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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世纪荒诞剧海伍德案之一:证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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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07:27:58 |显示全部楼层
评世纪荒诞剧海伍德案之一:证据2012-08-16 08:42:00阅读(229) 评论(15)
评析世纪荒诞剧海伍德案之一:证据
作者: HYWY
世纪荒诞剧海伍德案已经落下帷幕。虽然编剧们还在不断地修改情节,但基本框架已经改不了了。
这个荒诞系列剧荒谬之处实在太多了,只能来个系列评论了。
这个帖子评论本案的要害之处:证据。
阴谋家们提出的所谓物证,居然就是据说由王鹏飞偷偷抽取的海伍德的血液。
编剧们显然没有什么创意,故事情节就是抄袭《水浒传》里的“何九偷骨”。
当时县官就告诉武松,你这是非法证据。21世纪的阴谋家们连宋朝的县官都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 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要在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任何个人,包括它的负责人。公安人员侦查案件,都是执行公安机关给予的任务。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第一步,就是立案。
重庆市公安局有没有把海伍德的死亡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毫无疑问没有。
这的确是“事实清楚”的。新华社8月10电已经承认了这一点:“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即使王鹏飞真的抽取了海伍德的血液,也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在法律上是毫无效力的。
道理很简单:你怎么能证明这的确是海伍德的血液,又怎么能证明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呢?
新华社8月10电做贼心虚的说:“心血等关键检材的保管正常,证明了物证的合法性”。说明阴谋家们也知道这个物证完全是非法的。
特别荒唐的是:“心血等关键检材的保管正常”
刑警保留物证,是为了侦查案件。保留海伍德的血液,是为了侦查什么案件?
重庆市公安局已经确定,海伍德是正常死亡(就算是包庇的也罢)。
既然是正常死亡,那么还要保留物证干什么?
世界上听说过为正常死亡保留物证的吗?
荒谬之极。
既然不是刑事案件,那么就跟刑警队毫无关系了,刑警队里连案卷也不会有,更不用说保留物证了。
按照正常程序,也不应该保留这个血样(即使真有这个血样)。何况据说重庆市公安局一心要包庇谷开来,他们怎么会保留这个血样?难道是为了把自己送进监狱?
说明这个物证是假证最有力的事实,是网友揭露的。毒鼠强不是氰化物,根本不可能检验出氰离子。而且毒鼠强性能相当稳定,不可能在血液中检验出来。
至于那个试管里,到底是猪血,还是狗血,,那就只有阴谋家们知道了。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29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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