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枪”和“子弹出膛” 网载,2015年7月18日,对发生在洛阳的枪击案,洛阳市公安局通报称: “十余人在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车辆出入,民警上前了解情况,劝说要理性表达诉求,在劝说过程中,周某某(男、29岁)等人情绪激动,谩骂、围攻并持砖块、羊角锤等追打处警人员。期间,民警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又两次鸣枪警告,但周某等人不听劝阻,继续袭警,强行抢夺枪支并猛踹民警。民警依法开枪,致周某某、孙某某(男、21岁)二人中枪。”[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这通报不知出于何人之手,文笔实在欠佳,因为照这样写来,一是处警人员脱不了干系,尽管是“依法开枪”,却还有“主观故意”成分在内;二是周某等人“强行抢夺枪支”,是一对一抢夺,还是数人上前哄抢,语焉不详;三是依法开枪的民警是一位还是几位,是瞄准周某某、孙某某开的枪,还是朝着十余人无目标的“扫射”,也没有说清道明——这些,就都给恶意炒作者留下了种种藉口。 相比之下,八十余年前上海《大晚报》的一篇记载“江都清赋风潮”的报道,就要显得高明些。其在《乡民二度兴波作浪》这一个巧妙的题目之下,记述[乡民]陈友亮之死云: “陈友亮见官方军警中,有携手枪之刘金发,竟欲夺刘之手枪,当被子弹出膛,饮弹而毙,警察队亦开空枪一排,乡民始后退。” 寥寥数语,则交代得清清楚楚:夺枪者是谁,被夺之军警是谁,均真名实姓,一对一;抢夺之际,陈友亮“当被子弹出膛,饮弹而毙”,因果分明;警察队虽人手一枪,却开的是空枪,而非实弹,威慑之下,“乡民始后退”,双方皆“理性表达”,没有酿成更大惨剧。 可是,当年偏有好事者要“挑剔风潮”,大加质疑。质疑者谁?大名鼎鼎的鲁迅先生。他在《申报·自由谈》上发文《不通两种》,指出了《大晚报》报道的不通之处: 【“军警”上面不必加上“官方”二字之类的费话,这里也且不说。最古怪的是子弹竟被写得好像活物,会自己飞出膛来似的。但因此而累得下文的“亦”字不通了。必须将上文改作“当被击毙”,才妥。倘要保存上文,则将末两句改为“警察队空枪亦一齐发声,乡民始后退”,这才铢两悉称,和军警都毫无关系。——虽然文理总未免有点希奇。】 读到此,这才明白,上述公安局的通报和《大晚报》的报道,均属文理“不通”之列。为什么要写得如此“不通”?鲁迅先生一言道出了其中的缘由: 【现在,这样的希奇文章,常常在刊物上出现。不过其实也并非作者的不通,大抵倒是恐怕“不准通”,因而先就“不敢通”了的缘故。……但两者是都属于自己“不愿通”,即“不肯通”这一类里的。】 看来,既然是自己“不愿通”、“不肯通”,公安局的通报就不妨干脆来个不通到底,把最后一句“民警依法开枪,致周某某、孙某某二人中枪”,改成“周某某、孙某某当被子弹出膛,饮弹而毙(伤)”的好,“这才铢两悉称,和军警都毫无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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