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工 农 查看内容

周秀云之死与王文军之刑

2016-11-20 00:3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81| 评论: 1|原作者: 马志远|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30多年来,以“知识化、专业化”为由,逐步演进形成的公务员制度、法官警官检察官制度这些资产阶级法权制度,则造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阶级,而这个阶级又在逐步地脱离人民,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与人民为敌。这恐怕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根源。

  周秀云之死与王文军之刑

  ——谈谈公检法的“屁股”问题

  马 志 远

  一

  周秀云,生前是一位河南籍女工,快五十岁了,与其丈夫王友志、儿子王奎林一家在山西太原小店区一处叫做“龙瑞苑”的建筑工地打工,2014年12月13日死于当地派出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之手。事件的起因不论周秀云是到建筑工地找老板讨薪,还是进入建筑工地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不论王文军致死周秀云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周秀云死在王文军手下,这一点是确实无疑的。

  王文军致死周秀云一案自发生之日起,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的关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的“焦点访谈”栏目、人民网、新华网等中央级媒体都曾对此案有报道和解说,诸多正义之士两年来更是始终关注着案件的进展,多次发文提出看法、发表见解,对周秀云之死给予深切同情和声援,对民警王文军表达强烈谴责和义愤,要求司法机构对王给予严厉惩处。当案件历时近两年之久,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2016年11月10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文军等三名民警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时,社会舆论再次大哗,围绕法院判决对王文军的定罪、量刑,纷纷表示质疑和愤怒。这种质疑和愤怒,想必还会继续下去。

  我无缘看到这起案件的案卷材料,也没有参加或者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整个案件事实缺乏身历其境的体察与感受,但是,从媒体(比如“红歌会”网)披露的判决书的内容和王文军致死周秀云的过程图片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文军对于周秀云的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显然是避重就轻了。

  在刑法学上,所谓“过失”,是指对于犯罪后果在主观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用最为通俗的语言讲,就是“不小心”的意思。好吧,那我们来看看民警王文军是怎样“不小心”致死周秀云的。

  2016年11月15日11:42:04发在“红歌会”网上的题为《人在做,天在看:看王文军多凶残!》的一组画面连续的图片(图片说明称,这组图片来自案发地点——周秀云等人务工的建筑工地上方塔吊上安装的监控仪)清晰地记录了王文军将周秀云打倒在地,又在周秀云的头发上踏上一只脚的过程。我们从这组持续了23分钟的50余幅画面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王文军的多个暴力动作:抓住周秀云的头发往警车后推、把周按倒在地又抓住头发把周拎起来、周又被王文军按着跪倒在地继续殴打、王文军抓着周的头发按坐在地上5分钟、抓着周的头发大幅摆动、往左猛拧之后将周顺势摔倒在地、右膝压住周胸部左腿换位加力、见周无反应后起身观察周、脚踩州的头发眺望远方……这难道是一系列“不小心”的动作吗?不要说王文军是一个多年从警的警察,即使是一个普通的人,他能预见不到自己这样做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吗?或者能够预见到损害后果而又轻信可以避免吗?可是,“红歌会”网11月11日10:51:54援引的“太原法院网”的报道却说:“周秀云对姬腾飞进行推打,王文军上前阻止,周秀云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秀云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期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这是判决书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上述监控录像画面反映的事实是多么大相径庭!难道工地塔吊监控仪自动拍摄的这组照片没有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如果没有出示,法院又是靠什么证据认定“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的呢?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持续时间长达23分钟,还能认为是“过失”吗?

  而对于王文军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法院说:“经查,第一,王文军与郭铁伟系依法出警,在现场对被指认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进行调查,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上警车后,因周秀云阻拦,与周发生争执,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王文军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第二,案发时,周秀云持续抓着王文军裤子裤兜处7分钟,属于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的妨碍执法行为。期间,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文军对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第三,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这段判词对于王文军的伤害行为又是多么的轻描淡写,其袒护之意又是多么明显!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如此歪曲事实、对于王文军的刑事责任轻描淡写地枉法裁判呢?是因为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是一位警官,是一个与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具有被称作“官”的、具有公职身份的人,更何况这位王警官又是在执行公务。就警官、检察官、法官相同的身份而言,都是有“官”在身的人,都是组织部门管理和财政部门供养的人,他们相同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感情上自然也是亲近的;就王文军警官出警执行公务而言,本身就具有不可侵犯的法定正义性,自然也是要维护的,否则,谁还敢于和愿意执行公务呢?

  太原中院在警察王文军致死女民工周秀云一案上所表现出的“官官相护”的恶劣作风,并不是个别的,太原有,其他地方也有;刑事诉讼中有,民事、行政诉讼中也有。君不见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快30年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中的比例少之又少、比重轻之又轻,原告胜诉的案件寥若晨星吗?那不就是因为法院很自然地把屁股坐在了行政机关一边了吗?君不见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申诉,纠正起来都是事比登天吗?这倒不是法院的审判质量已经高到炉火纯青、无可挑剔的程度,不也是因为公检法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有一个互相“照顾”、彼此“关怀”的“潜规则”吗?君不见法官对于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是怎样地亲切、热情,而对于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又是怎样地冷眼相待吗?那还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都是“官”,他们本是一家人吗?虽然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家要互相制约,可是有谁能够撕开“官”字的亲情去制约呢?如果多一点制约,怎么会有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等那样的冤案呢?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家,就好比是一条工业生产流水线,公安机关把“原材料”送进去,经过检察院、法院,是要把“产品”加工出来的。

  公检法三家的屁股,它们三家与行政机关的屁股永远是坐在一条板凳上的。他们坐的这条板凳,是一条脱离人民群众、居于人民群众之上的老爷式板凳。

  二

  近二三十年来,我国的公检法队伍经历了一个新旧更替的过程,一批批的受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逐步进入公检法机关,代替了那些半路出家、学历驳杂的人们。这种更替似乎给人们一种希望和期待,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会由此加快,社会公平正义会由此实现。但是,事实告诉人们,这种期待是天真和幼稚的。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大学或者研究生学历的年轻警官、法官、检察官,倘若他们没有主持正义、坚持真理的政治节操,没有人民性的阶级立场,没有起码的职业良心,他们所能够做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上下其手、出入人罪的刀笔吏般的勾当!三十多年来,充满着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各级各类教育,已很难培养出肩担正义、正气凛然的谔谔之士。当一个人通过十几年的苦斗,经过小学、中学、大学甚至研究生教育,又经过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光荣地”成为掌握着专政工具“刀把子”的官僚集团的一员,而这个集团又是脱离人民甚至是损害人民的时候,作为这个集团中的这个人不向人民举刀才怪呢。

  太原中院负责王文军致死周秀云一案法庭审理、判决书签发的法官、庭长甚至分管院长,想来他们都有正规的法学学历,年纪也不大,即使院长料想也不超过55岁,也还没到昏聩糊涂的年纪,可他们就作出了这样的判决。他们坐着什么板凳,举刀向谁人,不是一清二楚的吗?

  鲁迅先生曾经是一位进化论者,他说:“我一向是相信进化论的,总以为将来必胜于过去,青年必胜于老人,对于青年,我敬重之不暇,往往给我十刀,我只还他一箭。然而后来我明白我倒是错了。这并非唯物史观的理论或革命文艺的作品蛊惑我的,我在广东,就目睹了同是青年,而分成两大阵营,或则投书告密,或则助官捕人的事实!我的思路因此轰毁,后来便时常用了怀疑的眼光去看青年,不再无条件的敬畏了。(《三闲集·序言》)

  三

  中国的老百姓历来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包公、海瑞之类的青天大老爷身上,包公、海瑞的形象在民间家喻户晓,歌颂包公、海瑞的戏至今都在上演,让很多人热泪盈盈。1961年,明史专家吴晗先生创作的历史剧《海瑞罢官》,就为人们塑造了一位刚正不阿、不畏强权、为民请命的包公似的人物——海瑞海青天。海青天奉皇帝圣旨到江南打击地主豪强、平反冤假错案,大得民心,江南民众齐声称颂:“今日里见到青天,勤耕稼重整家园,有土地何愁衣饭,好光景就在眼前!。可是,姚文元的一篇《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部历史剧不过是塑造了一个假海瑞;在不触动封建制度的情况下,指望海瑞这样的“青天大老爷”来让穷苦百姓“过上好光景”,不过是制造了一个骗人的幻想。

  我常常想,过去的老百姓呼唤包拯、海瑞那样的青天大老爷,今天的百姓呼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两者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吗?两者的区别只不过他们呼唤的包拯、海瑞是具体的人物形象,而他们寄于希望的法律则是一种抽象的观念罢了。其实,无论过去老百姓心中的“清官情结”,还是今天孜孜以求的“法律公平、正义”,都不过是他们于万般无奈中的一丝希望,都不过是被压迫生灵的一声沉重叹息! 姑且不论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不是公平、公正的,假如法律本身是公平、公正的,公平、公正的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首先就有一个谁来掌握和谁来执行的问题。

  1958年冬,毛主席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曾经加过一段批语:“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一切部队、一切企业、一切文化教育事业掌握在哪一派手里,对于保证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们就可能变质,人民的权利就不能保证。总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而现在存在着的国家权力壁垒,阻挡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途径,劳动一线的工农群众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越来越小,以至于人们戏说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了“官员代表大会”,就是鲜明的一例;30多年来,以“知识化、专业化”为由,逐步演进形成的公务员制度、法官警官检察官制度这些资产阶级法权制度,则造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阶级,而这个阶级又在逐步地脱离人民,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与人民为敌。这恐怕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的根源。


1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20 07:36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查看全部评论(1)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5 23:59 , Processed in 0.018625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