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工 农 查看内容

周秀云一案的判决是“法治”不公正造成的冤案

2016-11-18 01:0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362| 评论: 1|原作者: 贺济中|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太原市法院的判决书如果生效,中国人民的灾难必将来临,执法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可以任意用任何手段侵犯甚至杀害任何一个普通的公民,到头来这个普通的公民反而成了“妨碍公务”这一“尚方宝剑”下的“冤魂”,周秀云案就是先例。

  发生在2014年12月13日的河南农民工在山西太原讨薪时被杀一案,根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结果: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一、事实真相。

  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来到太原市龙城大街山西四建集团经贸龙瑞苑工程项目的工地,准备找项目部讨薪。2014年10月开始,王奎林和父亲王友志及另外十一名工友到该工地打工,共被拖欠2·9万元工资。工地保安以王奎林未戴安全帽为由阻止他进入工地,王奎林说,“他把我往回拉,我转过身推了他一把。”王奎林和保安扭打在一起。二人分别打电话叫来工友和保安队队长。16时20分前后,保安队长报警。王奎林提供了一段警察到场之前的手机录像,录像显示,周秀云等人在和保安队长沟通时说,“刚才有人说要弄死我。”录像中,保安队长并未回应。

  17时,龙城派出所一辆警车四个警察到达现场。“王文军用方言和保安队长说了几句话,回头就说我们是犯罪嫌疑人。”王广伟说。新京报记者就此事向保安队长核实,保安队长通过中间人回应,称不便接受采访。

  王文军要求在场的一名工友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说王文军言语粗鲁,双方发生口角。王文军拿出手铐要铐李康,被王友志阻止,王友志说,“我对他说,你要铐就铐我。”另一名工友拍摄的手机录像显示,王文军把王友志按倒在地,反铐了王友志。

  自称目睹了整个过程的工友徐天动回忆,王友志被铐之后,和王奎林、李康、王成(工友之一)一起被押上警车,“周秀云不愿意,她过去拦王文军,被推开了。”随后,周秀云再次起身,拉住王文军,“王文军说你松不松手,周秀云说就不松”。王文军把周秀云按倒,一个膝盖顶在胸部。

  王文军和周秀云起冲突后,警车上的王奎林用偷藏的手机报警,“警察打人有没有人管?”电话还没说完,车上一名警察拿走了王奎林的手机。

  徐天动称,“周秀云拉住王文军的警裤,把一个口袋拉烂了一个口子,王文军揪着周秀云的头发不放。”王奎林称,他在警车上看到王文军把周秀云的头部“按到了肚子上。”按照太胡市法院的认定:(王文军)“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导致周秀云死亡。2015年1月29日,受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山西省太原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王友志伤情鉴定意见和周秀云尸检鉴定意见,结合案件证据,王文军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是执行公务还是违法执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重大决定”)中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对照中央的决定,太原市法院又是怎样审案判案的呢?

  根据太原市法院对案发原因的确认:经查,案发时,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保安荣建凯报警。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可以认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

  太原市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违背了党中央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回避了周秀云等人去工地的目的是什么?他们为什么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呢?如果真的如太原市法院的片面调查结论,周秀云等人确实违反了工地安全规定,可是事实却绝非如此。

  周秀云等人已经离开了建筑工地,不是去工地闹事,而是去讨回自己的血汗钱的,所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是欲加之罪。农民工在工地劳动结束后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请问法官们,不去工地管理者手中讨回来去哪里要?要放弃不成?你们给出个主意应该怎么办?请问太原市和全中国的法官、警察们,如果国家三个甚至半年月不发工资给你们,拖欠你们的工资,你们会怎么样?人心都是肉长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心比心,不要一味责备农民工“讨薪”不对。当你自己认为应该加薪而组织上没有给你加薪时,会是怎么样?你们还是受过教育有着崇高觉悟的共产党员,都会因为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抱有怨言?更何况这些吃住无着落漂泊在异地的打工者?

  也许有人会狡辩说,拿不到工资可以去告状,看看太原市公安的执法和太原市法院判决就可以知道,死了人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告状讨薪在太原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吗?更何况这些农民工要回家过年,一场官司打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好几年,为了讨回这2.9万元钱,农民工在时间上耗得起吗?

  所以,如果资方不拖欠周秀云等人的工钱,他们就不会集体“讨薪”,没有“讨薪”,就不会有整个案件的发生,太原市法院回避周秀云等人“讨薪”这一引起案件发生的重大问题一字不谈,这符合客观事实吗?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实事求是”的作风吗?不是实事求是的判决,还有“公正”二字吗?

  太原市法院确认:“被工地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保安荣建凯报警。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

  既然法院确认双方发生冲突,王文军根据110 指挥中心指令,是前往工地处理治安纠纷的而不是去打人抓人杀人的。太原市法院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场对被指认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进行调查,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上警车”,这“调查”为什么只调查当地的工地保安,对于打人的起因和经过,警察为什么不问问周秀云等人?既然是双方冲突,双方的人都应该有责任吧?单单只听工地保安的指认就把农民工一方的人带上警车?这是在依法执法吗?太原市法院用“依法出警”来包庇“违法执法”,这只不过是抛出“依法出警”这块牌子来为罪犯辩护的曲理,法院难道不知道“违法执法”对中国“依法治国”的危害?违法执法不是依法治国而是践踏法律。

  稍微有点治安知识的人,稍微有点人民群众意识的警察,稍微有点司法知识的执法人员,都应当清楚明白处理治安纠纷的程序与方法不只是偏听一面之词后就抓捕人,完全听信资方一词的就随便抓人不是在依法执法,而是充当成了资本家的走狗。当被抓的人感觉警察在违法执法时有说几句不满的话就打人,最后还把人打死,这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吗?过去我们称警察为“民警”,“民警”是人民警察的简称。现在虽然在许多地方把“人民”二字阉割掉了,但山西的警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而不是国民党的统治下应该没错吧?既然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也许还是共产党员,就应该拥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吧?习近平同志说:“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王文军态度横蛮,语言粗暴,动不动就抓人、打人,最后到杀人,这样的违法执法,人民会拥护、会赞成、会高兴、会答应吗?

  请问太原市法院,王文军的不按执法程序和采取粗暴执法手段,太原市法院也认同。法院会不会象王文军一样,只单单听原告的起诉状书就判决“被告”徒刑?如果这个被告的家属提出抗议,不服判决,法院会不会象王文军一样粗暴执法,采取行凶打人甚至打死这个被告的家属?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你们认为这样做是违法的,那么你们为什么还要代表法律支持王文军的违法执法,狡辩说王文军是在执行公务,对不满违法执法的人民群众责成是“妨碍公务”?

  太原是山西省的省份,周秀云等人务工的单位是太原本地的企业,周秀云等人是河南的农民工,这是地域的差异;太原工地的资本家比周秀云等农民工有钱,周秀去等人只是一群为了养家糊口在太原挣苦力钱的农民工,王文军等人能够从企业资本家那里得到利益,在周秀云这边是得不到任何利益的,这是贫富差别。王文军为什么作为人民警察在执行上级指派的任务时不能坚持党的原则、主持公正而偏偏要进行违法执法呢?其原因不外乎是以上两点: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怪,二是官商勾结利益导致。

  这是一场由“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知道同是打工者的工地保安人员,为什么也这么心狠手辣,没有同情心。是不懂得周秀云等人的今天就是你们保安人员的明天,还是工地保安已经知道了该企业与地方政府或者公安部门有着特殊的关系才这样做?否则这应该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为什么要报警呢?这起由于工地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资关系而造成双方冲突,本来是企业内部的纠纷,由工地保安报警后作为治安纠纷处理,后来发展为“杀人”犯罪。

  按照太原市人民法院的确认,王文军是在接到“110 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这是事实。王文军是老警察,应当懂得处理治安纠纷的程序与方法。可是到达现场后,王文军执行的不是“110 指挥中心”下达的“处理治安纠纷”的公务,不是依照执法程序进行工作,而是采取打压一方偏袒另一方的违法执法。态度横蛮,语言粗暴,随意抓人、打人等违法执法不具备法律上的正义,不是在执行公务而是在违法犯罪,请千万不要玷污“执行公务”这一神圣使命。遵照党中央的决定:“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对王文军违法执法,法院也应该遵照党中央指示,对王文军的违法执法进行追究。法院更应当“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可是,法院的判决书中没任何语句说到了王文军的违法执法行为,反而把王文军的违法执法说成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违法执法不是在执行“公务”,是在干带有私人利益,发泄个人个私欲的“违法犯罪”行为。把警察执行公务的光环套在违法执法的王文军的头上,这样同样玷污了“警察”的光荣。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而王文军是借着执法的名义行违法犯罪之实。太原市的“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这一确认如果成立,那么今后所有的执法人员都可以违法执法,横蛮执法,粗暴执法。有“执行公务”这道“护身符”,有“执法”这种特权,更有法院这把保护伞,政法领域中的腐败是无论如何也禁制不了的。法院把“违法执法”的犯罪当作是在执行公务,把对违法执法不满的人民群众诬陷为妨碍公务,这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知法犯法。

  党中央提出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不但不能庇护共产党员犯罪,还必须对犯罪的共产党员从严从重处置,这才是真正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这样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赞成、高兴、答应。

1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8 03:15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查看全部评论(1)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19 12:16 , Processed in 0.012169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