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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亲自起草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宣言》

2015-2-26 06:44| 发布者: 徐水良| 查看: 894| 评论: 1|原作者: 孙中山

摘要: 孫中山先生起草的關于建設當時中國的計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簡稱《建國大綱》)於1924 年1月23日經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年4月12日孫中山先生謄寫時又稍加修改。

中山先生起草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及宣言》全文

 (2008-11-26 13:19:32)

                   感谢网友mzzl(http://blog.sina.com.cn/u/1687180335)收藏本文

   

    孫中山先生起草的關于建設當時中國的計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簡稱《建國大綱》)於1924 年1月23日經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年4月12日孫中山先生謄寫時又稍加修改。以下第一部分的《建國大綱》全文系筆者據網絡查得孫中山手跡并后附其妻宋慶齡跋文的照片而增加了標點,《宣言》全文亦系筆者從網絡查得后調整標點和分段。

                           

                                 一.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于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爲民權。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

  四、其三爲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恢複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建設之程序分爲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爲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爲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征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爲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産、山林川澤之息、礦産水力之利,皆爲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爲之協助,而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縣對于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爲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爲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爲本省自治之監督,至于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期間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十八、縣爲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法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于民衆以備到時采擇施行。

  二十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二十四、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于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于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複決權。

  二十五、憲法頒布之日,即爲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爲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孫文書

   

    先生建國大綱二十五條實為施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基礎也,茲特將先生親筆稿付石印以供先覩之快并作民國開創之寶典焉。                                              妻宋慶齡謹跋并書


                               

                                二.制定建國大綱宣言

 

    自辛亥革命以至於今日,所獲得者僅中華民國之名。國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國進于國際平等地位。國民利益方面,則政治經濟牽牽諸端無所進步,而分崩離析之禍且與日俱深。窮其至此之由與所以求濟之之道,誠今日當務之急也。

    夫革命之目的在於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及影響於人民使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文有見於此,故於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爲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于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

    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義與建設程序宣布於天下,以期同志暨國民之相與了解。辛亥之役,數月以內即推倒四千餘年之君主專制政體暨二百六十餘年之滿洲征服階級,其破壞之力不可謂不巨,然至于今日,三民主義之實行猶茫乎未有端緒者則以破壞之後,初未嘗依預定之程序以爲建設也。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由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于群衆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爲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臨時約法,以爲可以爲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于民國甚至並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余,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于憲法之制定,以爲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症結所在,非由于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于憲政。

    試觀元年臨時約法頒布以後,反革命之勢力不惟不因以消滅反得憑藉之以肆其惡,終且取臨時約法而毀之。而大多數人民對于臨時約法初未曾計及於本身利害何若,聞有毀法者不加怒聞有護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夫元年以後,所恃以維持民國者惟有臨時約法,而臨時約法之無效如此,則綱紀蕩然、禍亂相等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于此,以爲今後之革命當赓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于破壞尤當用力于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逾越之程序。

    爰本此意,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爲今後革命之典型。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爲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于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爲自治之單位,于一縣之內努力于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于省,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爲真正之人民自治異于僞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遁嬗于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

     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礙爲開始、以完成建設爲依歸,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爲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倘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期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歷者皆爲坦途無顛蹶之慮,爲民國計爲國民計莫善于此。

    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爲唯一之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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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2-26 09:55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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