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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在媒体宣告薄熙来“有罪”的莫洪宪们

2013-9-17 21:4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338| 评论: 0|原作者: 陶冶|来自: 红歌会网

摘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2013年09月06日发表在检察日报:从薄熙来案庭审谈“受贿罪构成的界定”。我看完后觉得作者愧对法学教授的头衔和身份了,跟北大法学院的巩献天田和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商田广二位教授相比,真是天壤之别!

陶冶:正告在媒体宣告薄熙来“有罪”的莫洪宪们

来源:红歌会网 | 作者:陶冶 | 点击:1614 | 时间:2013-09-17 21:37:39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2013年09月06日发表在检察日报:从薄熙来案庭审谈“受贿罪构成的界定”。我看完后觉得作者愧对法学教授的头衔和身份了,跟北大法学院的巩献天田和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商田广二位教授相比,真是天壤之别!然而他却俨然以法学权威的模样和口气,大谈了一些新术语,比如从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于“意思联络”、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方面“阐述”了他的论点:就是薄熙来受贿罪成立

  我不是法学家,不懂他说的法学术语,比如“斡旋受贿”“意思联络”“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前两者我是头次听说。为了不被其吓住,就耐心地逐句逐字地看了一遍,真有点儿憋不住的感觉,也只好“班门弄斧”了。

  1、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且看文中说的该案中,薄熙来历任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长、重庆市市委书记等要职,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确定无疑。之后就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及地位而形成的影响力,以打招呼、批条子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利益,属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情形,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

  我就要问这个大教授了,现在的官员没有影响力,国家还任用他吗?你知不知道影响力跟职务、地位有关系啊?薄熙来是“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确定无疑”还用你考证吗?纯属废话。他没有职务和职权,谁找他啊?如果没人找他们,他们还是服务型的政府和政府领导人吗?原吉林省省委副书记、林枫的儿子林炎志就说他们也要招商引资,总是接待那些所谓的“企业家”。中央也提倡为私营经济“保驾护航”。如果私人老板没有用着当官的时候,能自己发展,还有“保驾护航”的必要吗?“改开”之后,哪个当官的不是为老板们服务的。要么,怎么叫“服务型政府”啊?如果说是为老百姓服务,那以前的为人民服务不是“服务型”的吗?共产党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还用说“服务型共产党”吗?现在当官的都把屁股坐在私人老板一边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薄熙来还没忘了给老百姓办事,就很不错了。也正因为如此,在官场上,他就犯忌了,人家就不容他,就堵住了他的仕途。为了满足国内外基辛格们搞垮“重庆模式”的欲望,就不顾重庆人民的呼声,非把薄熙来扳倒不可,以求得美国主子的欢欣。你这个教授不知道吗?

  就目前庭审所披露的情况看,有薄熙来利用本人职务行为的情形,如其亲自签批文件办理完成请托事项的;也有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即“斡旋受贿”的情形。如其亲自出面与相关部门打招呼、在建设深圳大连大厦过程中给深圳市长写信而为请托人唐肖林达成请托事项。

  如果按这个事实给薄熙来定罪的话,那现在在任的和已经卸任的高官们,谁也逃不了干系的,都在犯罪。所以,我发表了《如果判处薄熙来有罪也是职务犯罪》(Powered by phpArticle Version 2.0.1http://www.jtjj.org/article/message.php?action=view&commentid=21073),那么下话就是

  “改革”也该获罪了!

  2、关于“意思联络”

  “在薄熙来夫妻与徐明长期的交往中,在夫妻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已然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无论薄对其妻收受别墅等巨额贿赂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在薄所供认的“我帮他(徐明)快发展,他帮我带孩子”的“特殊形式的交易”下,徐明在所托事项上的一帆风顺就不难理解了。

  作者是这样看的,而在我和大多数中国人来看,检察机关起诉的内容,提供的所谓证据,恰好从反面证明薄熙来无罪。可以说,控方起诉的内容是为了完成有的人交办的工作,诬陷被告有罪而煞费苦心拼凑的。这样不但在法律上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标准,就是起诉的证据也违背了常理。如果只是一处如此,倒也罢了,从唐晓林5、8、5万的指控,到谷开来要坐着飞机回来取这笔她不知道的钱时,保险柜里那么多钱,竟然能记住是5、8、5。当时外汇出境还是受每次五千元的限制的,她居然能身带那么多出境?这个证据链显然是不完整的,实际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明,而是破绽百出。之后到500万赵名义下的账户(赵没出庭作证),再到谷开来吃错了药一般的视频,都具编造嫌疑。

  现在的起诉方不是被告行为的受害人。他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这样就有个问题需要我们老百姓清楚,是国家什么人委派的?现在看清楚了,显然是一心想扳倒薄熙来的那个大人物安排的。我一向认为咱们的公检法三机构是互相制约的。如果法院判决不公了,检方可以抗诉的,把错误的判决纠正过来,致使不出现或少出现冤假错案。这次公审薄熙来我看到了检方出庭人是不光彩的,是遭到非议和鄙视的。如果执意下去恐怕要遭到讨伐的。有人就发表文章说,控方应该站在维护公有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等等,就是不赞成这样的控诉。整个案子只要一处造假,就等于全案造假,包括整个事件造假。因为这背后不是刑事案问题,而是超出刑事案的政治陷害案。是党内不同政见和主张的较斗,用法律来解决的一个怪胎。这里面决不单单是国内和党内的问题。因此我发表文章《扳倒薄熙来是美国提前的斩首行动》(http://www.szhgh.com/article/netizens/201309/30536.html),不妨请莫洪宪们浏览浏览。对于这样的明显实际,只有国内外的反共、反华、反社会主义的败类们才装看不到的。

  3、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审中,薄熙来的辩解之一即并未为徐明谋取到经济利益。在徐明的证言中,也明确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和建设定点直升飞机等项目上虽然有薄的帮忙,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那么该如何认识受贿罪中所“谋取”的“利益”呢?

  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益”的界定,较统一的意见均认为,该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虽然通常为物质利益,但也包含非物质利益,如荣誉等。实际上,非物质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物质性利益,行贿人既以贿赂孜孜以求,也往往是看中了这一点——反而言之,受贿之核心即利益交换,行贿人所图者即利以贿成。

  在薄熙来与徐明的当庭对质中,薄熙来在是否为徐明谋取利益的关键问题上,策略性地要求徐明回答“直升飞机、足球队赚钱了没有”?意在不能否认其接受请托并利用职务便利完成请托事项的前提下,以两项目并不“赚钱”来达到否认为请托人徐明“谋取利益”的目的。徐明虽证实“没有实际经济利益”,但同时也证实了实德公司“无形资产的提升”。在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成立之前,实德集团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并不高,正是借助于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品牌推广以及大连实德足球队的不俗表现,使大连实德集团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也正是因徐明所定位的把“足球运动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作为一个企业来管理,作为一种文化来培育”所形成的品牌、企业文化推广效应,实德集团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将足球产业列为该集团的四大产业之一。综观大连实德的发展,

  因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而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提升”功不可没,这对徐明及其实德集团而言,已然不是“没有实际经济利益”的项目了。同时,在唐肖林行贿中,薄认为其系“为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个人”,但如前所述,所托事项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同时,其利用本人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完成请托事项,并在事后收取贿赂,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法益,应构成受贿罪。

  多么荒唐的“阐述”?“改开”的总设计师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咱们原来都是一样靠国家给的工薪生活,怎么能先富起来?不做买卖、不所谓的“下海”经商能富起来吗?而要做生意,就是靠转手渔利(即过去的投机倒把)来发家的,你这个教授不知道吗?这些人要创业、要发展,不获得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能自生吗?而他们之所以得到政府领导的支持,不也是因为当地领导要发展地域经济吗?现在的国务院继续推行私有化,大力扶持小微企业,而且放开所谓的“国家垄断”降低门槛,取消了不少必要审批手续,进而大搞给外资提供方便的“试验区”。连能源、金融和铁路等国家动脉系列都允许民资和外资进入了,需不需要有当地领导同意、批准啊?尽管所谓的门槛降低了,终归还是有的吧?如果这一切可以为所欲为了,那就不用设立地方政府了。我们的政府官员都该下岗了。如果说企业家们没有效益,连名誉的所得也不计较了,他为了什么?如果顾虑名誉也错了,那咱们就不用表彰先进和模范了,因为他们都是为了名誉而作为的。

  如此看来,作者的思维连幼儿园的孩子都莫如,孩子们还知道争戴小红花哩!

  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成立……借助于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品牌推广以把“足球运动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作为一个企业来管理,作为一种文化来培育”所形成的品牌、企业文化推广效应,实德集团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将足球产业列为该集团的四大产业之一。

  在作者看来,徐明就不该发展,不该给大连带来好的影响。现在不说徐明的企业都干了什么,有没有非法的作为?就是那个把“驻深办”搞成个人摇钱树的唐肖林的作为,薄熙来也要负责吗?我是搞文学的,我习惯用形象思维说话,不是板着面孔满嘴老百姓生疏的专业术语,以现显示学问之高。我就说个浅显的道理,两口子不合,甚至发生“家暴”了,其中弱势方找介绍人诉苦或求助倒是正常的。倘若强势方采取极端做法,把对方致死了,那么介绍人也要受株连、吃“挂落”吗?薄熙来一直把“驻深办”看成大连市设在深圳的窗口,是国有企业。现在,咱们国家好多国家级国有企业被掏空了,实际成为个人企业了,厂长、经理也成老板了为所欲为,我们该问责总理吗?

  老百姓常对看不出利害竟使反劲儿帮倒忙的愚人,就说“打铁烤煳卵子(睾丸),看不出火候”。现在咱们国家都到了什么程度了?美国欲围剿我们,在动武之前发动谍战,发动金融战和粮食战。孟山都收买和豢养了不少哈巴狗,打入我们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里应外合把转基因主粮硬推广给我们。以前国家喉舌置若罔闻,而最近竟在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中向全国播放转基因粮食是安全的。不知道这些人怎么对美国这么俯首贴耳?老朽也发表了《中国发展经济为什么也听奥巴马的?》(http://www.szhgh.com/article/netizens/201309/30348.html)。

  薄熙来案对全国人民不仅又是次站队的分水岭,而且也是对修正主义分子的试金石。如果不搞公审,老百姓不知道薄熙来贪污受贿多大程度。如果只是党纪处理,他在中纪委的认账也许不翻供了。现在我们都明白了,一个党员面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委曲求全是可能的,是面对组织嘛!他相信组织是不会冤枉自己的。即使处分过分了,或者错了,作为党员也该顾全大局的,也该默默接受的,共产党员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顾全组织的声望和安全,而不是个人的荣辱和得失,乃至生命。这是党员应该做到的。我没犯过法,也很少犯错误。但是领导找谈话了,指出我的毛病或错误了,我就违心接受,一是表示对领导的尊重,二是要表示严于律己勇于开展自我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嘛。如果都把我跟领导承认或接受的不实际、不公正的批评,拿来向我问罪,我还不该说说实际情况吗?如果我从实说了,就认为我是“翻供”吗?如果薄熙来承认了,徐明送给谷开来法国那套别墅认定为贿赂的事实成立的话,无论是属于谷开来名下,也不管跟薄熙来有无关系,现在谷开来已经服刑了,应该没收她的全部财产,怎么不把那套别墅没收啊?莫教授你能给收回来吗?

  现在老百姓对国家干部已经不看作是公仆了,国家也给他们改了称呼统称公务员了。他们不讲为人民服务了,就是在执行公务。这样就开始脱离群众了。如果他们执政不公,就跟群众对立了。于是上上访不断,群发事件频发。国家为了稳定,不惜动用所有的国家机器,来“维稳”。先是靠保安,后来靠警察、再后来靠特警和武警。最近我在老家发现了“协警”,跟北京维护交通秩序的“协管”类似,就是扩充队伍。有资料说,国家的维稳费用已经远超过了军费。真是草木皆兵如临大敌啊!如果这次的薄熙来案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那真的不好说啊!所以,我就寄予新的中央领导,一定要清醒、冷静、稳妥地处理好薄熙来案,把它化解了。可别像埃及那样,造成一片混乱。那样美国就好插手了。

  现在咱们共产党的队伍里已经不是铁板一块了。薄熙来给开除党籍了,老百姓还认为他是共产党,而且是共产党里的好干部。倘若在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搞竞选的话,我敢说他的票数肯定过半!薄熙来一巴掌打出个叛国分子(权当王立军说的是真的),那么,共产党把薄熙来扳倒了,就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就会把自己的同志推向对立面,成就个英雄甚至民族英雄的。到那时说不定有多少真正的共产党员站在他的麾下。

  所以,真正拥护共产党,真心维护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党员和公民,不要被莫洪宪们的巧嘴给蒙骗了,使我们的党和国家堕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2013年9月15日凌晨

 

(责任编辑: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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