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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有违宪的和不违宪的两大类

2012-3-25 00:34|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726| 评论: 1|原作者: 数学|来自: 数学

摘要: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改革技术或者操作,就是故意欺骗人民,并不明着说宪法不对,而是在实施过程中悄悄地违反宪法,让宪法名存实亡,也是一种改革方案。但是,这样的技术也是有副作用的,那就是万一改革得不对呢?万一你想错了呢?万一社会发展规律不是你心中想的那个样子呢?那么改革一失败,人民还可以指责这个改革者违宪,这一点名声是不好的。 ...
应当将改革分为需要修改宪法和不需要修改宪法的两大类

无论是共产党提出的政治改革或者经济改革,或者网上诸位网友提出的各类改革,我认为都可以分为两大类,或者,也可以大家来一个统一的术语,A类和B类。下面我就把A类定义为需要修改宪法的改革,B类定义为不需要修改宪法的改革。

因此,如果共产党及各级领导,提出了一个改革方案,或者要为某个改革方案造势,他又希望向人民传达的信息是明确的,他就应当向人民传递明确的信息,这次的改革,是A类的,还是B类的?是需要修改宪法的?还是不需要修改宪法的?这件事情必须直说。如果这件事情都吞吞吐吐,显得不那么光明正大,会导致人民的疑惑。

比如说,有一个大学的校长,上任之后向全校师生宣布改革方案,那么他就也要申明是A类的还是B类的?如果是B类的,不需要修改宪法,那么他报请上级批准后,就实施改革方案就可以。而如果是A类的,则一个校长是无权改的,校长必须忠于宪法,因此,他正确的做法是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建议,写信,提提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宪法之前,他是不应当有任何违反宪法的动作的。

各级政府,甚至国务院也是一样的,如果改革方案是B类的,那么就按改革方案征求各界人民意见后改就是,如果改错了进行修正就是。如果改革方案是A类的,国务院就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建议,提出新的宪法修正案的草案的意见。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是不应当有任何具体的改的动作的,因为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位置,政府是不应当违反的,否则就不叫法制社会了。

到现在为止,我认为,我感到疑惑的就是,有一大通来自上级甚至中央的“要改革”的宣传,但是弄不清楚这次的“深化改革”,是A类的还是B类的?这一点我以为是必须讲清楚的,否则根本就是啥也没有看懂。如果说“不改革死路一条”,也要提不进行A类改革就死路一条呢?还是不进行B类改革就死路一条?也应当把信息传递清楚,让全国人民疑惑会影响社会和谐。

而现在在强国论坛上进行的许多讨论,好象讨论A类的改革比较多,那么,也就是宪法有地方不合适了?

那么,如果有人认为宪法有地方不合适,需要改革,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宪法也改过多次的,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不断改革。

但是也应当有正确的步骤,那就是必须先从纯学术的角度批判或者批评(批判或者批评这两个词在英语里是一样的)宪法的哪些条款不合理。强调纯学术,就是不要认为宪法是不道德的,要相信当初起草宪法,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宪法,每一个人都是在道德上是好的。否则的话,如果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都是坏蛋,那宪法还有什么希望被一群坏蛋给改正确了?那是不通的。因此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一个“与人为善”的态度。

如果并不能够从纯学术的观点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宣传自己的观点,能够说服他们确实认识到,宪法的某个具体的条款是不合适,应当改成怎样怎样,那么你再嚷一万遍,那宪法还是那个样子,你白忙不是?

另一方面就是要保证另一个学派,是认为中国现在的宪法很正确,或者基本正确,不需要改的学派,这个学派的学术自由,有反驳A类改革提出者的基本权利,而不能够堵这样的学派的嘴。堵捍卫宪法的学派的人的嘴是不合适的,如果压制违反宪法的学派的言论,倒是正常的。

尤其是,我认为A类改革派并没有严肃地批评宪法的任何条款,是从学术上的批评,或者批评了其实也是可以反驳的。A类改革派也没有提出过具体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他们有可能喊了一万遍口号,但是却没有起草宪法修正案的能力。否则你倒是拿一个宪法修正案的草案给我看看啊?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改革的技术或者操作,就是故意欺骗人民,也就是说,并不明着说宪法不对,而是在实施过程中悄悄地违反宪法,然后用各种解释办法来说明他的所作所为是恰好符合宪法的。也就是说,让宪法名存实亡,也是一种改革方案。但是,这样的技术也是有副作用的,那就是万一改革得不对呢?万一你想错了呢?万一社会发展规律不是你心中想的那个样子呢?那么改革一失败,人民还可以指责这个改革者违宪,这一点名声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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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mlmxt 2012-3-2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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