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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概要过程 (丰碑 ★ 之二)

2016-10-14 22:4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493| 评论: 0|原作者: 苦竹|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毛主席带领我党搞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具体路线是:加强党的领导,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通过思想教育和实践示范,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有计划、分步骤的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完善和规范人民公社制度

  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概要过程

  (丰碑 ★ 之二)

  在毛主席的三农理论及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历程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毛主席带领我党搞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具体路线是:加强党的领导,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通过思想教育和实践示范,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有计划、分步骤的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完善和规范人民公社制度;巩固工农联盟;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化的大农业,农业大力支援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同时工、农业的迅速发展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和积累条件。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我党在解放区迅速解放劳动群众、及时建立人民政权,随即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我国于1947年至1952年先后普遍开展并完成了土改工作。这就为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社会基本条件。

  1952年底,在抗美援朝的胜利大局已定的时刻,毛主席不失时机的提出了早已成竹在胸的“我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的总路线”,以及时指导我国经济基础领域内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进行。他呕心沥血的领导我党、带领五亿劳动农民施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开辟我国三农的社会主义道路。由五十年代初到六十年代初,有计划、分步骤、不间断的推进我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社会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和相对完善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组织的统一体制【人民公社】。这无论对于中国社会还是国际共运来说,都是伟大的创举。

  毛主席指导我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实践历程,运用了他毕生的三农思维成果,并集中的倾泻了他从抗美援朝胜利后至六十年代初的大量工作精力。

一、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

  在农业合作化的历程中,从建国至1953年是重点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的时期。该时期同时试办和示范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也是发展初级社的准备时期。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建立在个体农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农民群体间自愿互利的农业劳动组合形式。有农忙临时互助和常年互助之分。互助组是劳动农民为了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及克服自然灾害的困难,自愿建立的集体劳动互助的组织。一般由几户至十几户组成,实行自主经营、互助劳动,互换人工或畜力。其各自的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各自所有。是劳动农民出自翻身做主的政治地位和维护发展自身利益的阶级觉悟,出自团结合作、群策群力的克服困难以维护和发展自身农业生产的考虑,从而自主建立的互助合作的劳动组织形式。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最早发端于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1928年中央苏区所辖的一些地方翻身的贫苦农民自发的组织了“劳动互助组、耕牛站、耕田队”,时任中华苏维埃主席的毛泽东就对此给予极大的热情关注和热烈倡导。解放前,这种互助合作组织就一直在不同时期的革命根据地(苏区、边区、解放区)内延续、发展。

  解放后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翻身做主的劳动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条件上获得了重大改善。但由于在个体家庭生产经营的私有体制中,其生产资料、劳动力的局限,造成了大多数农户难于扩大再生产,甚至一些农户难于维持简单再生产。为了克服缺乏劳动资料或劳动力的困难,为了增大抵御天灾病业的能力,使得名称不一的“生产互助组”在民间自发的快速扩张。

  这种自发的平等互利的生产互助合作,表现出广大劳动农民不愿出卖生产和生活资料、不愿高利借贷、不愿依附富裕户、不愿再受剥削压迫,要依靠本阶级互助合作的集体力量,保证经济上主人翁的社会地位。这是一种朴素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反映广大贫、下中农(及中农的大多数)的本质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向。于是,抵御两极分化的“互助合作”的东风日益强劲的在全国农村卷起。195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272.4万多个,参加农户1131.3万多户。

  由于集体劳动可以合理分工协作,就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互助组的产量就普遍高于同等条件的个体农户。又由于有些长年互助组积累了一定量的公共劳动资料(如推车、犁、大水桶和备用的农具等),所以这种劳动组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2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规定:必须继续坚持“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批驳了某些人认为的“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应自行解体”的说法。决定认为,劳动互助不但可以克服劳动力不足的困难,而且可以进一步达到提高生产的目的。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  P.32)

  1951年9月,根据毛主席的提议,【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前后,全国的互助组发展到467.5万多个,参加农户有2100万户。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从1950年的19个,增加到1951年的130个。

  会议之后,中央形成《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这是中共中央建国后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

  这个《草案》,总结了我党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我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导思想及其一系列方针政策,提高了我党对农业合作化的认识。强调全党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草案》强调农民劳动互助的社会主义方向:“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草案》批评和警示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右倾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否认这个运动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否认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另一种倾向是采取‘左’倾的急躁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要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的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

  这个决议草案,10月发过一次,后经修改,12月15日又正式发出。12月15日,毛主席亲自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决议草案》的广泛传达,热烈地推动了全国1952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1952年8月至9月,中央委托中央政策研究室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指出: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下达后,基层干部与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斗争的信心提高了,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会议强调,要加强同资本主义倾向的斗争。

  为了加强对农业合作化的组织领导,1952年11月12日,经毛主席提议,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省委以上领导机关“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规定【农村工作部】的“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由邓子恢担任。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P.410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到1952年底,全国互助组已发展到约810万个左右;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644个;试办的具有示范作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几十个(当时称集体农庄)。全国组织起来参加互助合作(加入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数量占比农户总数,约在40%左右。其中:老解放区在65%以上,新解放区在25%左右。

  这年的农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粮食总产达到3200多亿斤,比上年增产400多亿斤。组织起来的农民在农业增产中起了带头作用。全国各地有成百万个互助组织率先参加爱国丰产竞赛,通过增产竞赛评比,显示出互助合作组织的生产成绩比单干好。

  (《中国农业年鉴》P34 (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

  经过一年多的良好实践证明1951年《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是正确的。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公布之前,毛主席对决议又作了两处重要修改。

  一处修改是:放宽了对试办高级社的条件限制,将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件”。

  另一处修改是: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间,必须十分注意对单干农民的政策问题。他加写了一段话:“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

  (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时加写的话,手稿,1953年3月24日。)

二、发展和提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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