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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必须强我“命门”

2014-10-21 22:5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56| 评论: 0|原作者: 昆仑岩|来自: 《国企》杂志

摘要: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全民性质、主导地位和支柱作用,与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同。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全民性质、主导地位和支柱作用,与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通过深化改革,“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他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讲话指出:我国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据悉,习总书记还用“命门”一词,来形象比喻国企对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性。何为“命门”?生命之根本也。国企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命根所在,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所系。如果是真改革,不是假改革,就必须确保强我“命门”,而不是灭我“命门”,抑或衰我“命门”。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头脑必须非常清醒,容不得半点含糊和动摇。

  确保国企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是讨论国企改革、研究制定国企改革规划方案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连这个大前提都不要,国企改革就失去了本来意义,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三中全会精神。

  国内有不少经济学家,总喜欢用西方国家只起辅助作用的国企模式当标准,对中国起主导性支柱作用的国企评头评足,一味照搬照套,大有压倒架势。可知,即便提出的国企改革设计再具体、再精致,理由再多、再冠冕堂皇,但凡不利于强我“命门”,这样的改革方案都是不可取的,没有妥协余地。改革不能舍本求末、削足适履,不能背离初衷、自伤“命门”。只有坚持这种底线思维,才能保证不犯颠覆性错误。

  按底线思维,确保强我“命门”,就应列出国企改革成功的基本标准,依此逆向选择合适的改革方案。

  国有资本只能做大

  必须保证通过改革,在社会总资产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和国资所控制的资产比重,都比过去有明显提高。这是国有经济得以加强最起码的标志。我国现存的集体经济已极为薄弱,国有经济在全国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已降到20%左右,比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低。这种结构现状,虽然是以往改革历史所致,但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很不相称,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也不适应,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扭转。习总书记指出,国企领导“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壮大国有经济的直接指标,就是国有资本不仅在总量上而且在占比上都应得到大幅提升。离开了这条,改革就没有说服力。

  要做大国有资本,就要求国企改革在调整产权结构和发展混合所有制中,必须坚决落实“增量发展原则”。道理显而易见,一旦放弃“增量发展”这个前提,而拿现有国企资产存量开刀,机械地按企业分类划分控股比例进行股权多元化的“混改”,那么“国资控股比例”就会被倒过来变成“国资抛售比例”,不可避免地造成全国范围的国有经济大规模撤退、大规模减持,大比例抛售现有优质国有资本,其结果就不是“合资共进”,而是“国退私进”、“中退外进”,国资国企就不可能得到加强,而必定被削弱!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企业,纷纷推出的混合制改革方案,一个普遍取向,就是根本不提“增量发展原则”,是极其危险的。坚持不坚持在增量上发展混合经济,是事关国企改革成败的要害问题,也是衡量真假国企改革的试金石!

  国企制度必须加强与完善

  不能把国企改革等同于发展混合所有制,一刀切、刮风式地搞“一混了之”。我国国企基础不同,经营领域、职能、规模、安全性等方面特点也不同,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定位,把改革重点放在完善国有企业制度上。混合制只是一种形式和手段,并不是改革目的本身,“为混合而混合”的傻事干不得。国企改革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是要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建立健全公有制经济价值观体系、全民所有权制度和委托代理制度、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等,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以利在此框架内更好协调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证。这是一个根本性、战略性的改革要求。

  实现这样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目标,就不能简单搬用西方模式,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这些年国企管理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正是企业改制过程中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如国企高管腐败,乃至企业财产权流失,在传统的国企管理制度下很难发生,而改制后如“火山喷发”,且无法自束,说明完全听命资本控制的企业法人治理制度不是万能的,存在高度集权而制约乏力的缺陷。当年中国的“两参一改三结合”,那是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得到认可和推广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非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而我们自己“洗澡水连孩子一起泼了”。必须考虑把加强党的领导、职工民主管理监督等社会主义企业优良传统,有机纳入国企法人治理制度之中。中国国企应当有这样的“制度自信”,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经济强盛发展的过程中去影响世界,显示强大生命力。

  国企必须承担好社会责任

  习总书记是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相统一的高度,来全面定位我国国企的“重要支柱”作用的;要求国企通过改革,能够更好地“担当社会责任”。这是改革成功的一个综合性标志。

  国企承担着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责任和制度责任,是代表全民利益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和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正因为这样,就绝不能要求国企在改革中主动退出效益好的一般竞争性行业,搞“靓女先嫁”,干“赔本买卖”。相反,应要求国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实现资产运营优质高效和保值增值,提高给国家财政的贡献水平。统计表明,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2012年国企户数占比已降至5.19%,资产占比已降至40.62%,主营收入占比已降至16.37%,而私企皆占大头;但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比例中,国企占70.3%,私企仅占13.0%。按照国务院要求,国企年上缴税利要提高至30%,这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一面要国企为国家财政多做贡献,一面又要国企“见好就让”,退出见效快、盈利高的竞争领域,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国企是引领科技创新、实现国家经济腾飞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军,应对世界经济风险和支撑国家经济战略发展大局,也主要靠国企来承担。近年以央企为主的大型国企,积极融入全球化竞争,形成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影响力,成为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国家队”。例如,堪称奇迹的中国高铁,以其全球领先的桥梁架设、隧道技术、轨道铺设等技术和长距离、大网络建设运营经验,开始全面走向国际市场。国家电网公司已在菲律宾和巴西等国家形成了技术、管理和品牌形象等优势,带动了我国电工装备出口,成为我国高技术产业“走出去”的重要力量。中电投集团上海电力(600021,股吧)成功进驻日本,投资建设的第一座太阳能电站竣工投产,成为中国电力打入发达国家的典范。中钢集团企业相继自主研发了高速钢轧辊等10余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实现了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跨越。中国化工集团旗下杭州水处理中心开创的膜法海水淡化技术,已将海水淡化成本从10元/吨降到5元/吨,实实在在为海岛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了保障,并成功将我大型海水淡化装备推入中东市场。中国煤科也成功签署了第一个海外井工矿EPC总承包项目合同,为在乌兹别克斯坦乃至中亚国家煤炭领域全面深入合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他一些国企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如卫星通信导航、载人航天、绕月探测、载人深潜、大飞机制造等重大项目,投入巨大,周期较长,一旦见效,对整个经济社会发挥的作用力和对国际竞争产生的影响力非同小可。中国由“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希望寄托于国企;而美国等西方垄断资本财团公开宣称,中国国企是“最大威胁”。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国企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在改革中,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既不能盲目对外转让股权而沦为外国资本的附庸,也不能盲目拆分股权而自伤元气,必须做强拳头企业的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当好发展国民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中流砥柱。

  国企又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控和引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经济力量,是保证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主导性机体。在我国,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来防范和校正市场盲目性造成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私资、外资等非公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两重性,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存在雇佣劳动剥削,存在追逐私利或外国资本利益的刚性,因而对非公经济既要鼓励支持又要加强引导,使其顺应社会主义发展需要。无论是对市场运行引导,还是对非公经济引导,都必须依靠国有企业在微观经济层面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来实现,否则政府在宏观经济层面上的调控管理作用难以奏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就更难实现。这就要求国企必须强化主导意识,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国资必须绝对或有效控股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积极控股一般竞争领域,以保证能够有效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力引领和带动非公经济落实国家政策、管理规定和调控要求。

  国企作为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国家和人民抗御风险、应对灾害、战胜困难乃至支持正义战争的经济“靠山”。这就决定了从国资管理到国企法人治理的制度改革,必须考虑这一特殊职能要求,确保在突发危难情况下,国企能够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坚决服从大局需要,迅速调集资源,高效协同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充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今年鲁甸抗震救灾就是很好例证,央企在抗震救灾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一幅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关键时候集中力量协同作战,全方位、大力度、高效率地为人民排险救难的壮丽图景,受到全国民众的赞扬,让社会看到了国企的素质、国家的希望。可是有些所谓专家,置客观实际于不顾,不是要国企制度改革适应这种社会责任担当的需要,而是要国企改变社会责任担当以服从他们按西方模式设计的企业制度,岂不是本末倒置?

  改革中要严防腐败

  在此轮国企改革过程中,有没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化公为私的腐败现象,是检验改革成败的基本标尺。习总书记强调:“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全体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法定财产,任何人也没有权力以改革之名将其变为某一部分人的私产。以往国企改制中,由于国有资产被变相流失和侵占“肥了多少人”,这种私有化腐败现象不能重演。

  过去总有人拿“国企产权不清晰”做文章,其实,国企的产权属于全民,从来不存在不清晰问题,只不过“全民”由谁代表始终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长期处于不合理、不稳定的扭曲状态。改革前的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国家经营”,含义是准确的,但容易发生“政府说了算”、把“全民所有”混同于“政府所有”的问题;改革后的国企被称为“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含义上就更容易把社会主义“国有”与资本主义“国有”混为一谈,造成“国有”即“政府所有”的谬误,以至于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产权属性被淡忘,国有资产在改革中被政府和企业任意处置,而根本不理会它的真正所有者的权利。按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作为国企的“集体股东”,他们的意志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而不是各级政府部门。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不能取代企业的经营者权利,更不能取代公民的所有者权利。国企改革应当探索和完善全民所有的产权实现形式,但产权明晰首先要保证全民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国企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能由企业领导说了算,也不应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属于全民财产所有者的权力,只能由全体公民及其法定代表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做主。凡涉及国企产权变更的任何方案,均应提交人大审议决定,且须确保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失。全国人大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由现国资委改隶),改革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也应归属人大系统领导,并向人大负责。

  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即使按照“增量发展原则”向社会融资扩股,也要对原有国企资产如实评估。决不允许用价值低估吸引私资外资进入,致使国有股权稀释,变相流失国有资产。按照市场规则,企业增资的定价基础不仅是评估净资产,还要考虑营利能力、成长性和社会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若只按帐面净资产必然价值低估。如华为公司2010年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1789.83亿元和693.99亿元,净利润为247.18亿元,业内众多专业人士保守估计公司估值至少在8000亿以上。今年中信国安(000839,股吧)集团先行混合改制,引起媒体和民众质疑:让四家名不见经传的私营企业合起来仅以约56.6亿元现金入资,就获得了这家合并资产总额826.35亿元、合并净资产近155亿元,旗下还控股两家市值分别为133亿元、37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的大型国企近80%的股权,其资产评估如何解释?给社会的印象可不就是,以超低估值引进私资,稀释了国有持股,涉嫌变相贱卖国有资产,让私人资本以小吞大,一夜暴利。

  国企推行职工持股改革试点,同样必须坚持“增量原则”,可以鼓励职工自己掏钱买股增资,但不能把现有的国资股权内部瓜分、折价送股。所谓“股权激励”,只能解读为职工投资持股作为一种调动积极性的手段,而决不允许拿全民所有的股权当“奖金”、送“大礼”,变公产为私产。这是违宪腐败行为。

  “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要有效防止借改革化公为私谋暴利,就必须破除“神秘主义”,让改革在“玻璃罩”里运作。特别是改革的方案细则、国企资产评估方法和结果、交易办法和交易价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股权交易必须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竞价,不允许搞私下交易。凡是暗箱操作,其中必有猫腻。只有国企改革的每一项每一环都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才能让黑腐行为无处藏匿。中央应派出国企改革巡视检查小组,到各地监督国企改革实施全过程,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坚决制止和查办改革过程中的违宪违法腐败行为,对国企改革成效进行验收评估和公开反馈,让全国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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