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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

2011-11-23 10:53|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1142| 评论: 0|原作者: 彭国华|来自: 南方日报

摘要:   南方日报记者彭国华 昨日,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在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就《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下称《方案》)作起草说明。《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与此同时,广东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一业多会”,改变“一业一会”的垄断格局。  八类社会组织成改革“重头戏”  ...
  南方日报记者彭国华 昨日,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在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就《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下称《方案》)作起草说明。《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与此同时,广东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一业多会”,改变“一业一会”的垄断格局。

  八类社会组织成改革“重头戏”

  刘洪在进行说明时表示,本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八大类社会组织。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

  据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介绍,一直以来,“一业一会”格局让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垄断地位。此次改革将积极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现阶段,可以在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行“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允许港澳台人士在广东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为会员等。

  《方案》将明确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支持社会人士成立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国际惯例依法开展活动。

  《方案》还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至县(市),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刘洪表示,这是2010年广东将异地商会登记范围从省扩大至地级市以后“迈出的一大步”。

  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

  《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据了解,相关部门将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同时明确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部门、职能和项目,而相应的实施办法、范围与主体、承接对象与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等细则也将“露面”。

  《方案》要求,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本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此外还将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

  社会组织除了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还将建立等级评估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取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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