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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禁止主要粮食品种擅用转基因技术

2012-2-22 09:45| 发布者: 佣耕| 查看: 473| 评论: 0|来自: 中新社

摘要:   中新社北京2月21日电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转基因技术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生物体的性状的可遗传的修饰。近年来,围绕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安全性问题,引发广泛争论。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

  中新社北京2月21日电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转基因技术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生物体的性状的可遗传的修饰。近年来,围绕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安全性问题,引发广泛争论。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关于转基因的玉米和水稻,有关部门并没有批准其商业化生产,所以“不可能在市场上出现”。

  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首部粮食法。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征求意见稿对粮食流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二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制度。三是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四是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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