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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彤:依法治国和区别两类矛盾不能兼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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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14:55:28 |显示全部楼层
鲍彤:依法治国和区别两类矛盾不能兼容

December 23, 2014

RFA独家 2014-12-23

第三次全国法院援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刚刚结束。据媒体18日报道,会议提出,“昭示法律既是底线也是高压线,无论是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它符合四中全会决议。

媒体还报道,最高法院党组书记兼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案件,必须“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大新疆法院的审判力度,并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我认为这些话不正确,不符合四中全会决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依法审理。从重从快,或者从轻从慢,那可以叫做指挥自如,随心所欲,肯定能合乎山寨版的法律,可惜越看越不像国家的法律。只是因为说惯了,干惯了,习惯成自然,你懂我也懂,就上升成为惯性了。

“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同样是惯性。毛选第一卷第一篇第一句就把中国劈为两半。人民内部的杀人犯,和敌我矛盾的杀人犯,从此有了区别。红二代的腐败,和非红二代的腐败,大概也因此有了区别。如其不然,,毛泽东发明的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还顶什么用?我认为,它的妙用,全在于叫人心安理得地不依法治国。那么,依什么治国呢?依党的是非治国,依领导人的好恶治国。毋庸讳言,也无法讳言,六十多年就这样过来了,无怪乎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否则,为什么四中全会一宣布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就使那么多久旱盼甘霖的公民激动不已,奔走相告呢?

但激动归激动,那是老百姓;坚定的照旧坚定,这是百炼成钢的最高法院党组书记。老百姓阅读的,是写在纸上的文件;党组书记执行的,大概是党的意志。

记得早在四中全会以前,中共中央纪委就有一位副书记,讲“反腐败的重点是十八大以来……”等等。这说明,反腐败基本上不是依法反腐败,而是依领导规定的范围反腐败,总之是按照领导意图反腐败。如果真的依法反腐败,腐败分子一律平等,检举揭发者也一律平等。大家一律平等,哪里还有谁是重点,谁不是重点?哪里还管谁检举的时机和对象符合不符合领导的胃口?

所以,有重点反腐败,就是选择性反腐败,就是按照领导意图反腐败,反正不是依法反腐败。

也许有人责备我:你为什么几个月以前不早说?我的回答是,如果早指出这一点,我岂不反党了--反对依照党的意图反腐败?

那你为什么现在说了出来?为了响应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号召。什么两类矛盾,什么领导意图,统统不应该是“底线”或“高压线”!在中国,不讲依法治国则已;既然举起了“依法治国”的旗帜,就不应该堕落到搞文字游戏糊弄人。

刚才提到的那个会议说得好,“无论是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的,无论是谁,即使是最高法院党组书记兼院长。他应该不是法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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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14:57:19 |显示全部楼层
鲍彤说,“毛选第一卷第一篇第一句就把中国劈为两半。人民内部的杀人犯,和敌我矛盾的杀人犯,从此有了区别。红二代的腐败,和非红二代的腐败,大概也因此有了区别。”看
  难道毛泽东说过杀人犯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现在就有这样的人和毛泽东无关的事也要强加到毛泽东的头上。毛泽东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社会矛盾问题。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其中,大量的、普遍的存在着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一般说来,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必须用专政的、强制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应该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
  这类以自己意志当法律的不是毛泽东而是邓小平,坦克可以上街是法律说的骂?从重、从严、从快是那条法律规定的?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是社会主义法制要遵从的原则,何来不能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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