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报刊荟萃 查看内容

打捞吴英 —— 市场教翻云覆雨

2012-2-15 23:51|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084| 评论: 5|原作者: 荷风掠影|来自: 强国论坛

摘要: 打捞吴英,是市场教的一出大戏,属于金融骗子们在穷途末路上的自谋生计。从张维迎、茅于轼等人公开力挺打捞行动、并从包括法律精英在内的“理论界”所合力运作的“关联交易”看,已经显现市场教孤注一掷的晚秋景象了。但市场教出尔反尔、翻云覆雨的下作做法,却又显得又荒唐又滑稽。
打捞吴英,是市场教的一出大戏,属于金融骗子们在穷途末路上的自谋生计。从张维迎、茅于轼等人公开力挺打捞行动、并从包括法律精英在内的“理论界”所合力运作的“关联交易”看,已经显现市场教孤注一掷的晚秋景象了。但市场教出尔反尔、翻云覆雨的下作做法,却又显得又荒唐又滑稽。

主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是他们,这一点直到今天,还是市场教的信条,而钻法律孔子、视法制如破烂的也是他们,为一切坑蒙拐骗网开一面的又是他们,一旦犯罪就要调戏法律打捞罪犯的还是他们,所有这些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事到临头出尔反尔、自欺欺人、提起裤子就不认账的更是他们,这一点,则在吴英打捞行动中,表现得最为露骨,最是裸奔。

市场教在吴英案中,创造了一个新概念,把“资产拍卖”改叫“资产贱卖”,而且反反复复地为浙江高院对吴英的“资产贱卖”鸣冤叫屈。先且不说吴英案是否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终审权属问题等,明明“资产拍卖”是市场教一贯主张的市场化行为之一,怎么到了吴英案中,就被置换和渲染成了“资产贱卖”呢?

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时,试问多少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资产拍卖”最终不是“贱卖”,而是“贵卖”呢?几十万的车,最终拍出几万或者几千元的成交价,怕是司空见惯了,怎么唯独到了吴英案中就成“资产贱卖”了?这不明明就是市场教的市场化行为嘛,扯来扯去还不就是他们自作自受了?但这并不妨碍市场教们翻云覆雨,似乎左右都是他们的理,他们真有出尔反尔、自欺欺人地行使话语权的巨大惯性。

打捞吴英,市场教们使出浑身解数,做足了出尔反尔、自欺欺人的鬼把戏,吴英神速打造的那些为金融骗局做幌子的经营性资产,他们刻意回避了合理工期和启动周期问题,明明没有为金融诈骗所承诺的高额回报进行即期兑现的能力,明明这些私有化的皮包公司丝毫掩盖不了金融诈骗的实质,但市场教就要翻云覆雨,就敢明目张胆地将非法“集资诈骗”混充所谓民间借贷。

但是,类似这种到头来只能自欺、不能欺人的金融诈骗所次生的系列骗局,市场教究竟还要玩到何时?到底还能玩出多少花样来?最终又能折腾谁们?这种毫无智力附加值的鬼把戏,倒似假冒伪劣市场化的真实写照,是不是玩得实在太过低劣了?




附:
吴英案:"资产贱卖"必须在最高法复核中得到纠正 (zt)
[ 最好的坏蛋 ] 于2012-02-15 16:24:29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吴英案:"资产贱卖"必须在最高法复核中得到纠正
2012-02-15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蒋丽丽   


有关部门对吴英这些财产的拍卖根本未得到终审判决生效就已进行,而且使用超出寻常的拍卖方式,拍卖价钱又低,令人叹为观止。
  2月14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毒品犯罪的例行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回应。最高法称,已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京华时报》2月15日)

经济学家关注吴英,重点关注她的融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在未来的修法中是否要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目的是关注在“国进民退”的浪潮中民营企业家的生存发展问题;刑法学家关注吴英案,重点是关注她构成什么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特别是应否判处死刑的问题,其目的是关注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以及死刑本身对于人的价值否定的问题。而我关注吴英案,除了关注这两个问题外,更关注于司法机关对于吴英涉案财产处置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包括吴英和其他被害人是否公平对待的问题,这背后的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程序正义能否在我们司法中落地生根的问题。

【吴英案的涉案财产处置充满诡异。2008年6月3日,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对她的30辆机动车的拍卖公告就已经贴上了《东阳日报》。不仅如此,拍卖还是采取10辆车一组的打包方式,普通人根本无缘问津,而且,这批原本总价2000万左右(吴英自述,含上牌和交税费用,一审认定为1500万-1600万)、使用时间最长不到一年的新车,最终以390万成交。此外,吴英用5000万装修的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不过才2个月,最后以450万成交;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官方鉴定之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如此之事,不胜枚举。】

很明显,这样的诡异处置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只有“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而有关部门对吴英这些财产的拍卖根本没有得到终审判决生效就已经进行,有关部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且使用超出寻常的拍卖方式,拍卖价钱又低,令人叹为观止。

很明显,如此诡异的资产贱卖损害了许多人的利益,对于吴英来说,则是对她资产的严重低估,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影响到对她的定罪量刑;对于许多债权人而言,资产拍卖严重缩水,则让他们的借款打了水瓢。而能在其中取得好处的,就可能是吴英案幕后曾经借款给吴英的“影子官员”,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巧取豪夺方式挽回损失;还有那些主导资产拍卖的官员,他们可以利用此进行权力“寻租”。

财产处置的程序不公正,必将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案件处理的不公正,必将让吴英走向“鬼门关”,而如果对吴英的处理不公正,则可能让每个公民无所逃遁,因为恣肆的权力可能将魔爪伸向所有人,“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关注吴英案的财产公正处置,也就是在关注司法程序正义能否实现,也就是在关注每个公民能否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所以,我希望最高法在复核吴英案时,不仅对加之于她身上的死刑谨慎处理,也希望对于此案中财产不公正处置问题尽快予以纠正。(杨涛)

1

鲜花
1

握手
1

雷人

路过
2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5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中国人民智囊团 2012-2-20 21:46
我们相信在我们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
引用 科学 2012-2-20 17:47
市场经济原本就是坑蒙拐骗的经济,只有坑蒙拐骗不死,市场经济才能成立。
引用 天生我材必有用 2012-2-19 00:50
急功近利,求“功”心切。切记!切忌!
引用 红色的海洋 2012-2-18 21:43
对于这个事 和我们毛派无任何关系
引用 zxt 2012-2-18 14:12
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  财产处置的程序不公正,必将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

查看全部评论(5)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6 07:21 , Processed in 0.021475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