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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双轨制的历史背景和解决建议

2012-3-4 23:12| 发布者: blackwoods| 查看: 681| 评论: 0|原作者: 国务院参事 袁伦渠|来自: 人民网

摘要:   下面是我对当前社会保障问题的粗浅看法。  1.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金水平差别过大,退休制度实行双轨制。   造成这一问题是有历史背景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制度始建于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55年 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享受条件大体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它们共同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前苏联“最 好的保险 ...
  下面是我对当前社会保障问题的粗浅看法。

  1.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金水平差别过大,退休制度实行双轨制。

   造成这一问题是有历史背景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制度始建于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55年 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享受条件大体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它们共同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前苏联“最 好的保险是国家保险”的理论基础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金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费,退休金根据本人工作年限长短和工资高低打一个折扣后 就是个人的退休金,彼此差别不大。其后虽经修修补补的改进,但变化不大。这种制度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前。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职工退休基金不再由国家负担,实行社会统 筹。即由个人、企业、国家补贴三方负担。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职工的养老金由统筹基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 成,职工的退休金多少决定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或者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经济效益不同,职工养老金水 平就会不同。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退休金大多仍然由国家支付,计发办法也未改变,仍然保持着旱涝保 收的局面,退休制度的双轨制就这样形成了。从而造成广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退休金水平的巨大差别。怎么解决呢?解决的办法不能够削高补低,降低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的退休金水平向企业看齐,那样会引起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满,影响稳定。当前比较现实的办法是逐渐增加国家对企业养老基金的投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超过 GDP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2011年已经达到10万亿,应当有能力做到。财政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已连续七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 基本养老金,2011年月人均水平已达到1500多元,2012年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但是,我认为根本的办法是进行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 制度的改革。几年来有关部门不断提出改革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但总是扭扭捏捏、犹抱琵琶半遮面,光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因此必须抛弃部门利益,痛下 决心破除养老保险待遇的双重标准,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和统一,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不能忘记离退休老职工的历史贡献。

   在业内和媒体当中经常流行着这样的说法:“我国人口赡养比例越来越高,目前已达三比一,即三个劳动者养活一个老年人”。这种说法似乎忘记了离退休职工的 历史贡献,容易引起离退休同志的不满:工作一辈子到头来还要青年人养活。在这里很有必要为这些离退休老职工说几句公道话。首先应当看到离退休老职工的不可 磨灭的历史贡献。大家知道建国初期以至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广大职工在“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情况下,艰苦卓绝地进行了一 百五十六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专家统计,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职工的实际平均工资只递增0.38%,到1978年,全国职工的年货币平 均工资才仅仅615元,居民人均储蓄只有21.88元,而国家的积累却由1952年的21.4%上升到1978年的36.5%,有的年份竟高达 43.8%,工资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仅为18.9%,国有资产的总量,建国初期只有200亿元,1993年却上升到34950亿元,增长了173倍,由 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国有资产是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所造成的,这当中除了广大农民做出的巨大贡献外,主要是目前离退休老职工过去劳动 的积累,他们的功劳不可磨灭。

  其次,离退休老职工有权利要求对过去被扣除的养老保险进行补偿。大家都知道,已离退休老职工大多是在高 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的,当时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是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提出的“六项扣除”和列宁提出的“最好的工人保险是国 家保险”、“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和国家负担”的理论为根据的。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劳动者的工资并不包括养老保险费,因为他们在分配前已经做了六项扣除,其 中包括职工养老费用的扣除。但是被扣除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没有形成养老保险基金,而是一部分以税利形式上交国家,形成国有资产或挪作他用,一部分留作企业扩 大再生产存在于企业现有的资产中。这两部分形成的国有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后,都统一归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此离退休老职工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养老金进行 补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离退休人员不是包袱,而有历史贡献;不应当被嫌弃而应受到尊敬。在人类社会中,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都是不断继承的,不存在什么青年人养活老年人、下一代养活上一代的问题。承认他们的养老金来自他们过去创造的利润,就应当偿还这个隐性债务,对他们的历史 贡献给予补偿,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待遇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问题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如何偿还已被扣除的变 为国有资产的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现在让企业用在职职工创造的利润来偿还,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解决的办法不少专 家学者和经济工作者已经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可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主要有:(1)由政府每年拿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比例偿还;(2)从国有企业的利润中 划出一块给养老保险金;(3)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定期增长机制,保证养老金不因物价上涨而贬值,并使离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3.关于引起广泛争议的“弹性退休制度”问题。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是建国初期规定的。那时人的平均寿命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劳动比较繁重、艰苦,女职工 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是对旧社会含辛茹苦、艰苦劳动的妇女的保护和照顾,使她们享受休息权,应当是合理的。现在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好,人的平均寿命长, 身体健康,况且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男女退休年龄已达65岁至67岁,因此适当提高退休年龄也是合理的。

  我国退休年龄是否延长的争议问 题,主要考虑的是延长退休年龄会挤占青年人的就业岗位,不利于就业。而按现行规定年龄过早退休,又会造成养老金的过多支出。我认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需 要通过调研来权衡利弊。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涉及女职工,可以设计一个退休年龄的空间,女职工50至55岁,女干部55岁到60岁,让她们在这个年龄空间按自 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如果女职工想早退休享受生活,可在50岁退休,如果选择60岁退休是享受劳动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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