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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尼斯房产:涉外证据的有效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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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1:0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关尼斯房产:涉外证据的有效性。

    作者: 爱国者凤凰(齐.宫.金.樟) [size=-1][215864:1808], 18:57:09 09/04/2013:

    - 论剑谈棋 豪杰尽聚 -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证据泥潭如何让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受质疑?摊事了!


    1、法国对该房产的权属登记-----(1)是否属于经依法办理境外司法协助,取得相关房产证书、有效证明文件。(2)是否查明该房产所在国权属,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中方使馆证明。

    2、罗素地产、枫丹·圣乔治、加拿大投资公司等-----涉及房屋的几家公司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具备不具备这几家公司所在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是否有的已经被吊销?证明这几家公司相互股权关系的合法登记文件。证明各个股东登记的合法文件。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3、背靠背贷款-----该境外银行是否出具了真实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是通过司法协助或经公证机构公证过的有效文件。存贷协议是三方的?还是一对一的?这很重要!否则存方向银行取款、银行向借款方收贷都可能随时发生或变化。背靠背协助贷款-----实际是存款一方为在该银行顺利获得贷款的另一方所提供的担保。这其中存、贷的法定性质是不容改变的。尽管存方说是为某人而存,借贷方也认可。但这改变不了借贷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法定性质。否则,就必须能有司法裁定证据证明该银行为此存、借贷间洗钱。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在证据认定中,我们的法院能不能仅仅凭口供就否定事实存在的存方与银行、借贷方与银行的受法律保护的法定关系之@属性?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4、济南中院如果认定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接下来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境外银行的起诉,因为你的判决认定等于是否定了该银行与存方、与借贷方的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法定属性。和判决该银行参与中国腐败洗黑钱无异。

    5、一个能经的起历史考验的“铁案”,难道还要“唯人意志”而改变法定属性吗?这可是让全国人民拭目以待的大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经公证证明、法院核实该书证与复印件内容一致产生效力。涉外书证,其效力必须经司法协助,由所在国司法或相关部门认定后产生。借鉴民事渠道确权,也需由所在国合法公证机构公证后,经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后方产生效力。在电子信息时代,做为证据复印件不能代替原件使用,是属于无效证据。只有满足了法律相关规定的条件,才能作为证据产生效力。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希望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公证的依法为山东人民、为中国人民审理出“经得住历史检验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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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5 17:23:27 |只看该作者
要实事求是,切莫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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