案件定性错误即“酒后猝死”之责任的法医却榜上无名呢?以上事实,不得不让人怀疑,死者无论是尸斑还是心血,均不存在氰化物中毒的标志性颜色改变,换句话说,死者严重缺乏氰化物中毒的尸体证据。”
王雪梅的第三点质疑认为:“众所周知,对公安机关来说,氰化物的心血检验非常简便易行,这是由于氰化物的致死量极微,一般无需定量分析,血液样品中的氰化物不经分离就可以用最简单的方法进行定性检验,因此,氰化物的定性检验是命案中最基本最常规的毒化检验。按照常规,公安机关理应对已经提取的死者心血当即进行包括氰化物定性检验在内的常规毒化检验,如果当地公安机关确实按规矩这么做了,那么,根据整个案件事态的发展,死亡事件发生的当时,也就是死者的尸体还没有火化之前,公安机关通过科学的毒化检验并没有发现死者的心血里有致命性的氰化物,有鉴于此,我对被王立军一手控制历时三个月的心血检材中霍然出现的致命毒药表示严重质疑,并对据此作出的氰化物中毒死的死因认定表示严重质疑!”
王立军案庭审时的证词也证实:他本人在谷案中并未查出氰化物,为此曾联系美国侦探李昌钰,试图求助。这说明,在尼尔•伍德死亡案发的当时,公安机关通过科学的毒化检验,并没有发现死者的心血里有致命性的氰化物! 北京法律界就谷案召集研讨会后,公开发表《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疑云重重》一文,对谷案提出十九条严重质疑,并得出结论:“通过庭审,在没能回答这些导致该案件唯一成立的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谷开来的案件应当进行无罪推定。王立军应再审漏罪--故意杀人罪。”
该文的第14条质疑“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里写道:“三次庭审的证词都明确显示:正是王立军策划并深深地参与了这起事件,他策划了“谋杀”计划的各个阶段:如怎么指导谷开来给公安局写信报案,如何把伍德引到重庆,每个人的角色分工,然后以涉毒案件控制他,甚至击毙他,以及其它“谋杀”计划。当晚8时许,王立军来到3号楼,“他问我怎么还没去”,谷称,“我身体不舒服,不想去了”,“王立军说,那不行”(谷的证词)。然后王立军亲自送谷开来携带着洋酒、茶叶以及毒药和毒品等物上了汽车,直奔已被王立军布控的做案现场。”
该文在第2条质疑“两份鉴定书哪个更有效”中写道:“本案对伍德的心包血液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毒物鉴定。第一个阶段是案发当日(2011年11月15日),进行了两次:一次是毒物鉴定,一次是氰化物鉴定。两次检验均没有发现有毒物和氰化物成分。第二个阶段是2012年4月份进行的毒物鉴定。这次检验发现被分成四份的血样都含有不同比例的氰化物。这两个阶段的鉴定报告哪个合法和具有可采信性?第一阶段产生的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不可质疑性。而其后进行的鉴定由于检材流转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检材失去了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所以其后的鉴定结果应当被排除。
该文在第3条质疑“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差异问题”中写道:“四瓶血样在2012年4月份的公安部鉴定时均检出氰化物毒物,并且四瓶血样的毒物含量不一,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毒物含量差别。在这个问题上到庭的鉴定人回答说:可能由于密封不严,瓶中毒物会挥发,因其挥发程度不同,造成了这样的差别。而公诉人在回答辩护律师质疑“原始性、真实性”时说,这些血样都是密封好的,没有证据证明血样被做了手脚。矛盾出来了:如果鉴定人说的对,那么密封不严达四个月之久的血样,根据常识会凝结干燥。如果公诉人说得对,那结论只有一个:此四瓶血样被分别密封两次。在回答蒋敏律师再次质询时,公安部鉴定人回答:我只对交给我时的这四瓶血样的鉴定负责。言外之意就是说,交给他鉴定之前所发生的事与他无关。常识是:同一溶液分成多少份,其中所溶物质比例应是相同的。只有一种情况下会产生差别,即分成多份之后有人再次分别加入了某物质。”
文章在第13条质疑“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中也提到另一重要疑点:“庭审前一天,谷的儿子发邮件给蒋敏律师,说明这些年他与伍德每一次交往的情况,明确表示他与尼尔伍德关系至今良好,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纠纷,事件发生之前两三个月他还与伍德在北京友好的见面聊天。那么这个有关威胁的邮件真是谷的儿子发来的吗?是否真有这么一个邮件呢?在庭审中,这个重要事实并没有查清。而谷的儿子发给律师的邮件中坚决否认这一点。证据显示:只有谷开来与王立军之间有这种“有关威胁“的交流,谷的家人和身边人对威胁的事情都闻所未闻。我们有理由推断是不是有人“制造”了这个邮件并夸张渲染了这种威胁?使谷开来为了儿子的安全而杀心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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