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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jz6016 2012-5-9 12:40
在我看来,与其凭空设计全新的政体架构,不如从现实出发,先分析、探讨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得失,从中寻求可行的政体形式。我认为,单从形式上说,现有制度有很多可取之处,只是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未解决,结果仅仅流于形式。这些问题包括:执政党事实上是凌驾于人代会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政府名为人代会的执行机构,实际上只是执政党的执行机构;人代会代表的选举成为由党和政府操控的走过场;人代会的立法职能实际上只是党的意志法律化的工具。如果这些根本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我倒是很愿意看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效果。果真如此,人代会将是真正的唯一的最高权力机构,各级人民代表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共产党推荐的的代表可以依据宪法和人代会组织法在人大会中占据法定的多数;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政府作为执行机构,既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又受到严格、全面的监督,其首长通过人代会选举或由民众直选;政协作为多党、各界合作的平台,发挥重要的协商、监督作用;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但受人代会节制。这样的状况,不是很值得期待吗?这一切的前提,是我曾经谈到过的,执政的共产党率先实现党内民主化,然后还政 ...
引用 木水 2012-5-9 02:00
djz6016: 分权与制衡对于保证民主不被破坏具有重大意义。三权分立原则难道不是更科学一些吗? ...
好的。让我们来看仔细一点。以美国的体制为例。美国的立法机关是两个议会。但是,这两个议会事实上已经完全超越了立法机构的界限,事实上成了政府的一个部门。人民对立法的监督,其实已经相当弱化,除了打打电话,没有什么作用。他们的行政机构和两院一起,其实完全可以看成一个政府。如果中国的政治搞这样一个东西出来,很难有好结果。我想请你再思考一下:人民对立法的权力是在我设想的框架下大?还是在美国两院制的框架下大?也请注意,我设想的框架中的政府中管理立法的部门,其首脑也是选举产生的。我以后也将写立法行政如何进行分离。人民的权力如何得以行使。
引用 djz6016 2012-5-8 23:53
-------必须由人民信得过的优秀代表来完成。
引用 djz6016 2012-5-8 23:52
分权与制衡对于保证民主不被破坏具有重大意义。权力的过分集中和失去制约,必然会威胁民主的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是指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条文的制定,而政府制定政策、行政规章等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司法的本意应是对于是否违法的裁定,至于动用强制工具维护治安、制止犯罪等执法过程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实际过程中,三者互相制约又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国家职能。比较行政机构大权独揽,不受制约,不到民众自下而上进行干预就不受限制的状况,三权分立原则难道不是更科学一些吗?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际上也是涉及上述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应指出的是,国家的经济职能并不是直接组织社会生产,那是企业的职能。国家的作用是制定市场规则、发展计划、资源调配、经济运行的调控监督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等等。由于国家的经济行为如同政治等其他行为一样都关系着全民的利益,因此必须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但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除了舆论监督外,真正有约束力的监督其实只有在选举中才能体现,所以还必须有经常性的制衡监督机制,这就又回到了分权制衡。应强调的是,建立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意义在于,立法和监督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谁都可以胜任的,必 ...
引用 木水 2012-5-8 22:13
djz6016: 我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设计必须借鉴人类历史中已经创造出的有用的文化成果,不必刻意追求不同。 ...
事实上,人类的任何进步都是刻意追求而来的。问题不在这里,而在于是否应该追求。换言之,是否西方代议制的那一套体系能够很好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的社会?如果能用,自然就采用,如果不能用,就必须要创造出新的体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必须要强有力,而且必须要有强大的运作经济的能力。这样的情况下,我看不到西方的三权鼎立如何适用。

回答你的问题:政府有全部行政权,而且还有经济运行权,也兼有一部分立法权。重大立法权在人民,必须要公决。执法权当然在行政。目前西方也是如此。但是法院必须独立于政府。人民议会不是代议机构,而是一个常设机构,一个常设的平台。人民通过这个平台,走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处理。事实上,代议机构完全可以看成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西方的代议机构其实也如此)。单独分一个代议机构没有必要,对于非常强大的行政机构来说,也起不了制衡作用。 ...
引用 djz6016 2012-5-8 20:55
我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设计必须借鉴人类历史中已经创造出的有用的文化成果,不必刻意追求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职能也不外乎立法、行政、司法等基本内容,分权与制衡仍然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这里必须回答,立法职能谁承担,行政职能谁承担,司法职能谁承担。上文提出设置政府,这是行政机构,行政职能的主体,但显然不能让它兼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还有法院,司法职能肯定归它。那么立法呢?有常设的人民议会。可是人民议会如何运作?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吗?如果是,那么这实际就是代议机构。如果不是,那就只能是一个公民自由参加、自由讨论的场所。参加的人员不确定,讨论的内容不确定,意见如何集中?这样的机构是不可能胜任立法职能的。离开代议,要想民主决议,只有全民公决。但事事全民公决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不必排斥代议,关键是要保障人民对于所有公仆(行政领导和人民代表)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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