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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二十一)

2014-8-27 23:5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04| 评论: 1|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续第七章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第二个飞跃”)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二十一)

作者:何干强 发布时间:2014-08-22 来源:乌有之乡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二十一)

  (续第七章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第二个飞跃”)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纠正农村工作“左”倾错误的主要措施,就是全面推广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家庭承包制。

  这种经济形式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60年初在一些农村曾出现过的 “包产到户”、“包产到组”。但是,在“文革”前和期间中,这些做法都受到了“一刀切”似地制止和批判。“文革”结束之后,安徽省肥西县和凤阳县等一些经济比较落后、农民生活比较贫困的农村,悄然兴起类似于“包产到户”的“土地包干到户”,其中凤阳县的小岗村农民,在1978年底自发地搞起了以农户为单位的集体土地分田“大包干”。他们用“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交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顺口溜,来论证这种经济形式的适用性。与“文革”期间普遍推行的“大呼隆”集中手工劳动方式、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方式相比,这种经济形式比较适应不少地区那种手工工具为主的农业生产力水平,适应了农民对物质利益分配关系的诉求,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于是在三年后,即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当时许多地方出现的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多种多样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责任制形式。

  1983年1月初,党中央发布《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从理论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开始在全国推广。1997年,中共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①]。接着,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指出“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是能够极大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②]。至此,全国农村普遍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简称家庭承包经营制),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形式一直沿用至今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内部矛盾关系

  正确地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必要科学地认识这种经济体制包含的经济关系。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它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践形式,同任何经济实践形式一样,有着基本的规定性。这就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土地经营权这个层面,分为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家庭分散掌握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仍然具有统一的经营权。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这两个层次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权与集体统一经营权这两个层面的关系,存在着对立性,也就是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关系。因为集体经营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家庭经营则是自主决策。尤其要看到现实的经济总是具体的、多样的、动态发展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存在的差异,可以使这两个层面的经营权在权重比例上有很大的差异。像河南南街村、江苏华西村等一些集体经济力量已经很强的农村,农民很少提出家庭经营权的要求,因为集体统一经营的能力及其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效益,已经显著高于分散的家庭经营;而在一些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很低,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能力又弱(这往往与基层党组织薄弱、缺少集体经济的带头人有关)的乡村,或者因自然条件造成的田块很分散的乡村,则集体统一经营在很多方面不如家庭自主经营操作方便,不如农户家庭自主经营更有利于农民获得较多物质利益;在这两极情况之间,还存在大量的两个层面的经营权此多彼少、此少彼多的多种多样的中间状态。要恰当地划分好集体经营权和家庭自主权这两者的关系,即在一个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哪些方面的经营应当赋予家庭自主权,那些方面的经营应赋予集体统一经营权,只能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或农田条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地选择,也就是只能从当地实际出发,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不难理解,要做到实事求地划定两个层次的关系,就需要集体农民从处理好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关系出发,因地制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不搞各地“一刀切”。

  另一方面,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这两个层面的关系又在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具有统一性。坚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集体土地统一经营,这是集体所有权性质的要求,也是为了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集体经济积累,以便将获得的集体利益返还给每家农户,促进集体农民共同富裕。坚持集体土地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则是因为这有利于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贯彻集体经济要求的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而通过规定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一定经济收益,也可以为集体经济提供公共积累。因此,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划分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是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巩固和发展,都是为了保证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个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水准,能够超越作为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农户。因此,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矛盾关系,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是以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它们是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理解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辩证关系,还有必要强调两个观点

  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种分离及其程度是由所有者主体决定的。在所有者实现其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过程中,自觉地承认和利用这种分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即获得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带来的物质利益,否则这种分离就没有意义。而两权分离的程度,则是由现实的经济条件引起的。从这个观点来看,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为了实现集体农民的共同富裕。只有从农村现实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这种分离,才有利于调动每个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者决不能绝对分离。如果绝对分离开来,所有者就等于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出的经营权也就转化为别人的所有权了。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践中,如果人为地把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权削减到零,把家庭承包经营权扩大到100%,那么,土地集体所有权也实际上就转化为农户的土地私有权了。

  从上述两个观点来看,实施土地家庭承包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战略上,就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力社会化水平的进步,根据社会主义工业对农业支持、反哺力度加大的可能性,遵循农民的自愿原则,因地制宜地、逐步地扩大集体统一经营权,相应地逐步缩小家庭承包经营权,这样才有可能逐步发展起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大农业要求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这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家庭承包经营几乎近于被永恒化,而集体统一经营被无限期搁置,这是同邓小平关于“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③]的思想背道而驰的

  (三)淡化集体统一经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右的倾向

  在实践中,如果不能树立科学发展的战略眼光,正确处理集体统一经营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上述矛盾关系,就可能发生损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错误倾向。实际情况是,由于党内在较长时期纠正“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把公有制等同于旧体制的认识误区,与此相应,在农村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人为地淡化集体统一经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倾向。这是一种新出现的右的错误倾向。

  这种倾向有多方面的表现:在理论上,重视阐述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优点,轻视论证集体统一经营的必要性;在抓典型上,长期宣扬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小岗村,即使该村依靠政府扶植经济仍然发展缓慢,也反复宣传,而南街村、华西村等乡村长期坚持集体经营为主,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效益,对它们的宣传却趋于淡化。这种倾向的导向下,地方党政工作逐步形成一种对集体统一经营不再积极引导,把土地经营限制在家庭经营范围的倾向。但是,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家庭式的分散经营对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存在必然的限制,也不利于改造手工工具为主的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机械化、现代化道路;[④] 这就导致农业生产力发展越来越跟不上工业化发展的步伐,致使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出现相对滞后的状况。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1978年到1996年,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平均每年的增长曾达到15.2%;但从1997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缓慢甚至出现下降,1997年增长4.6%,1998年增长4.3%,1999年增长3.8%,2000年增长2.1%;2001年才缓慢上升为增长4.2%。农民人均纯收入2002年为2476元,比上年增长4.4%;2003年为2575元,比上年增长约4%;最近几年增长率徘徊在4%左右,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一半。2004年,在国家采取多种惠农措施的情况下,城乡收入比例仍然达到3.21∶1,如果把城市居民收入中一些非货币因素,如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就更高。[⑤]

  经济领域发生的问题必然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由于集体土地的家庭经营权不断固化,成为主要倾向,不少地方政府在农村已经出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甚至鼓励“土地经营权向大户集中”,默认或公开支持种田大户采取私人雇佣劳动的方式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使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租地农场又成为理论界一些学者宣扬和推行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现实依据。有人依据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或发表文章,或在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宣扬土地私有化才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更能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并公开主张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最优选择。[⑥] 这种淡化集体统一经营导致的土地私有化倾向和主张,有恃无恐,矛头已直接指向国家的宪法,值得高度警惕。

  四、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一)乡镇集体工商业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

  以上分析的是集体农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非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

  如前所述,新中国农村的集体工商业经济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产生,80年代之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尽管在较长期间受到过压制,但是,它们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却愈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不过,由于传统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影响,乡镇集体企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政企不分”,在管理体制上也有不适应市场经济方面的缺陷。于是,在全国改革大潮推动下, 90年代中后期,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对乡镇企业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

  早期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是将所有权归乡镇政府或村级集体的单一集体所有权的企业,改革为集体资本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的做法是,企业资本分为三块: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管理的集体资本占一块,企业经营层成员入股的资本占一块,职工持股会集中掌握职工入股的资本占一块。虽然不同企业这三块的股权比例各异,但是大多数乡镇企业在股权结构上,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直接代表集体农民管理的集体资本这部分股权占大头,即以集体资本控股。集体资本体现的生产关系本质上是集体农民的自主联合劳动关系,因此,改革后的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份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这两者的关系上,一般都坚持了以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联合为主。应当说,这个时期的改革取得了的比较好的效果;[⑦] 我们在调研中感受到, 农村干部和企业的领导、群众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普遍有较好评价。但是,在此后不久,主要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乡镇工业集体经济发展出现了曲折,各地普遍出现集体乡镇企业的私有化。

  (二)私有化“改制”导致乡镇集体工商业经济明显萎缩

  2000年前后,在“只有企业家、经营者拥有自己的私人资本才能获得真正激励,并承担责任,提高企业的效率”这种新自由主义舆论的推动下,在还没有来得及为前一段改革形成不久的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总结经验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出现了一股新的“改制”风,地方政府强制通过经理层购买(所谓MBO的方式)的方式,把新生的股份合作企业普遍地转为私人合伙制企业,不久又经过乡镇企业内部股权的进一步集中,转为私营企业。此后,农村私营经济就被称之为“民营经济”大量地发展起来。不言而喻,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多数是“转制”后的原集体企业。由于这次改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有组织的推动的,这又被一些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所利用,成为他们为私有化造势的理由。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就是有人公开把苏南农村工商业经济的集体所有制当作旧体制本身来批判,公开鼓吹“苏南模式终结了”[⑧]。

  普遍反映,在此过程中,集体资本严重流失。这样一来,农村集体工商业经济成分显著减少。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工业经济的直接支撑,失去了“十全大补膏”,由此引起2000年之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逐步缓慢,也就不难理解了。

  乡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原本是要纠正体制弊病,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集体非农经济在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作用。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下,乡镇企业的“改制”却蜕变为私有化,成为对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摧残,这个教训值得深思。[⑨] 如果从领导工作找原因,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与许多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长期轻视学习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在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工作之后,不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因而对新自由主义等资产阶级经济学思潮缺乏识别力是有很大关系的。从思想方法的角度看,由于缺少辩证法,在反“左”的倾向时,就会忽视对右的倾向的警惕,就在私有化倾向中失去了抵抗力和战斗力;更由于习惯于 “一刀切”的工作方法,一部分领导干部甚至成为私有化的助推力。

  五、坚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一)邓小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第二个飞跃”的思想

  我们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决扭转农村集体经济受到削弱的不良现状。这也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心愿。这里有必要阐述他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应实现“第二个飞跃”的思想。

  早在1980 年,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就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 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⑩]从这个谈话中可以知道,党中央当初推广“包产到户”,总的发展方向还是为了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

  1990年3月,邓小平在同几位中央领导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1]

  1992年1月,邓小平视察珠海,当陪同人员汇报到个体企业发展时,他指出:“以后分工越来越细,工艺越来越新,一家一户办不了,最终要走上集体化道路。”[12]同年7月,邓小平重申,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13]并认为,“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14]可见,邓小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要实现“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是根据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他要求把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邓小平提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从农村经济的现状来看,在农业经济方面,把土地经营的大部分固化在家庭承包制这种小生产方式上,已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已经影响到广大农民的增收;用经营权向种田大户集中来发展土地的规模经营,已助长起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进一步削弱集体农业经济。在农村工业经济方面,私有化的发展更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造成农村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因此,目前已经到必须进入邓小平关于“第二个飞跃”的时候了。我们应当把贯彻落实这个战略思想,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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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左向前 2014-8-28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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