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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济南中级法院递交《公民陪审心证意见书》

2013-9-15 13:1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5941| 评论: 10|原作者: 李劲松

摘要: 我的公民陪审心证结论性意见是:1、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受贿罪的相关指控不合情,依法不能成立!2、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贪污罪的相关指控不合理,依法不能成立!3、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指控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依法也不能成立!4、法院依法应当宣判薄熙来不构成此三罪!

李劲松听薄熙来案敬呈法院的《公民建议》暨《公民陪审心证意见》

[日期:2013-09-10]来源:作者来稿 作者:李劲松[字体: ]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建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之《公民建议》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网听薄熙来案敬呈法院的《公民陪审心证意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薄熙来案合议庭、

尊敬的薄熙来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一个

与尊敬的现共和国执政团队负责人习李以及尊敬的济南中院薄熙来案审判长审判员一样

“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

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

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

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

心中潜在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

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

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

并愿顺手尽责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发展推进国家民主法治”

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的公民身份证号是362427196507100012

我的律师执业证号是1110120031055519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S1110室”,邮编100038

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ina.com

20138222013826

我也同“全国无数深度关注陪审薄熙来案的国民”一样,全程网络旁听了“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的五天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身为资深专业律师,我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身为资深专业律师,我也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天,我偶然阅见《检察日报》201398日刊发的“政法专家撰文:薄熙来案公诉方证据已形成链条”的新闻报导(即:樊崇义 赵培显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身份201398在检察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

我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便对薄熙来确定有罪”,

而且,

是在借助检察日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便向全社会公告薄熙来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薄熙来行为构成受贿罪”。

显而易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在“企图误导非法律专业的全国数亿陪审公民并企图借助新闻工具检察日报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薄熙来案合议庭施加不当舆论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国家神圣法律的尊严根本不放在眼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丝毫的底线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培显此文,

是在公然强奸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国家现行有效的明文法律规定!!!

故而,

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之规定,

特向贵院紧急提交本《公民建议》。

郑重“建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坚定守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等国家法律之神圣不可侵犯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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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神佑薄熙来 2013-9-16 10:48
向正义和有良心的李劲松律师致敬!!!希望有人能把红色网所有挺薄同胞的心意向李律师表达!
引用 龙翔五洲 2013-9-16 01:15
吴为: 薄案的实质是体制内政治路线之争,以刑事案件审判说明体制内回归已经完全没有可能了。  对薄案刑事指控的审判,十八以后曾经希望能够做到“程序正义”,记得当时 ...
赞成吴为同志的意见,审薄案后要对温家宝提出公诉及公审。但要做到这一点,还是很不容易的。诉温,类似温的官僚权贵资本家也是比比皆是,可能也是异想天开的事。
引用 吴为 2013-9-16 00:58
薄案的实质是体制内政治路线之争,以刑事案件审判说明体制内回归已经完全没有可能了。

对薄案刑事指控的审判,十八以后曾经希望能够做到“程序正义”,记得当时几乎所有的人,左中右,如巩献田王希哲他们,都公开呼吁过这点。个人以为所谓”程序正义“至少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公审,给薄充分的自我辩护机会,让事实,证据说话。二是同样公开审理媒体对温的指控,也给温充分的自我辩护机会,让事实,证据说话。这样,面对同样的指控,给他们两个人同样的机会,替自己辩护,这才是法治的具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济南庭审,给了薄自己辩护,还有薄自己请到律师替薄辩护的机会。单纯就这三项刑事指控,庭审结果均不成立,这是事实。这个无罪结论无论庭审是双方默契也好,幕先交易的双簧也好,薄自己抗争也好,挺薄的成果也好,反正是在法庭的宽容和允许之下达成的。也就是说,这个结论是法庭想通过庭审达到的目的。这从有消息说薄和他的律师没有对有些无罪证据穷追猛打,网开一面也可以看出来。

下面就是能不能公审温,给温一个洗刷自己的机会了。

个人以为,济南庭审以后,能否公开审理温才是今后走向的标志。 ...
引用 广龙 2013-9-15 23:14
向良心律师致敬!希望更多的有良心的法律工作者勇敢地站出来挑战倒薄腐败独裁集团。
引用 愚公移山 2013-9-15 21:43
李劲松,一个有良心的律师!当此之际提供如此详细法条,难得!我们应该谢谢他!
"
引用 激流 2013-9-15 16:12
这个律师是右派,曾经为杨佳辩护过,但他是真右而非伪右。伪右在薄案上把他们的民主法治观念全抛脑后了。
引用 signal 2013-9-15 15:59
不论是什么人,以前说过什么,做过什么,而现在要真心去做有益于广大劳动人民的事,有益于推翻强加于薄熙来头上不实之词的事,我们都应该欢迎。
引用 观国之光 2013-9-15 15:51
向良心律师致敬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9-15 13:30
该文很长,也很重要,意义重大。继王铮、王雪梅、宋阳标志后,以李劲松为代表的新挺薄英雄纷纷崛起,挺薄斗争有转入新的高潮的可能。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9-15 13:28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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