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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为社会保险做些什么?

2011-11-17 08:52| 发布者: 田嘉力| 查看: 892| 评论: 0

摘要:   有消息说,1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有望统一征收,以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社保基金也将应收尽收。   据认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拟强制企业为工人缴全社会险,其制度设计颇具技巧,五项社会保险实行“四统一”: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换言之,这种打包 ...
 

  有消息说,1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有望统一征收,以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社保基金也将应收尽收。

  据认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拟强制企业为工人缴全社会险,其制度设计颇具技巧,五项社会保险实行“四统一”: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换言之,这种打包的统一征收,将使企业在为工人缴纳社保时难以“挑三拣四”或缴一弃四,必须五险全缴才能过关,这就有力地维护了工人权益。

  而且,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还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等等,等等。对企业的强制和惩罚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我们却没有看到该《规定》对政府有何强制性的措施。也看不出政府应该为社会保险做些什么。新中国是1949年成立的,《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2011-1949=62,也就是说长达62年的时间政府未能给百姓办好社会保险的事。这个责任应该怎么追究?应该怎么惩罚?自从1993年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以来,养老金空账、养老金缺口就一直困扰着我们,那些从共和国成立以来就“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的企业老工人,突然一夜之间被告之欠了政府一笔巨大的养老费,所以现在出现了养老金空账、出现了养老金缺口,导致了这些奉献了一辈子的老工人深感活着都是政府和人民的累赘,还活什么劲?这笔账又该怎么算?又该如何追究和惩罚?还有,全中国几亿农民几十年来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难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仅仅只是企业的责任、只是参保职工的责任?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政府总是置于法律之外,总是置于法律之上,或者说,不能明确政府责任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还有多少公信力和权威性?

  依法治国,遵纪守法,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这何需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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