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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为何无法成立?

2014-8-27 00:0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941| 评论: 4|原作者: 马钟成|来自: 华夏网

摘要: “社会主义宪政”之所以带着“社会主义”的标签,主要是在奉行一种渐进演变的策略,他们想采用这种策略欺骗、蒙蔽党和人民最终接受“资本主义宪政”。

马钟成:“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为何无法成立?

作者:马钟成 发布时间:2014-08-26 来源:华夏网 
 

  原链接:http://www.hxw.org.cn/html/article/info1602.html 

 一、中国“宪政”热的国际背景

  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美国在拉美推广新自由主义模式的同时,就进行了第一轮大规模的法律输出。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官方的国际开发署以及福特基金会等民间机构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方法之一就是影响对象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比如,在哥伦比亚,美国从16个法律系中选出4个法律系作为推行美国法律教育的试点;在智利,选择5所法学院作为推行美国法律教育试点,后来又增加2所法学院。此外,美国还组织智利大学法律系的系主任参观访问美国大学法学院,并选派18名智利法学教授到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等学习。以民间的福特基金会为例,在巴西,福特基金会及美国国际开发署设立了法律教育研究中心,专门向巴西输送美国法律。1967至1969年,福特基金会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连续三年举办了法律教学方法研讨班,有19名智利法学教授参加了该研讨班。福特基金会还资助拉美国家的学生赴美学习法律,并资助一些拉美大学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美国法律图书资料。

  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到50年代末时,基金会的资产已经高达30亿美元,是福特财团最庞大的免税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特基金会“自觉自愿地充当美国外交政策的工具,基金会的董事、官员和美国情报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或干脆就是情报机构的人员。”从1952年开始主导福特基金会的是理查德•比尔斯,“他在福特基金会的任期内经常与艾伦•杜勒斯和其他中央情报局官员会晤……1954年1月,他突然离开基金会加入中央情报局,担任艾伦•杜勒斯的特别助理,在此之前,他已经使福特基金会变成冷战思维的先锋了。”比尔斯的继任者是20世纪美国权势集团的代表人物约翰•麦克洛伊,他在进入福特基金会前曾任助理陆军部长、外交委员会主席等职,“麦克洛伊在政治上深通世故,在他担任福特基金会理事长之后,对于中央情报局不可避免地会对基金会发生兴趣采取务实的态度。”麦克洛伊专门建立了一个管理部门(以他为首的三人委员会)来与中央情报局对接,“做出上述安排之后,福特基金会就正式成为中央情报局能够用来对共产主义进行政治战的机构之一了。”

  1970年阿连德当选智利总统后,开始逐步地推行社会主义政策,试图进行比较彻底的土地改革并实现基本生产资料的国有化。此时美国在智利培育多年的政治势力开始反击。1973年8月,右翼势力操纵智利议会指责阿连德政府的经济政策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宣布阿连德政府为非法,要阿连德总统下台,这就为后来发生的血腥的军事政变铺垫了舆论。这些右翼势力所秉持的正是美国所输出的宪政理论——要保障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权,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

  1973年9月11日,在美国情报机构的支持下,智利军阀皮诺切特发动军事政变,以恢复自由和宪政的名义推翻了民选的阿连德政权,对左翼政治人物和普通民众进行野蛮而血腥的大清洗,三万多人被屠杀、监禁拷打和失踪,二十多万人流亡。正是通过皮诺切特,美国在智利强行推行了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哈耶克、弗里德曼等新自由主义及宪政大师成为皮诺切特政府的高级顾问,美国跨国公司的利益在智利得到最大程度满足。在70年代,智利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巴拉圭与乌拉圭等国展开以反恐为名的“兀鹰行动”(OperationCondor),数十万拉美马克思主义者、左翼群众及其同情者被屠杀。当马克思主义及左翼社会主义运动被血腥的镇压下去后,美国才在拉美地区恢复了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

  弗里德曼和哈耶克这些新自由主义和宪政大师们,都把皮诺切特看作是真正自由和宪政的化身。为了替皮诺切特辩护,弗里得曼称经济自由优于政治自由,他称赞皮诺切特政府为“个人首创精神和私人生活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为“回归民主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宪政大师哈耶克也极力替皮诺切特辩护,他在皮诺切特执政期间多次访问智利,并在那里召开了一次著名的朝圣山学社会议。哈耶克认为,皮诺切特的专制统治是“社会主义”通往“宪政”必须的“过渡时期”,他说,“较之没有自由的民主政府,我个人更偏爱自由主义的独裁统治”,“在皮诺切特统治下的个人自由比在阿连德统治下要大得多。”

  美国的新自由主义兼宪政大师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以及坚定地实践其理论的皮诺切特们,早已在历史上为我们阐释了“宪政”秩序中最本质的东西,究竟是什么。这是一出出活生生的“宪政”案例。无论是在拉美、在东欧、在印尼、还是在韩国及台湾,美国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推广的宪政秩序,总是建立在屠杀和镇压掉那些强大的左翼社会主义运动的基础之上。

  自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伴随着苏联的衰落,为了有效地服务于美国资本的全球化,美国资产阶级通过美国政府以及民间组织开始史无前例地在全球范围内对外输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美国法学思想,即实现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的全球化,其最终意图是削弱、改造、控制第三世界的国家政权,使这些政权全面服从于美国资产阶级所设计的全球性法律、规则、秩序,也就是服从于美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苏联土崩瓦解。

  据葡萄牙著名学者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的研究,在这轮法律输出中,俄罗斯(苏联)、中国等国家和地区是优先重点,美国法律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由于新自由化主义发展模式对市场和私营成分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它已经改变了私人和公共制度的基础性规则,要求一种新的对贸易、金融和投资有利的法律框架。国家的新的中心任务是提供并负责执行这种法律框架”。显而易见,美国对外输出其宪政理论并推动第三世界的宪政化进程,主要目的就是为美国资本的全球化提供“有利的法律框架”。

  在以上背景下,向中国及其他非西方国家输出宪政思潮,一直就是众多美国情报机构资助的各色基金会的重要职能。例如,索罗斯基金会中就有一个“宪政与法律政策研究所”(COLPI),专门对外输出宪政理论。苏东剧变前后,在索罗斯基金会的资助下,位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中欧大学为中欧和东欧国家的官员提供培训课程,主要内容就是如何推动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并建构与之适应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自1987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ACLS,AmericanCouncilofLearnedSocieties)组织了全球性的比较宪政研究,其目的是激励世界各地的学者和公民对宪政这个当时相对薄弱的重要领域开展深入思考和研究,为立宪者、官员和公民提供理论观点,推动全球范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宪政化进程。当时苏联的一些著名的法学家积极参与了这个研究,其中有韦尼阿明•叶夫格尼耶维奇•奇尔金(即VENIAMINYEVGENJEVICHCHIRKIN),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的某部负责人、苏联政治科学协会第一副总裁;弗拉基米尔•恩廷(即VLADIMIRENTIN),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员,之前曾在苏联司法部下属的苏联立法研究所联盟工作;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托波尔宁(即BorisNikolayevichTopornin),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员,等等。上述苏联著名法学家也是戈尔巴乔夫的智囊,他们都在推动苏联解体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历史已经证明,当年在苏联,戈尔巴乔夫、叶利钦之流,就是以宪政理论为武器,以三权分立、多党制、法律至上等宪政理念为依据废除了苏共的执政地位,并最终瓦解了苏联。随后叶利钦等人在该地区确立起正式的宪政秩序,为后来的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奠定了法律和政治保障,使西方垄断资本成功地洗劫了俄罗斯及东欧地区。后来的普京政权对新自由主义模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对新生的寡头进行了约束并尽力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安全,而其反对派及西方国家也纷纷指责普京政权使俄罗斯背离了宪政道路。

  而中国的宪政思潮,也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著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总而言之,美国向第三世界输出宪政理论,其主要目的就是为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为美国垄断资本控制第三世界国家保驾护航。因此,宪政与新自由主义自然就成为了连体兄弟。

  历史经验证明,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政化进程,往往意味着用政治手段巩固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使该国家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都高度依附于美国和西方。和自由、民主等等概念完全不同,“宪政”理念最终成了民族解放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陷阱,而没有融入其中。这一点值得进一步深思。

  二、“社会主义”与“宪政”两者能否兼容?

  当前关于宪政问题的讨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之争、学术观点之争,其背后有着明确的政治意图,关系中国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其中有四类情况,第一类是明确反对当今中国采纳“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等提法,主张维护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第二类是“自由主义宪政派”(简称“自宪派”),这一类主张反对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公开照搬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为基础的西方宪政。当西方宪政即“自由主义宪政”遭到党和政府的明确批判时,他们就纷纷披上社会主义的外衣。第三类,就是上述以自由主义的宪政为其内核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他们反对当前宪法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但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要求中国实行宪政,为此他们已经形成了自己系统的理论,其本质是按照“自由主义宪政”派理论曲解和篡改马克思主义,用前者的实质代替后者。第四类是真诚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他们支持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但又主张中国借鉴西方宪政的经验,解决中国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此类的极少数学者更多地停留在设想层面。上述的第三类同第二类其实是一类,可简称为伪“社宪派”,他们往往打着宪法、法治等幌子,因而更具有迷惑性、欺骗性和危险性,但其本质上是在反对和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宪政。在当前中国,提出“社会主义宪政”概念、建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体系的绝大部分学者,都反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核心条款,主张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际上是在干扰和破坏当前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治建设。他们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宪政”,其本质上就是“自由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他们之所以带着“社会主义”的标签,主要是在奉行一种渐进演变的策略,他们想采用这种策略欺骗、蒙蔽党和人民最终接受“资本主义宪政”

  因此,如果中国贸然采用“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其相关概念的话语解释权和理论主导权很容易被以上势力所绑架。

  1、“宪政”是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性描述

  有极少数支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并不主张废除社会主义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他们也信仰马克思主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宪政”,完全可以融入“人民民主政治”之中,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与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宪政派”学者相反,这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宪政”与“人民民主专政”并不矛盾。为何都拥护“社会主义宪政”,却出现实质上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两种主张?其问题也出在对宪政概念的理解上。

  “自由主义宪政派”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宪政派”所使用的“宪政”概念,是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权威的、严谨的实质性概念,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一词的中文翻译,它也可被翻译成“立宪主义”。“宪政”(即constitutionalism)的概念,近代经典政治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介绍已经十分清楚。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就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1787年美国制定的宪法,其主要关注的就是对权力的分立和限制,比如有限政府、三权分立等等,随后美国于1791年12月15日由各州通过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了美国1787年宪法所欠缺的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性内容。近代新自由主义兼宪政大师哈耶克曾说,“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自然权利的概念,以及权力分立的概念”,是“宪政理论的两个典型概念”。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通过分权等方式,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二是保障,即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实践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

  显而易见,“宪政”的核心诉求,就是要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即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力),“宪政”之所以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权力,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担心这些政治机构倾向于无产阶级或其他阶级,限制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即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分权式的上层建筑,建立在经济集权式的经济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通过垄断生产资料确立了在经济层面的专制统治,宪法又在法律层面对资产阶级的这种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了根本性保护,只要再将政府、立法机构的权力进行大规模地分化和削减,就可以顺利地使被削弱的各种政治权力掌控在资产阶级手中,也就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威胁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了。因此,宪政的“限权”,仅仅是限制那些可能对资产阶级统治产生潜在危害的政治权力,但是在镇压无产阶级反抗以及对外发动战争等方面,宪政从未限制资本主义政府的相关权力。今日的美国总统,可以轻易发动战争对外侵略(如侵略伊拉克),可以轻易调动军队和安全部门镇压人民的抗议(如今天对“占领华尔街运动”的镇压,历史上的麦卡锡运动更不用说了),但是调整财富不合理分配却是难上加难(如奥巴马的医改屡屡受阻击)。

  当然,美国政府官员为资本家服务的权力也从未被限制,许多政府高官本身就是大企业代言人(如切尼、拉姆斯菲尔德、保尔森、罗伯特·盖茨等)。当美国官员突破宪法和法律限制,利用手中权力为资本财团牟利并获得巨额佣金时,他不会遭受惩罚——在美国,官商旋转门、权钱勾结、官员腐败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假如他突破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为无产阶级服务时(比如动摇资产阶级的神圣财产权),他一定会遭受清洗和镇压。

  宪政,并不完全等于民主,它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比如在美国,假如政府和立法机构,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限制乃至消灭资产阶级对人民的剥削压迫,这当然是最大也是最重要的民主,但这种民主在宪政(立宪主义)者看来,却是反宪政的“多数人的暴政”,违背了宪政之“限权”和“保障”的根本原则。

  而前述极少数的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与“社会主义宪政”并不矛盾,关键是他们理解的“宪政”,就是笼统化的、模糊化、泛化的“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依宪治国”等等,并不包括“宪政”(constitutionalism)本有的核心属性。严格来说,这些极少数马克思主义者所理解的“宪政”概念,并不十分准确。

  可见,认为“社会主义宪政”可以融入“人民民主政治”主张,从根本上看是不能成立的。之所以出现这种幻觉,主要是被某些人别有用心地误导的结果。

  2、“社会主义宪政”否定了阶级斗争理论及人民民主专政

  在中国,为何不仅仅是“自由主义宪政派”,就连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宪政派”都要废除宪法核心内容、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呢?在各类宪政派看来,宪法应该体现自然法,是代表和实现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的最高法律,这是立宪主义(即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违背了这种原则,便不是宪政。

  然而,“社会主义宪政派”、“自由主义宪政派”们所主张的宪政秩序真的代表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吗?马克思曾指出:“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和“自由主义宪政”一样,“社会主义宪政”表面上打着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旗号,它无视客观存在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甚至不承认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的政治概念,其意图就是否认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以及对无产阶级剥削、压迫的客观存在,其实质就是维护这种剥削、压迫。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资产阶级享有民主自由,无产阶级便被剥削压迫;无产阶级要求得解放,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必然遭受专政。“社会主义宪政”中全民自由、全民民主概念,本身便是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烟雾弹。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言,“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例如,美国宪法虽然高举全民自由的旗帜,但其实质却是在对资本寡头剥削人民大众这一现状进行合法化和神圣化,这样标榜全民自由的宪法,注定只是欺骗人民的神话。

  “社会主义宪政”从“自由主义宪政”中继承的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理念,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它会将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财团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也纳入了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之内,由宪法予以保护。钱学森曾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系统有许多漏洞,那是那里的统治者故意留下的,为了资本家们好钻空子,占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和为非胡来。”当无产阶级反抗剥削压迫、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资本主义宪法的逻辑看来,便是一部分公民(其实大多数的人民)侵犯了另一部分公民(其实是一小撮资本寡头)的自由和权益,在宪政理论看来便违背了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原则。于是,无产阶级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主义运动,便会被资本寡头借用宪法、宪政以维护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名义进行镇压。戈尔巴乔夫当年也是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幌子下搞“社会主义宪政”,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搞全民民主和全民自由,其本质上仅仅是保障了新生的特权阶级和敌对势力的权利和自由。

  总之,中国共产党如采纳“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提法,必然会引入其内涵的全民民主、全民自由概念,这不仅仅将冲击现有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也不仅仅是彻底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阶级斗争理论,否定自己的革命历史,更为现实的是,这将会给经济新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等颠覆性思潮及其背后的阶级基础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敌对势力的发展壮大。

  3、“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反对民主集中制

  “宪政”及“社会主义宪政”主张限制政府机构的权力,最根本的原因其实就是保障资产阶级权力的集中。例如在美国,总统的权力被限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也被限制,垄断财团就可以通过其掌握的各种公开和秘密的组织对整个国家机器和整个社会实行严密的监控。假如出现了不受垄断财团控制的总统,如肯尼迪之类,美国垄断财团可以轻而易举地解决问题。可见,宪政之所以要实现对政治权力的分散和限制,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资产阶级专政。宪政的分权,其实是将权力分散到资产阶级所能掌控的各个政治机构和组织之中,使这些政治机构永远无法被人民掌握从而获得威胁资产阶级统治的权力,以实现彻底而稳固的资产阶级专政。宪政理论中只有分权和限权,没有权力的集中,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的统治没有集权,垄断财团控制各个政治机构,必然以组织化的方式进行。资产阶级的集权,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秘密组织来完成的,而并非完全是政府、议会、法院等公共组织。而这一点,却是“社会主义宪政”及“自由主义宪政”理论都极力掩盖的。

  与资产阶级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大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集体意志和集体权力。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最终必定通过其先锋队来保证和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应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利益。在实现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应保障人民权力(执行者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集中,也就是使人民的集体利益、集体意志、集体权力得到落实。这种被集中起来的权力是得到人民授权并为人民服务的,因此它是民主性质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假如按照分权原则,将人民的集体权力分立和限制,那么人民的集体利益和集体意志也就得不到实现,也就不可能存在人民民主这真正的民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仅仅需要政治权力公开集中,更重要的是通过政治权力的秘密集中来保障。肯尼迪遇刺案非常鲜明地揭示:专制化、独裁化运作的隐形政府,其权力远大于美国总统,尽管美国总统的权力已经足够集中。人民民主、真正的民主,只有通过权力公开化的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才能实现,杜绝资本幕后操控的隐形秘密政治。限制和分散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权力,就是限制人民的根本利益。

  与资产阶级在实现了经济集中(垄断财团)和政治集中(秘密组织)的基础上力求公共权力的分散和分立不同,无产阶级总是在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权力的集中,这就是巴黎公社实践中产生议行合一制度的根本原因。无产阶级政治权力的民主和集中都是公开的,而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集中则是隐形的。要实现比资本主义更充分的民主,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政党的权力不应被限制,反而应该得到保障和确立。这就是中国宪法规定中共为执政党的根本原理。而在宪政理念看来,保障无产阶级政党的权力,就等于限制或侵犯了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追求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至上三者的统一。而在资本主义宪政社会里,则是宪法至上,宪法高于人民,宪法体现自然法,宪法高于一切。当然,其宪法只是垄断财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中国宪法第三条内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宪政理论则是从根本上反对民主集中制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主和集中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权力的分散不一定意味着民主,比如宪政国家对众议院权力的限制,本身就是专制,而之所以对总统权力进行限制,其实是为了保障垄断财团对总统的绝对控制,美国公共权力被分散和被限制的背后,是垄断财团及其秘密组织权力的绝对集中。权力的集中也不一定意味着专制,比如无产阶级先锋队要消灭剥削、剥夺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要拥有强大而集中的权力,这种集中恰恰是最大程度的民主。而在宪政主义看来,民主和集中是完全对立的,因此宪政只强调权力的分散和限制,反对权力的集中。其背后又体现了个人主义哲学观与集体主义哲学观的对立。由于资本先天的集中化特性,资产阶级组织化的成本要远远低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的先锋队自始至终都是秘密的隐性组织,从一开始是为了对抗封建王权,后来则是为了欺骗人民,并隐瞒资本主义乃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实质。由于其天然的正义性,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则是公开组织,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政体和宪政的根本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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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龙翔五洲 2014-8-27 22:29
宪政的基本一条就是要依照宪法治国。是谁推翻了75宪法,又不停地违宪现有的塞进了很多修正主义私货的宪法。
引用 asfqcmz888 2014-8-27 20:57
狗屁不通。
引用 茅矛 2014-8-27 20:45
傻子也知道你们在维护什么。
引用 左向前 2014-8-27 18:08
责编,左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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