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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毛主席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理论与实践 (丰碑 ★ 之一) ...

2016-10-14 22:5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710| 评论: 0|原作者: 苦竹|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毛泽东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不仅深刻洞察、准确归纳“三农”问题的国情,而且科学、系统的创立并践行了农民、农业、农村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向着共产主义方向全面发展的理论、路线和政策。

  重温毛主席“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理论与实践

  (丰碑 ★ 之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广大劳动农民,创造了新中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的社会主义光辉道路和雄壮实践。在中华民族和国际共运的历史上矗立了一座保障和发展劳动农民根本利益的丰碑!这座丰碑在中国的高天厚土之中、在广大贫下中农和劳动农民的心间光彩熠熠!

  莫道谗言如浪深,莫言迁客似沙沉。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流水淘沙不暂停,前波未灭后波生。令人忽忆潇湘渚,回唱迎神三两声。

一、引言

  自1927年我党领导的土地革命至今,我国“三农”境遇的反复沧桑变迁令人不胜感慨。

  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本是我国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体制保障,本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光辉业绩,但国内外的反动腐朽势力为了复辟资本主义,就掩盖历史真实,混淆是非,肆意歪曲和污蔑我党在过渡时期对经济基础实行“一化三改”的社会主义革命总路线,其中包括对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的攻击和鄙薄。

  什么“左倾冒进;小资产阶级狂热;主观意志;好大喜功;连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都没搞清楚;空想社会主义、乌托邦;违背国情民情、损害生产力发展……”。同时大肆吹捧施行个体小农经济的明智、私有制的正义、资本的功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合理、市场经济的美妙、资本主义的先进、中国补课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必须性……。

  而当今的大多数人对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及时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性、必然性不知就里,对我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的社会背景与历史事实不甚了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较为系统的重温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的思想理论;回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客观实践过程;重头认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意在依据相关的毛泽东著述、中共中央决议、决定及党的历史文献,尽量回原毛主席为何、如何带领我党开创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的历史真相。

  对此,我们聚焦如下关键问题:

  1我国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面临着怎样的客观社会背景,看其有无历史必然性?

  2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过了怎样的步骤和发展历程,看其有无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发挥了怎样的革命首创精神?

  3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怎样的党内思想路线斗争,看清真假马克思主义三农思想路线的不同及本质区别?

  4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历程,出现过哪些问题和缺陷,是如何纠正的,看其是否具备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

  5我国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取得了怎样的成就和业绩,看其有无本质上的优越性?

  6解散人民公社实行农业私有化以后的现状?

  为此笔者写了包含系列单篇的中篇文章,以助网友们回忆过去、认识现在、思索未来。

二、历史唯物主义的“三农”理论创造

  在我国历史和国际共运史中,毛泽东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不仅深刻洞察、准确归纳“三农”问题的国情,而且科学、系统的创立并践行了农民、农业、农村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向着共产主义方向全面发展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唯有毛泽东创造性的把马克思关于人类(首先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的最高命题运用于社会实践,其中【人民公社】就是一个光辉范例。毛泽东的“三农”思想路线,化作中国三农的滔滔革命潮、宽广金光道。

  毛主席创建了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这个理论的要点蕴涵着深刻的三农内容。如:

  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土地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动力是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工人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劳动农民则是革命的主力军。

  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革命,中国的革命战争实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战争。

  工人阶级只有与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得以完成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

  广大贫苦农民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并保障和发展自身的根本利益。

  中国土地制度的革命,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中国革命的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工农武装割据、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将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先发展、壮大农村革命根据地并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后占领城市、解放全中国,夺取全国政权。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主席就指明了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方向和道路。

  1943年10月14日,毛主席在中共中央西北局会议上就指出:经过土地革命,打破封建剥削关系,“是第一个革命。但是,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从土地改革到发展劳动互助组织两次变化,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

  (《毛泽东文集》第3卷,P.70,  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

  1943年11月29日,毛主席在陕甘宁边区劳模大会作《组织起来》的报告中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毛泽东选集》第3卷,P.931,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944年,毛主席在与美国人(美军驻延安观察组成员)谢伟思的谈话中即指出:“中国农民的问题对于中国的前途来说是一个基本问题,不解决农业问题,中国的‘工业化’就不能成功。”

  (转引自《毛泽东思想论坛》P.86, 1995年 第3 期)

  1949年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

  (《毛泽东选集》第4卷,P.1477,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

  1949年3月,毛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逐步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

  (《毛泽东选集》第4卷  P.1432,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主席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社会主义社会化大农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发展道路。

  在我国建立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久,毛主席就带领我党及时的、稳步的、连贯的推动着农业的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进程。

  首先,他倡导在农村培养和推广普及社会主义萌芽,推动农村的劳动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作为从私有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他说明了【建组】的意义、原则和发展前途。

  1951年9月,根据毛主席的提议,全国农业“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历史上我党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并形成了《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明确提出了我党倡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导思想及其方针政策,提高了我党对农业合作化的认识。

  《决议草案》强调农民劳动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批评和警示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右倾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否认这个运动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否认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另一种倾向是采取‘左’倾的急躁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各种经济准备的必要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的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

  经过一年多的良好实践证明1951年《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是正确的。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

  1953年2月15日毛主席南下视察时,在列车上听取河北邢台县长张玉美汇报合作化问题时说:“看来,农业不先搞机械化,也能实现合作化,中国不一定仿照苏联的做法。”;“妇女要解放,必须在政治上解放,这是先决条件。但要真正解放,还必须在经济上和男人一样,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这是基础。”;“邢台是个老区,合作化可以提前。在合作化问题上,一定要本着积极、稳妥、典型引路的方法去办。”;“是啊,多数农民是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因为这是一条由穷变富的道路,关键是我们领导采取什么态度。”

  (引自:2013年12月30日,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史频道】《第二章 集中精力谋划国家建设》)

  1953年6月15日,毛主席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内容作了严整的表述,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中央政治局一致赞同并正式讨论通过。

  1953年6月15日,毛主席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严肃指出:“有人在民主革命成功以后,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地方,他们没有懂得革命性质的转变,还在继续搞他们的‘新民主主义’,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这就是要犯右倾的错误。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唯一的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中心。”

  (《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集》下册,P.20,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81-82  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

  1953年7月29日晚上,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农业合作化,要有计划地、稳步地、积极地、自愿地搞互助合作。……”

  (《毛泽东文集》第6卷,P.287,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1953年11月4日,毛主席再同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谈话时说:“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会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毛泽东文集》 第6卷,P.301—305,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在全国【农业生产互助组】基本普及的基础上,毛主席带领我党将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即:逐步在全国普遍建立半公半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再进入到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

  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暂不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

  《建社决议》高举社会主义革命总路线的旗帜,进一步揭示了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的严肃性、深刻性,进一步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指明了我国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肯定了此前我党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工作方针。

  《建社决议》指出:“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涨。但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P661、662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建社决议》指明了我国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即:“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在当时则要大力发展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形式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同时积极提高互助组、试办高级社。

  《建社决议》再一次警示全党:“单干是没有出路的,因为单干不能够克服灾害和各种困难,没有能力经常扩大再生产,即使能够增产也是有限的。这种单干制度长久下去,就要使农民的大多数成为富农、高利贷主和商业资本家进行剥削和投机事业的牺牲品,重新失掉自己的土地。”

  《建社决议》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工作方针。积极领导,是党的领导不应当落后于群众的要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稳步前进,是党的领导不应当超越群众的觉悟程度和不顾可能的条件。

  《建社决议》强调发展农业合作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在小农经济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是绝对不可以用简单的一声号召的办法来实现的。更绝对不能够用强迫命令的手段去把贫农和中农合并到合作社里,也绝对不能够用剥夺的手段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如果用强迫命令和剥夺农民的手段,那只能够是破坏工农联盟和破坏贫农中农联盟的犯罪行为,因而也即是破坏农业合作化的犯罪行为,而绝对不能给农业合作化带来任何一点好处。这就是说,盲目急躁的冒险主义是根本要不得的。必须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来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

  《建社决议》强调:在发展互助合作的运动中,不能把互助合作农民与单干农民互相对立起来,同样地要继续贯彻前《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所指出的:“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的政策。《决议》强调:要对单干农民“给以必要的贷款和可能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克服所遇到的困难而避免受富农、高利贷主和投机商人的剥削。一切互助合作组织必须成为团结周围单干农民的核心。……我们在现在表示关心和适当地照顾单干农民,就有可能使这些单干农民在将来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也就有可能实现我们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即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建社决议》全面的说明了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方针、政策及经营管理原则。

  《建社决议》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关系的路径是由:个体生产互助的临时互助组——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入股)——具有完整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  P.662——664)

  党的《建(互助))组》和《建(合作)社》两个决议体现了毛主席关于完成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思想路线即: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依靠贫下中农、搞好示范、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有计划、按步骤的实现农业合作化。这条路线,既鲜明的突出两条道路的斗争,又精彩的团结了最广大的劳动农民,在思想和政策上引导劳动农民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道路。从根本上规避了苏联在农业集体化中出现的错误。

  1954年6月7日,毛主席在对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情况报告》审阅修改中写道:“这种有计划地大量增产的要求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以及农业技术的落后性质之间的矛盾是越来越明显了,困难越来越多了。这是两个带根本性质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第一个方针,就是实行社会革命,即农业合作化,就必须把劳动农民个人所有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第二个方针,就是实行技术革命,即在农业中逐步使用机器和实行其他技术改革。”

  (毛泽东对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报告的修改,手稿,195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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