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个态,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我是赞成的、拥护的。当然,顽石赞不赞成,都不会影响“依法治国”如期推进。 拥护归拥护,受理解能力所限,我对于“依法治国”仍然有若干困惑。搁在以前我就不说了,但现在“依法治国”了,尤其是“依宪治国”了,既然《宪法》赋予了我言论自由的权利,那我就不揣鄙陋,将困惑说出来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困惑一: 本次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那可否这样理解:四中全会之前还不是“依法治国”,至少主要不是“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也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我想问:四中全会之前是依什么治国?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什么国家? 困惑二: 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大会决议的亮点。既然要“依宪治国”,那现行体制或者某些方针政策与《宪法》相冲突的话,该怎么办?比如,《宪法》确立了毛泽东思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而许多实际做法却违背了毛泽东思想,甚至放任一些人污蔑、丑化毛泽东思想;《宪法》中的工农有主体地位,而现实中的工农多属弱势群体;《宪法》中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为公有制,而30多年的改开,使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下降到不足两成;《宪法》规定要消灭人剥削人制度,而现实中广泛存在人剥削人的现象;《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社会上强拆现象时有发生…… 困惑三: 如果现行体制或者某些方针政策与《宪法》相冲突,按照“依宪治国”的原则,那就应该废除或者修正与《宪法》相冲突的那些体制或者方针政策。当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修改《宪法》,使之适应现实,比如,规定“工农必须安于弱势群体地位”等等。我的困惑是,当下,《宪法》与现实有冲突是肯定的,是改变现实,还是修改《宪法》? 困惑四: 30多年来,我国的《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改,接下来肯定还要继续修改。《宪法》修改频率之高,大约可名列世界各国前茅。请问:《宪法》为何要如此频繁地修改?谁在决定修宪?谁有权决定修宪?如果谁主政谁修宪,那《宪法》的严肃性怎么保证?谁主政谁修宪的话,还能体现“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吗? 困惑五: “德主法辅”的理念似乎并未见诸这次大会的决议,这是为什么?另外,“德主法辅”和“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两种理念能和谐共处吗? 困惑六: “依法治国”了,信访受限了,可弱势群体大多打不起官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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