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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报酬”能为剥削洗地吗?

2015-5-20 14:3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758| 评论: 3|原作者: 赵磊

摘要: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只是在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常态,“剥削”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我尤其要强调的是,与通常的说法不同,马克思并没有去证明“剥削”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

“风险报酬”能为剥削洗地吗?


赵 磊

我的博士生最近告诉我:用“风险报酬”来驳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经济学课堂上正在流行的时尚。基本逻辑是这样的:既然资本家要承担投资风险,比如投资失败的后果,那么,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就是正当的,资本收益中并没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换言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并不是“剥削”,而是承担投资风险的回报。因此,马克思把资本家对经济剩余的占有定义为“剥削”(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其实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

悲哀的是,我的学生还告诉我,面对风险理论的挑战,不少讲授政治经济学的老师全然没有理论自信,要么王顾左右,要么缄默不语,有人干脆加入批马阵营,干起了为剥削漂白洗地的营生。

用“风险报酬”来证明资本占有经济剩余的正当性,尽管其源远流长,但19世纪的庸俗经济学家毕竟底气不足,只敢弱弱地嘟囔几句而已。所以,马克思当年也只是顺带批判过一下所谓的“风险报酬”。搞笑的是,这个庸俗经济学曾经缺乏理论自信的东东,今天居然成了主流经济学重拾理论自信的依据,足见“现代的”经济学不仅长进不大,甚至有通过开倒车挂倒档来“创新”的发展趋势。

关于“风险报酬”,我不打算拿马克思的逻辑说事——因为,马克思的逻辑正是“风险报酬”要极力否定的目标。为了与“风险报酬”能有对话的共同基础,我将按照“风险报酬”的逻辑来讨论。风险报酬的逻辑,一言以蔽之:但凡有风险的投入,其报酬都是正当的报酬,风险报酬没有“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

在展开这个逻辑之前,我先澄清三个概念:

(1)什么是“剥削”?剥削就是无偿占有,或者不等价占有他人劳动的行为。必须指出,剥削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不是一个价值评价,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

(2)什么是“风险”?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导致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或者说,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

(3)什么是“风险报酬”?风险报酬是指:投资者因冒风险进行投资而要求的,并且超过无风险报酬的额外报酬。风险与报酬的基本关系是:风险越大,要求的报酬率越高。

如果说,“风险报酬”可以为资本占有经济剩余(用马克思的话说“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提供正当性,那么请问:盗窃的风险大不大?抢劫的风险大不大?腐败的风险大不大?贩毒的风险大不大?整天提心吊胆,抑郁了、癌症了,甚至坐牢了、杀头了,如此巨大的风险,是不是可以为盗窃、抢劫、贩毒、腐败的获利提供理论上的正当性呢?是不是就能抹去这些非法占有、无偿占有所包含的“剥削”性质呢?

有人说我偷换概念,说你不能把“不同性质”的风险混为一谈。比如,资本家投资于制药的风险,与投资于制毒的风险,就不是一回事嘛;资本家投资于物流业的风险,与资本投资于贩毒的风险,就不是一回事嘛——虽然都有风险,但前者是“合法”的经济活动,后者是“非法”的经济活动。

顺便指出,“合法性”不是一个永恒范畴,而是一个历史范畴。所谓“合法”,总是在某种既定社会关系下和法律框架下的“合法”,合不合法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今天合法不等于明天合法,现在合法不等于将来合法,反之反是。

为了响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号召,好吧,姑且不论“剥削”究竟是一个法学概念还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不说用“合法”与“非法”来否定剥削的存在是否科学,即使“不同性质的风险”真的存在,即使剔除“非法”的经济活动,也不能证明剩余价值论是“一种偏见”。下面,就来看看“合法”的活动吧,我举三个例子:

——皇帝的风险。皇帝打天下坐天下有没有风险?当然有风险。众所周知,皇帝投资经营的是整个国家,一旦投资经营国家失败,不仅政治和经济上要承担王朝破产的后果,整个皇族都要跟着玩完——这就叫“内库烧为锦绣灰,天街踏尽公卿骨”。皇帝经营国家的风险是不是最大的风险?我不知道;但我想,皇帝经营整个国家的风险,至少比某个资本家投资企业的风险更大,这恐怕不会有异议吧?问题在于,你能不能因此证明,秦始皇征收的赋税不是对劳动者(比如农民)的“剥削”呢?你能不能因此证明,秦始皇征发的徭役不是对劳动者的“剥削”能?

千万别拿“好皇帝”和“坏皇帝”的区别来给我洗脑,也别拿大清国征税的“合法性”来给我说事(这一点连你们的鼻祖亚当·斯密都不会答应)。如果以现代民主理念来考量,这些赋税中肯定包含“封建盘剥”。可是如果用“风险报酬”来考量,这些赋税难道不就是国君经营天下的风险报酬吗?所以,“成王败寇”的逻辑只能说明经营天下成败的后果很残酷,丝毫也不能证明皇帝的征税不是对劳动者的剥削!

——赌博的风险。赌博的投资风险大不大?很大!当然,我这里说的是“合法赌博”,比如投资股市。炒股失败的风险是巨大的,投资股市有输有赢。少数赌徒在股市上发了、赚了,由此带来的巨额利润或巨额剩余能不能证明这个巨额收益就是赌徒自己创造的呢?即使风险报酬能够为这个巨额收益的“正当性”、“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也仅仅是证明了赌徒占有这些价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不能证明这些价值是赌徒自己劳动创造出来的。换言之,“风险报酬”仅仅证明了占有这些收益的合法性,并没有证明这些收益究竟是谁创造出来的。

——雇佣关系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雇佣关系的风险并非只存在于资本一方。资本投资经济活动当然有风险,但是,难道劳动投入经济活动就没有风险吗?失业的风险大不大?失业的后果对于养家糊口的劳动者而言,绝不会比资本家的投资风险低,甚至可能高于资本家投资失败的后果。道理很简单:财物的损失与生存的威胁相比,哪一个风险更大?与资本家投资失误的财产损失相比,劳动者以及家人生存和生命受到威胁,是更大的风险!如果说,占有巨额经济剩余是对资本投资风险的合理补偿,那么,只给失业者可怜且有限的失业救济金合理吗?“风险报酬”如此厚此薄彼,科学吗?何况,即使风险报酬能为资本家占有巨额收益提供辩护,这种辩护也仅仅是证明了资本占有经济剩余的“正当性”,并没有证明这些经济剩余来源于资本家的投入,而不是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劳动。

其实,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只是在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常态,“剥削”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我尤其要强调的是,与通常的说法不同,马克思并没有去证明“剥削”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马克思的着眼点不是道德评价,而是历史评价。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不是剩余价值论的任务,历史判断和事实判断才是剩余价值论的使命。

按照投入产出分析,皇帝也好,资本家也罢,他们的活动毕竟付出了“成本”,甚至也包含了些许自己的“劳动”耗费在其中,即使马克思也不否认这一点。比如资本家的收益,马克思也承认其中包含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所得,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因此,本博文无意否定管理劳动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可问题的要害在于,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投入与报酬严重地不对称:资本对巨额收益的占有,为什么远远大于资本家付出的管理劳动?这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揭示的秘密所在。

至于在皇帝的风险报酬中,或者在资本家的风险报酬中,究竟有多少价值是皇帝和资本家“自己劳动创造”的?或者说在其巨额风险报酬中,究竟有多少是“经营天下”或“管理经济”的正当收入?容另文讨论罢。不过,与其说这些风险报酬是“合理的”,不如说这些风险报酬是“历史的”,恐怕更具科学性。我说的科学性是有理论自信的,这个理论自信来源于马克思的下面论述:

工人们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它们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职能执行者对工人来说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在资本家本人看来,土地所有者的职能对资产阶级的生产是多余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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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马列托主义者 2015-5-21 19:38
比如一个医生在路上人工呼吸抢救了一个人并且没有求回报,那么医生的劳动被他人无偿占有,但是这不是剥削,因为其中没有压迫性,恰恰是医生的自我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都是这种联合劳动),奴隶制  ,封建制和资本雇佣制的占有他人劳动具有压迫性,马克思说异化劳动就是这个意思。
引用 马列托主义者 2015-5-21 19:32
讲得不错,不过剥削的定义可以精细点。剩余价值是一种支配性劳动。如果是联合劳动,占有他人劳动不是剥削,是自愿奉献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5-20 14:36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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