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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如处理不当,国家将丧失对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 ...

2015-3-13 23:51|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2130| 评论: 8|原作者: 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12.13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来自: 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12.13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摘要: 周秀云因袭警导致意外死亡事件被人有组织的策划、利用,通过散布虚假消息的方式制造舆论,欺骗领导、蒙蔽群众,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若照此发展,国家将丧失对警察队伍的凝聚力,人民将丧失对政府的信任。

编注:自去年底以来,在李成瑞、张勤德、巩献田等同志的领导下,各左派网站齐心协力,为周秀云案向中央及社会各界发出呼吁,除为周秀案主持正义外,并向中央建言,希望中央以此案为契机,解决农民工欠薪及基层警察暴力两大社会问题。这是完全正当的,并且也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响应。本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对首犯王文军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虽然有律师认为王犯应定位故意杀人罪,严惩王犯也不能挽回周秀云女士的生命,也不能弥补周秀云家属的悲痛和损失,并且严惩王犯本身尚不足以解决上述两大社会问题。尽管如此,这毕竟是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了一步。但是,现在情况又有了变化。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在警界微薄上发文,除了诬蔑周秀云女士暴力抗法外,公然要求检察院撤销对王文军的起诉,并且别有用心地将左派同志的正义呼声与左派“借机制造社会混乱”联系起来,并且点名攻击李成瑞等同志。从这份“意见”作者的身份看,不排除这份“意见”代表山西警方的立场。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情况,左派同志应当共同反击。第一步,建议各左派网站转载山西二律师的这份意见书,并请各位网友协助,在各社会网站上将该“意见”广为传播,争取舆论关注,并发动广大网友驳斥其谬论;同时征求法律界朋友意见,从法律上批驳二律师颠倒黑白的荒谬言论。


 

下面是这份意见书的节选,全文见下页:

 

秋火按:两会期间(3月7日)警界微博发山西律师长文:暗指周秀云家属讨薪过程已是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检方对王文军撤诉;大量引用并恶毒攻击李民骐、李成瑞、红色中国网、工评社等网站及个人在微博微信上大肆宣扬“这起警察正常执法中的意外事件被国内外一小部分人策划成一场沸沸扬扬的警民关系严重对立的政治事件


@方圆_100
#警眼#【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听,律师对王文军事件的声音。如果#袭警罪入刑#这样的事件还会发生吗?运动员必须绝对服从裁判员的规则、道理大家都明白,如今警察作为第三方正常执法却屡屡遭受质疑?衷心希望法律健全,全民守法,敬畏法律 O【聚焦】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http://t.cn/RwmsMxR
3月7日 11:12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来源:http://weibo.com/2209778964/C7qSyyzof

【聚焦】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M4MDM3MQ==&mid=211229468&idx=1&sn=d8fce8eef60af9c51e798a8d9aa314ae#rd


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
关于对太原12.13事件的意见和建议(节选)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依法处置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生周秀云因袭警导致意外死亡事件。该事件被人有组织的策划、利用,通过散布虚假消息的方式 制造舆论,欺骗领导、蒙蔽群众,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山西省委和太原市委的高度重视,将此案定为12.13事件。在公安机关未及时公布周秀云等人阻挠执法和袭警的事实真相,未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民警采取措施是否适当出具调查报告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对王文军等人进行逮捕。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此事处理不当,若照此发展,国家将丧失对警察队伍的凝聚力,人民将丧失对政府的信任。为此,我们经认真研究了此案的具体情况后,提出了对12.13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
因此,这起治安案件不存在讨薪被保安阻拦之说,而是王氏父子一家有意扰乱单位管理秩序。
……
我国古代有为民请命的“强项令”董宣,董宣因为民请命不向皇权低头没有断颈而死;现代暴力抗法的周秀云却因护子抗法断颈而亡。因此,颈部受力并不是都会死亡,周秀云死亡应为意外死亡。
……

二、王文军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警措施,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
鉴于,警察王文军的一系列处警行动皆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故其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

三、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小事引起大漩涡,有人借机制造社会混乱
周秀云之死只是警察在处理诸多治安案件中发生的一个意外事件,但有人以“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为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
1、2014年12月13日事发当晚7时,公安局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便已及时介入,进入法律程序。但自2014年12月24日起,王氏父子通过无法核实身份的“记者”捏造“讨薪”、“警察打死女民工、强制没收十余部拍摄有警察违法视频的手机、狂奔两公里才躲过警察”等谎言,包装成“讨薪农民工被警察打死”的受害人亲属,来煽动群众对警察不满。
2、2014年12月28日美国犹他大学经济系副教授李民骐给李成瑞、张勤德、巩献田的公开信表明:“利用12.13事件为契机,为群众用正常方式(如上访、请愿、罢工等)向党和国家表达意见创造环境。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东方红网、乌有之乡、大地微微网、中国红旗网、红色中国网、《红色年华》杂志等左派网刊共同募捐赞助”。
3、李成瑞就12.13事件公开发文,将12.13事件上升为资产阶级欺压无产阶级的典型事件,并引用毛泽东语录“制造舆论、夺取政权”。自此,王文军及其同事所代表的警察被有组织的、系统的形容成万恶的资产阶级爪牙。
4、2014年12月29日红色中国网站登文《抓住太原警察暴行事件,展开全面的、群众性的反警察暴力斗争》“太原市警察的暴行,不是孤立事件,是习当局依靠警察暴力加强对劳动群众镇压的具体表现。所谓‘依法治国’,无非就是‘依法镇压’……”。
5、2015年1月22日工评社在汇总《2015年1月10-11日律界大佬栾少湖律师关注太原讨薪命案并做出具体指示》时,加按语“……应向HK占领群众学习……”,煽动群众破坏社会秩序。
6、工评社把王文军之母发布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呼声,捏造成习近平总书记与江泽民总书记的政治斗争,指出“王(王儒林书记)是江派的人,去年8月从吉林空降山西有平衡派系斗争的考量;而王四平八稳的政治风格似乎使其在政治风浪面前显得无所适从,从而更可能被强势的政治势力所攻击”。不久王文军之母要求依法治国的公开信居然被屏蔽。


(二)警察头上的雾霾
各大网站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文章进行广泛转发,“恶警”的舆论铺天盖地的被制造出来。中央媒体和各界政要遭受舆论绑架及蒙蔽,被迫给警察头上笼罩了一层雾霾。
……

(三)正义在呼唤
2015年1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后,大众看到周秀云等人的暴力抗法行为,舆论渐有反转。社会公众透过雾霾开始看到了阳光。2015年2月1日,王文军母亲给习近平总书记、孟建柱书记、郭声琨部长的要求依法治国的信被公开发布后,不足24小时便被数十万人转发,引起广大警察群体的共鸣。网友“标准大撬杠”发表《当真依法治国,则应认定太原王姓警察无罪》、温州律师徐雪芬发表《人民为何如此逆反》、网友guoguo67发表《我是如何看待周秀云死亡一事的》、网友hnzzyn发表《应当用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来理性分析山西太原民警王文军案》等等许多文章表示对王文军行为的理解与支持,对王文军的母亲表示同情,一股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力量正在呼唤中凝聚和兴起。

四、意见与建议。

(一)意见:

这是一起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发生的普通意外死亡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无法预料会发生而实际发生的社会事件,普通的就像因闯红灯出现交通事故一样。对这种事件,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周秀云的意外死亡,对她和她的家庭都是一种不幸。但她的家人应当知道:这是由于自己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悲剧,以后一定要遵法守法,重新生活。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政治事件。

政治事件是指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策动社会公众参与的与国家政治有直接联系的事件。这起涉及全国的政治事件不该发生,是指如果每个参与人都客观、公正、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全国波动的事件就不会发生。

这起警察正常执法中的意外事件被国内外一小部分人策划成一场沸沸扬扬的警民关系严重对立的政治事件后,真相被蒙蔽、公众被欺骗、政府被裹挟。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若不重视,一旦全国170万人的警察队伍人心涣散,社会秩序必将混乱。

(二)建议:
人民检察院撤销对王文军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及郭铁伟滥用职权的立案决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理由是:
1、周秀云的死亡非王文军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故意伤害罪;
2、龙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仅对王友志一人造成轻伤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4、王文军等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个专门性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和建议,望能引起有关决策部门的重视与支持。

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克俭
律师 王大瑞
二0一五年二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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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林林 2015-3-14 00:13
早料到特色党的处理了。周秀云在他们资本国眼里就一个贱民,而姓王的是已经爬上成他们的打手了。对他们来讲,不去保护这姓王的,谁还会帮他们去镇压贱民的反抗。在这里很清楚地说明一个事实,“依法治国”是依资本国的镇压贱民的法,绝对不是代表人民的法。人民要生存只有斗争这条路了。现在能体会到什麽叫“逼上梁山”了,什麽叫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了。
毛主席早告诫我们,资本主义复辟,劳苦大众又要受二遍苦,二茬罪。我们也该看清,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连薪资他们都不想给,这是什麽样的社会?我忘不了,前几年一个花季年龄的17岁农民工要薪资被老板打死的事实。为了讨要薪资,中国工人已经死伤多少了?恐怕没有人去统计吧?
引用 解廌角 2015-3-14 00:01
反毛者乃畜生: 如处理不当,国家将失去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是的,这才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正常说法。就是习近平作批示,也不应该离开这个基调,可是这两位律师却别出心裁,简直是唯恐天下不乱。我甚至开始怀疑这两位律师是奉李民骐同志的指示前去表演无间道的啦。~_^
引用 反毛者乃畜生 2015-3-13 05:50
如处理不当,国家将失去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3-13 00:17
请各位网友想办法,将二王的原文在国内尽可能到处传播,让群众广泛了解,于左派有利
引用 解廌角 2015-3-12 22:23
就是说,为增强“对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有必要赋予警察对“刁民”任意奸杀掳掠残虐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蜕变到这种地步,人群撕裂到这种地步,上帝也无法阻止社会动荡了。
引用 zxt 2015-3-12 16:35
文革一段时间部分公安不起作用了,但群众自治起了作用,工农兵的应有地位恢复了,根本不会大乱
12.13事件就是资产阶级欺压无产阶级的典型事件,周秀云家人也不构成违法,执法前提是程序合法,110出警后首要职责是制止,并不必然要带双方当事人回去问话,查验身份证也允许打电话告之家属送来,除了出差,有几人在本地活动带身份证
引用 zxt 2015-3-12 16:27
二十多分踩住周秀云的头发,说间接故意杀人都不为过,法医鉴定结论明确,无论中外这都是恶警,要做好街头抗争的准备!先在网上扔个鸡蛋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3-12 11:52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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