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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需要注意逻辑规则——从真理阶级性讨论谈起

2014-4-5 20:01| 发布者: 05txlr| 查看: 696| 评论: 2|原作者: “05txlr”

摘要: 讨论问题需要注意逻辑规则,而这往往是很多同志所忽视的,因此经常出现“楼歪了”的情况。现将本人在民社网上的主帖《关于真理有无阶级性的一个逻辑问题》,以及与高寒两次来往的回复转发如下,供大家参考。
    
  【按:红旗网正在进行的真理有无阶级性的讨论,在其它网站也有了反响。民社网的高寒先生就重发了他的一篇专门谈这个问题的长文,论述了“自然科学真理无阶级性而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的观点;红中网也有几篇不同看法的文章。其实,有关这个论题的讨论,并非自今日始,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及七十年代末期以后,这方面的争论就一直在进行。其中主张真理具有阶级性,或者社会科学真理具有阶级性的一方,正如高寒所说,基本的论据就是这样一个推理:“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这次红旗网上重新提起真理具有阶级性观点的同志,实际上也是以这个三段论为根本依据的。对此,本人撰写了一帖,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了这个三段论的不能成立,所以其结论是错误的。由此可见,讨论问题需要注意逻辑规则,而这往往是很多同志所忽视的,因此经常出现“楼歪了”的情况。现将本人的主帖,以及与高寒两次来往的回复转发如下,供大家参考。】

《关于真理有无阶级性的一个逻辑问题》

  高寒先生在《真理之主观性与真理之质的规定性》一文中说,“真理之是否有阶级性,是围绕我国哲学界三十多年未解的一道哲学难题。”高寒先生是主张“自然科学真理无阶级性而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的。但是,他也看到,“所谓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它除了那个著名的三段论式即‘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外,几乎所有论据都败在了对手脚下”。

  所以,高寒先生希望“另辟蹊径”,来为“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论”提供新的论证和论据。他的基本观点是:“真理之有或无阶级性的根据不在于客体,而在于主体;处于特定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人的自然、社会二重属性之矛盾主、次地位的变化,致使意识分别呈现为自然性意识或社会性意识,从而导致自然科学真理无阶级性而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

  这里,且不谈高寒先生在全文中围绕这一基本观点展开的颇有新意的论证过程,只想就“那个著名的三段论式”是否确实“迄今未被驳倒”,甚至“无法被驳倒”,说一点看法,以就教于高寒先生。

  这个三段论是这样的:

  大前提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小前提 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
  —————————————
  结 论 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

  先说明一下,这个三段论的格式是有问题的。在结论中,作为主项的词项“真理(部分真理)”,叫做小项;作为谓项的词项“有阶级性”,叫做大项。出现小项的前提,应该是小前提,出现大项的前提,应该是大前提。所以,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颠倒了,应调整为:

  大前提 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
  小前提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
  结 论 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

  这样调整,是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并没有改变这个三段论的内容。而从逻辑学的基本规则来看,这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不正确的,主要是它犯了所谓“四概念”的错误。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应该有而且仅仅有三个词项,其中联系大、小前提的词项叫中项,在这个三段论中就是“马克思主义”;出现在大前提中,又在结论中做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出现在小前提中,又在结论中做主项的词项叫小项。这三个词项,就是三个概念。如果某个概念在先后两次出现时,分别具有不同的含义,实际上成了两个指向不同的概念,那就造成了“四概念”。这样的三段论推理,就是不正确的,其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那么,这个著名的三段论的“四概念”错误出在哪里呢?就出在它的中项“马克思主义”上。尽管大、小前提中的“马克思主义”在字面上是一样的,但是,大前提中的“马克思主义”,是就其属于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而言的,因而具有真理性;小前提中的“马克思主义”,是就其公然申明为无产阶级服务而言的,因而具有阶级性。前后两个“马克思主义”所概括、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作为完整思想体系的两个不同方面的属性,所指的不是同一个对象,因而实质上是两个概念。于是,加上大项和小项两个概念,这个三段论就出现了四个概念,这是逻辑上所不容许的,也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比如:

  大前提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小前提 辩证法是黑格尔的方法
  ————————————————
  结 论 所以,黑格尔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这个推理的中项“辩证法”,前后出现两次,字面一样,却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唯物辩证法,后者是指唯心主义辩证法,这里都作了省略,但内涵不同。此即为“四概念”错误。

  顺便说一句,那个“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三段论结论中的小项,采取了“部分真理”的提法,虽然避免了“小项不当扩大”的逻辑错误,却与前提中的“真理”并不一致,还需另加说明,才能使人理解,这个问题就不说了。

  综上所述,这个三段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它所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是无法证明“社会科学真理有阶级性”的。至于本人的论述是否“驳倒”了这个“无法被驳倒”的三段论,那就有待于识者指教了。

(高寒文见:http://www.ds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53&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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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回复

第一、你对那个“著名三段论”之“四名词”或“四概念”错误的结论,似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该三段论中,“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只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则不出现的中项,其无论在大前提中,还是在小前提中,都是作为一个 集合概念 或 集合名词 而出现的。这与马克思主义会针对不同的对象、涉及不同的方面,完全是不同的层面,是两码子事,故将其用来在此论证该三段论中作为中项出现两次的“马克思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犯了“四名词”或“四概念”错误,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在那个三段论中,中项无论在大前提或小前提中,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它都是周延的,即指、也仅指“马克思主义”整体或整体的“马克思主义”。

第三、至于基于该三段论中结论之主(小)项与谓(大)项而调整对应的大小前提,我则感觉多少有点削足适履。不错,“结论中的谓项属大项、对应于大前提;主项属小项、对应于小前提。”这在所有形式逻辑教科书上都是这样说的。但是,如果你将原三段论的结论理解为:“阶级性是属部分真理(之属性)”、或“阶级性蕴含于部分真理之中”,其与原结论“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在意思上又有何区别呢?而如此结论,其大项、小项的位置不是原封未动吗?

第四、感觉你举的有关黑格尔辩证法与马克思辩证法的那个三段论式来作为“四名词”错误,也有点牵强。我当然知道,不少逻辑教科书或逻辑试题均将其判定为“四名词错误”,但我则认为,与其说该三段论是四名词错误,倒不如说是 中项不周延 错误。因为在该三段论里作为中项的“辩证法”,无论在大前提还是在小前提中,都不能将其视为整体的“辩证法”,即不是作为集合概念的“辩证法”而存在,即不能囊括所有的辩证法。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就是不周延的。而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定律中,除了不能有“四名词”或“四概念”错误之外,还有一个就是:中项在大、小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否则其结论必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年的“真理有无阶级性真理”争论中的那个“著名三段论”:“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在逻辑上还是成立的,只是仅靠这个三段论,却无以驳倒对手而已。

以上意见,不一定对,仅供你参考。更欢迎你对我的“颇有新意的论证”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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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回复

高寒先生,再探讨一下:

  首先,你认为,在“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这个三段论中,“马克思主义”是一个集合概念,因而不存在“四概念”的错误。其实,这种同一词项使用同一名词,却实际上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情况,在三段论中是经常出现的,要是不细细分析,很容易使人误以为不是“四概念”(说“四名词”或“四词项”都一样)。

  令人不解的是,对我所举的那个“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辩证法是黑格尔的方法,所以,黑格尔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三段论中的“辩证法”,你又认为它不是一个集合概念,说它“不能囊括所有的辩证法”,作为中项“不周延”,这就自相矛盾了。因为“辩证法”这个概念,照你对“马克思主义”的说法来推理,也是可以包括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在内的,是一个整体的“辩证法”。不知道为什么,在前一个三段论中,“马克思主义”是集合概念,在后一个当中,“辩证法”却又是非集合概念了呢?

  其次,我之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这个三段论犯了“四概念”错误,是因为前一个“马克思主义”,是就其公然申明为无产阶级服务而言的,后一个“马克思主义”,是就其属于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而言的,二者所概括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两个不同方面的属性,实质上是两个概念。如果按照判断三段论是否合乎规则的一个常用的方法,把它们分别完整地、不作省略地表述出来,就是:“作为公然申明为无产阶级服务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作为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或者:“马克思主义作为公然申明为无产阶级服务的理论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作为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是真理”。很显然,前后两个“马克思主义”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不能等同起来。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这个三段论能够成立,那么请看以下的几个是否正确:

  马克思主义有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
  故部分真理有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有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
  故部分真理有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有逻辑性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
  故部分真理有逻辑性

  ……如此等等。按照这样的推理,岂不是说,凡是“部分真理”之外的其它真理,比如自然科学真理,都不具有实践性、科学性、逻辑性,正如它们不具有阶级性一样吗?

  实际上,如果不“纠缠”于大、小前提和结论的规范与否,即使它们完全合乎逻辑规则,很多三段论还是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因为形式逻辑考虑的主要是形式问题,而基本上是不考虑内容是否正确的。这里所论及的几个三段论看来就是这样,所以还须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才能确认其正确性。

  再次,你说如果“将原三段论的结论理解为:‘阶级性是部分真理(之属性)’、或“阶级性蕴含于部分真理之中”,其与原结论‘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在意思上又有何区别呢?而如此结论,其大项、小项的位置不是原封未动吗?”我认为,这里不是一个“理解”的问题,而是一个三段论中词项的次序必须符合逻辑规则的问题。要是结论变成“阶级性是部分真理(之属性)”,那“阶级性”就成了小项(主项),“部分真理(之属性)”就成了大项(谓项)。你把结论中的小项和大项次序颠倒了一下,以此来肯定原来的大、小前提的次序,不就等于承认了原来结论的大、小项的次序是不规范的吗?或者是原来大、小前提次序颠倒,或者是原来结论大、小项次序颠倒,二者必居其一。

  其实呢,这个三段论恐怕并不是你提出来的,我对它的质疑也不是针对你的,只是为了作一番探讨而已。以上意见,不一定对,也仅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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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热风冷眼 2014-4-7 05:18
高寒的答复

对不起,林先生,谢谢再质疑!但本人网下俗务繁多,迟复为歉,现简答如下:

第一、“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这个三段论,是你的三段论,不是我举出的三段论(“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二者并不相等。

第二、“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是全称判断,而“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则是特称判断。所以前者周延,而后者不周延。

第三、形式逻辑只讨论思维形式,而不涉思维内容,你引进思维内容来讨论(前一个“马克思主义”,是就其公然申明为无产阶级服务而言的,后一个“马克思主义”,是就其属于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而言的)本身,已跑题。

第四、我举出的那个三段论,“马克思主义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有阶级性,故部分真理有阶级性”,当然不是我提出的。不过讨论问题之正误,应与“是谁提出的”无涉,不宜在讨论过程中强调。

第五、此题讨论至此,双方论点彼此已表达清楚,建议各自保留。

第六、欢迎你我那篇讨论真理阶级性长文(http://www.dscn.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053)中属于本人独创新论的质疑。

谢谢!
引用 redchina 2014-4-5 14:59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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