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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扣押日本货船 赔偿民间二战损失

2014-4-20 21: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00| 评论: 0|来自: 中国上海网

摘要: 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因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二战期间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船只未归还,为迫使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威轮船公司后人,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  

上海法院扣押日本货船 赔偿民间二战损失

2014-04-20 14:54:34  来源:中国上海网  作者:记者

  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因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二战期间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船只未归还,为迫使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威轮船公司后人,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

  据MarineTraffic上的信息,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货船于4月19日13:14分刚刚进入浙江嵊泗马迹山港。“BAOSTEEL EMOTION”是日本在2011年新建的矿砂船,长320米,宽54米,排水量达28万吨。

  

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货船 赔偿民间二战损失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的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货船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就对这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即著名的“中威船案”。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顺丰”轮、“新太平”轮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表示: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扩展阅读:中威船案

  原载于《社会观察》2005-10期

  船案发生之始

  1895年,陈顺通在浙江宁波这个商贾云集之地出生了。他,就是陈春的祖父。

  宁波自秦代始就以贸易兴盛而闻名,经商者众多,这其中也包括陈顺通的父亲陈忠廷。一直以来,陈忠廷都是靠一条八卦船贩运海货土产维持家业的,终年饱受风餐露宿之苦。可儿子陈顺通却并不甘于就此平庸,14岁便背井离乡,闯荡上海。谙熟船艺的陈顺通很快便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谁也不曾想到,35年后的他将会是中国第一船王。

  

  曾经的“中国船王”陈顺通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负责主管全国的交通、水利、农林、矿冶等建设事业。为报答往日的救命之恩,特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而陈顺通也因多次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而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了第一艘自己的船——“太平”号货轮,他憧憬着有一天可以独资创办自己的船运公司。经过努力,陈顺通终于在1930年9月1日,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并成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中威轮船公司利用运费上涨等有利因素,在以后的6年里,不但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而且相继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分别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等新式巨轮。其中的“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更是高达2万吨。由此,陈顺通成为中国第一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在当时还曾当过他的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其在上海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中威轮船公司的“太平”号轮船

  然而,一场令陈顺通无法预知的阴谋正在悄悄地走进。

  届时,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陈顺通没有想到一纸租船合同噩梦般改变了他曾构画的一切,“中威”海运业务不得不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这一消息对陈顺通来讲如同晴天霹雳,因为这也代表着他所有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为维修船只而建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这个沉重的打击令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不甘于巨额资产就此被日本吞噬的陈顺通,于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凭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信函,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颁布的新宪法中有国家承担战争赔偿的规定,给临终前的陈顺通索赔希望。弥留之际,他再三叮嘱长子陈恰群:“我得实际产业并不多,主要的产业在日本,是“顺风”和“新太平”两条轮船及赔偿金,算上利息,是一笔可观的巨款。那要靠你去争,争到手,就得继承我的遗愿,位中华扬威。”

  于是,一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时间长达一个多世纪、金额达3亿美元,持续祖孙三代的超级诉讼至此拉开了帷幕。

  漫长的诉讼之路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为了尽快完成父亲的临终遗愿,陈抵香港第一件事就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于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发给父亲的那封信函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谁知,日本政府在经过1961年至1964年这长达三年所谓调查后,做出了这样的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1964年4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眼见数次交涉无效,陈恰群心急如焚,最后决定利用发律手段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气愤至极的陈恰群在物色律师人选时,聘了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被问到“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这个问题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便花费了5个月时间对其确认身份。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了免除国民党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为由推诿,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

  经过数十次庭审,1947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划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只有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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