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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包产到户、分田到户”的斗争 (丰碑★之八)

2016-10-17 01:1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261| 评论: 0|原作者: 苦竹|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历史证明:毛主席当时对“包产到户、分田到户”以至于对党内修正主义的分析、批判和预料是完全正确的!

  围绕“包产到户、分田到户”的斗争

  (丰碑★之八)

  新中国的历史基础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和文化极度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农业国。如何在这样一个既百孔千疮又一穷二白的农业大国中建设社会主义,国际共运没有先例。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义无反顾的承担起艰辛探索的历史创举。依据中国国情,在建设的实践中探索建设规律,毛主席带领我党不断深化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客观规律的认识。

  在人民公社的创建和运转初期,毛主席格外殚精竭虑。他以无产阶级革命家、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密切关注人民公社的运行和发展动向,频繁深入各省区进行调查研究。在中央领导群体中,他总是最及时发现、最科学归纳、最坚决纠正该时期人民公社在体制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公社的创建初期,“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干部特殊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损害着人民公社的健康发展。在当时的“五风”危害中,尤以“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对新生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力损害最大,农民对此的意见也最大。

  “共产风”的本质特征是混淆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原则界限。“共产风”既来源于干部队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模糊认识、也来源于人民公社试行体制中所含有的缺陷。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共产风”的问题,毛主席一边带头并带领全党深入学习马列的相关理论,从理论上努力探索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性。一边从实践上反复摸索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表现形式。如何在坚持发挥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一大二公优越性的基础上,既,使之成为发展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日益共同富裕的体制保障,成为妥善关照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有效防范两极分化的体制保障;又,成为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恰当体现不同劳动态度和劳动能力差别、有效的克服平均主义的体制保障。

  完成这一科学探索,全党和毛主席本人都需要有一个实践摸索和认识发展的客观过程。当然,在这一探索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必然掺杂和渗透于其中。就是说,其间不仅包含着认识上正确与错误的分歧,也包含着两条道路的斗争。

一、历史上的风波

  早在高级社建立时期,作为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包产到户”的表现,就与正常探索高级社生产责任制的实践混淆在一起,与公有制的集体经济发生矛盾和斗争。这种斗争在党内外、基层、高层一直延续到人民公社时期。

  最早对“包工包产到户”倡导的是: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一文。文章介绍了安徽芜湖地区、四川江津地区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队向管委会包工包产,生产组向生产队包工包产的办法。文章认为“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理由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如果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也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

  (《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人民日报》1956年4月29日)

  邓子恢的工作搭档原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杜润生认为:这篇文章能发表在极具权威的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上,“反映了当时许多社队干部和社员群众的内心要求和实践经验,并非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有普遍意义的”。

  【杜润生:《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P.476-477】

  数月之后,《人民日报》又先后发表了署名【羽心】和【崔峰】的两篇文章。

  羽心的文章指出:“实行小组和社员个人‘包工包产’的时候,如果把分给地段上的一切工作都交给小组和个人去做,那是不妥当的;不该让小组和社员个人‘包产’,不可令小组和社员个人对产量负绝大部分责任。不然,就会使社员或小组的生产活动和生产队统一支配劳动力发生矛盾,妨碍集体生产的优越性”

  (羽心:《关于社员个人和生产小组的“包工包产”》《人民日报》1956年9月1日)

  崔峰文章的标题是《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认为“生产队是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生产队固定了土地,固定了劳动力、耕畜及农具,可以向社承包固定土地上的一切工作,可以发挥生产队的经营积极性”。同时指出“如果包工包产到生产小组,会有几种不好的地方,例如,小组单位多,分散了社的领导力量;各社耕牛、农具一般不多,包到组不好搭配,不够用;小组范围小,劳力不好搭配,包了以后各小组的本位思想会更严重;小组抗拒自然灾害的力量小,妨碍水利统一使用;遇到天旱或久雨,就会发生水利纠纷”等。在文章结尾,作者提出,“生产小组和社员个人可以包工,但不可包产。这是集体劳动下的分工协作,可以使生产小组和社员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更好更快地完成生产任务”。

  (崔峰:《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人民日报》1956年10月19日。)

  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新华社记者采写的稿件《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文章指出:“包产到户是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的路线错误”。文章认为“包产到户受到富裕中农的欢迎和拥护,其危害性很大,是带着合作社帽子的合法单干”。

  (《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人民日报》1957年10月9日)

  1957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南成的文章《调动农民什么样的积极性》。文章指出:“问题是很明白的:一方面是大多数贫、下中农要求坚持集体生产,一方面是少数富裕中农要求包产到户、分散经营”,而“这正是农村中两条道路斗争的表现”;文章尖锐批评“温州专区个别县委领导干部在集体生产中迷失了方向”,“包产到户所调动起来的只是少数富裕中农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广大贫、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却遭受了挫折”。

  (《调动农民什么样样的积极性》,《人民日报》1957年10月13日)

  1959年8月以后,江苏、湖南、河南三省省委对包产到户问题向中央作了汇报,中共中央都一 一批复,要求对包产到户进行彻底的揭露和批判。

  与此同时,中共农业部党组也向中央和毛主席递交了《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报告说:“在五、六、七几个月内,农村中有局部地方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歪风,其中之一是‘包产到户’,实际上是恢复单干”,而且“各省都有这类现象”。中央很快批转了这个报告,指出“今年五、六、七月间,农村中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邪气、歪风,搞什么‘包产到户’”,“实际上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要“认真注意,彻底加以揭发和批判”。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P.248-250)

  1959年11月1日,《人民日报》转载了《红旗》杂志评论员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右倾机会主义是企图为资本主义复辟开辟道路》,并发表了本报评论员的文章《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文章指出:“当我国的历史已经进展到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却出现了包产到户这一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这种现象说明了,当前在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仍在进行”,“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和活动,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文章特别强调:“人民公社的劳动管理、包工包产,并不简单是方法问题、技术问题,而是涉及生产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是两条道路斗争的一个重要战场。右倾机会主义总是想在这些地方钻空子,必须谨防,界限必须划清,阵地必须固守。”

  (《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人民日报》1959年11月2日)

  1959年12月14日《光明日报》发表了《“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文章。文章指出:“实行包工包产到户的实质是把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化为‘一小二私’,使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从生产到分配,都换盖上小农经营的印章,使我国农村重新恢复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就生产力而言,实行包产到户将彻底破坏我国农村最广大社员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积极性;实际上瓦解了公社统一经营能够充分利用人力、物力,并使其在生产过程中与劳动对象取得正确结合的优越性。从生产关系看,首先,包产到户将使人民公社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倒退成小农私有制;其次,它将从根本上瓦解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建立起来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进而使人们重新陷于两极分化中;最后,包产到户将从分配上根本否定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和共同富裕的道路。

  (郑庆平:《“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光明日报》1959年12月14日)

  1959年底毛主席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表示:“庐山会议以前,有些地方搞包产到户,就是一部分富裕中农的私有观念对人民公社化的抵抗。”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P.262】

  1961年8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部编印了《各地贯彻执行六十条的情况和问题》,并汇报给中央。文件肯定了恢复“三包一奖”的责任制,同时指出贯彻执行六十条时存在的若干问题:“在一部分生产力破坏严重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农民对于集体生产丧失信心,以致发展到‘按劳分田’,‘包产到户’,‘分口粮田’等变相单干的现象”,“包产到户虽然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做法上各有不同,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差不多每个省、市、区都有发现。个别地方则是有领导地自上而下执行这种做法”。文件明确地说明:“‘包产到户’,或者是部分产量包到户,损害了集体生产”。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P.492】

  1961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在这类地方,应当通过改进工作,办好集体经济,并且进行细致的说服教育,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

  1961年底至1962年上半年,全国各省、区都发出了制止包产到户的指示。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P.529】

  在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的“七千人大会”上,党中央再一次对“包产到户”发出了严厉警告。由于安徽的“共产风”等错误比较严重,省委书记曾希圣在会上受到了严厉批评并受到了撤职处分。同时会议对曾希圣一意孤行固执的推行“责任田”也进行了批评。与会的不少人认为他“犯了方向性的严重错误”,“带有修正主义色彩”。3月20日,新的安徽省委通过了《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提出要将“责任田”在1962年内大部改过来,其余部分在1963年改过来。

  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从思想路线上、从组织纪律上,对“包产到户、分田到户”进行了一再的严肃否决。至此,本应该平息的“包产到户、分田到户”风浪在党的高层中却又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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