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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戴相龙家族 "合法发财"

2015-5-21 10:56| 发布者: 照胆之镜| 查看: 1381| 评论: 0|原作者: 明镜周刊|来自: 明镜周刊

摘要: 一位网友气愤地说:“如此多的高官家族把平安当金库,而平安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人是谁,而且,这些人还都说自己没有违法,这就是中国发财的秘诀。”

虽然戴相龙家族在戴相龙在朝为官时,在戴相龙监管区域买股票暴富,但《纽约时报》的报导中非常客气地说:“没有迹象表明交易当中存 在任何违法行为。”记得《纽约时报》披露温家宝家族在温相监管区域购买股票暴富之后,温家宝家族也发表声明,声称温家宝家人“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 动”。曾经是平安监事会成员、被《纽约时报》认为代表温家宝家族利益的富豪段伟红,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也说:“我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这似乎在 说,温戴家族成员都是在中国合法发财。

一位网友气愤地说:“如此多的高官家族把平安当金库,而平安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人是谁,而且,这些人还都说自己没有违法,这就是中国发财的秘诀。”


如 果仅仅从一些表层法律层面看,温家宝、戴相龙家族买卖平安股票一事,可能算得上是“守法楷模”。在最低意义上,如果需要购进平安股票,必然需要遵循相关法 律,至少温家宝家族和戴相龙家族拥有的平安股票也不是抢来的。从《纽约时报》报导披露的一个细节可以看到温戴家族是如何“诚实守法”的,根据香港和中国内 地的监管法规,公开上市的公司及帮助其承销股票的专业服务伙伴,有法律义务披露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的身分。《纽约时报》发现,即便是在持股最多的时 候,温家宝家人的投资工具泰鸿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也从未超过3.2%;相应地,戴相龙家族的投资工具持有的平安股份更少,自然更不需要披露股东身分。


中 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或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 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时,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 号-招股说明书》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法人,应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为自然人也有相应披露义务。


温、戴家族除通过减少持股数量巧妙地规避披露股东身分信息这一点外,温、戴家族在依拖买进平安股票暴富的过 程之中,还利用了“股权代持(或称委拖持股、隐性股东)”工具,而这恰好又是中国法律的灰色地带。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均无明文规定不允许股份代持的 存在,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在国际资本市场如美国、香港等,法律中均允许在申请上市文件中出现beneficial owner(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即只要尽到披露的义务,是否代持并无所谓。据接受中国《新世纪》周刊采访的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表示:“股权代持目前 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或者说没有法律地位,所以它能代表的法律关系也不清楚。”这篇报导还提到,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证监会绝对禁止的行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但查这个规定的颁布时间是2006年,而温戴家族购买平安股票的时间是在2002年,平安在香港上市则是在2004年。


正 是因为“股权代持”的存在,段伟红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拿到当朝宰相温家宝母亲的身分证,段伟红的股票能放在温家宝家族成员的名下,她也能依此掩 藏自己的持股规模;而且,温家宝家族成员的股票也能放在段伟红的名下,戴相龙家族也能通过这种“股权代持”,让家族成员创办的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同车峰的亲 戚和业务伙伴相关的公司购买平安股份。如果不是《纽约时报》的新闻伦理精神,天下岂能知道温戴家族通过买卖平安股票发了如此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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