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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重新认识“鞍钢宪法”的意义

2017-5-5 22:0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295| 评论: 1|原作者: 王今朝|来自: 激流网

摘要: 无论中西方都对中国的鞍钢宪法的意义低估了。在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关头和中国建立自身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应该重新认识鞍钢宪法的意义。鞍钢宪法是毛泽东经济思想的自然产物,不仅是占优苏联马钢宪法和西方科层管理模式的企业管理模式,而且是稳定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毛泽东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中国鞍钢宪法对于今后中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安排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

鞍钢宪法所具有的工具理性要联系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刚刚发生的大跃进来理解。

首先,从逻辑看,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新中国面临的最重大政治(任务),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实际上,它成为最主要的政治。在和平时期,如果企业的管理模式不为政治服务,那政治的经济基础就丧失很多了。因此,坚持政治挂帅作为鞍钢宪法的第一条就容易理解了。而从历史看,加强党的领导应该是针对苏联的专家治厂、一长制提出的,它使得中国的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既是以分权实现经济民主的一种方法,也是加强国家对经济实行民主控制的一种方法。事实上,苏联由于在企业这个社会细胞中过度依赖所谓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结果,形成了党和人民之间分裂的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次,在经历反右运动后,右的势力存在的土壤并没有消失,条件合适就会生长出来。非党的右倾势力对经济权力的抢夺可能削弱社会主义制度是新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威胁,因此,加强党的领导作为第二条原则也就可以理解了。用当代管理学和经济学术语来说,政治挂帅和加强党的领导属于企业管理层面的根本的制度设计,也是顶层设计。

第三,刚刚发生的大跃进不能不对毛泽东产生影响,但毛泽东又没有受到这种近因效应的束缚。鉴于大跃进的教训,大搞群众运动因此具有通过民主手段(让人们都有发言权、建议权)防止经济组织(不仅是企业,而且包括农业组织)领导人独断专行、武断决策的意图和针对性。当然,大搞群众运动并不是只有消极的预防作用,而是有建构性的意义。这可以从它与后来波特的价值链管理的相同和相通之处(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565-566页)来说明。通过广泛发动群众,不仅可以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也能容纳聚焦战略(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218-219页),而且保证产品质量,容纳企业致力于质量领先(关注高质量产品和持之以恒的改进)战略,从而打破比较优势战略。这是因为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普通工人的受教育水平也很低,只有在普遍的群众参与中才能发现适当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加以使用、培养。

第四,“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意图与“大搞群众运动”有重合之处,它要求企业管理者参加生产劳动,有迫使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微观运行的意图(西方管理者的走动管理就是西方的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更有限制管理者为所欲为的情况发生的意图。[14]可以说,这种双向的交流是解决企业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最好方法,也为“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提供了最好的机制。本来,“两参”就是管理上的两结合了,而“三结合”扩展了“两参”所代表的结合,不仅包括管理者和工人,把技术人员也包括进来了,而且把结合的领域扩展到管理以外的生产和技术领域。这实际上是试图保证中国企业能够实现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的合作。

第五,“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则是强调技术创新,它显示,政治挂帅不等于唯政治论,不等于政治决定论,不等于不抓研发。在鞍钢宪法五项原则中,“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属于使命描述范畴,鞍钢宪法的提出与中共建党时提出建设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以及在建国后的多快好省的总路线是曲同工,都包含着重要的目标定位。而“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属于工作方法范畴。鞍钢宪法是目的和手段的一个统一体。鞍钢宪法对因果关系进行评价、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科学的方法选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是极为高明的。鞍钢宪法的逻辑框架和哲学基础超越了以马基雅维利主义为主要基础的西方管理学(体现在授权、控制、激励、领导、权力、股东、利润等概念上)。鞍钢宪法也没有侵入形而下的管理任务中,没有处理具体的任务的设置,没有处理人与工作的匹配,没有处理流程管理。但是,鞍钢宪法紧紧抓住了人与人的关系这个经济学的根本问题,抓住了阶级关系这个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这是它的最主要、最重大的贡献。正是这个贡献,可以让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可以达到世界最高水平。

毛泽东通过提出鞍钢宪法把中国的生产关系安排大大细化了。本来,公有制社会制度已经根本地改变了企业的竞争态势,比如它使得任何企业都避免了类似资本主义企业那样遭受新加入者的威胁,也使得购买者和供应商的议价变得并不重要,还消除了竞争,使得对于企业存续和发展的唯一的威胁就是替代产品的威胁(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217-218页),从而使得波特的竞争战略失去了针对性。在鞍钢宪法下,中国的生产力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得到极大的发展。它的成功运用本来应该在二三十年中带来巨大的发展成就,成功缩小中国与西方的多方面发展差距。[15]可惜的是,就连学术研究都长期未能给予鞍钢宪法以应有的重视。

三、结 论

中国对于鞍钢宪法的研究太弱了,对于鞍钢宪法的评价太低了。本文的分析表明,鞍钢宪法不是一时冲动的产物,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鞍钢宪法确实应该包含“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五项基本原则,尽管这五项基本原则中也可以有“虚”、“实”之分。[16]鞍钢宪法是新中国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发展的需要。鞍钢宪法也能容纳西方先进的企业战略。实际上,鞍钢宪法所倡导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经济活动安排也是针对苏联马钢宪法模式的改进。苏联马钢宪法克服了西方企业管理模式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因而占优于后者。这样看来,中国鞍钢宪法确实可能具有占优于西方管理模式的潜力。即使一个人质疑鞍钢宪法的效率属性,如果考虑到毛泽东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深深思考新中国的制度安全,那么,鞍钢宪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不可能被否定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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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今朝:我们应当重新认识“鞍钢宪法”的意义!-激流网

(作者:王今朝,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学系教授。作者授权刊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编:畢非)

参考文献:

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赵睿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30页。

刘振华:《“鞍钢宪法”出台始末》,《中国档案》,2009年第4期。

刘青山:《“鞍钢宪法”始末——中国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早期探索》,《国企》,2011年第7期。

宋铁春:《宋必达之子回忆<鞍钢宪法>的历史真相》,《小康》,2005年第7期。

于之伟:《“鞍钢宪法”问题研究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3期。

江师清:《毛泽东<鞍钢宪法>的现实指导性》,《湖北工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

黄新刚:《关于鞍钢宪法》,《读书》,1996年第7期。

高良谋、郭英、胡国栋:《鞍钢宪法的批判与解放意蕴》,《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10期。

高良谋、胡国栋:《管理移植与创新的演化分析——基于鞍钢宪法的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11期。

胡国栋、王晓杰:《企业民主的缺失与重建:从“鞍钢宪法”到组织主人翁行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

乐国林、陈春花:《两部企业宪法蕴含的中国本土管理元素探析——基于鞍钢宪法和华为基本法的研究》,《管理学报》,2011年第11期。

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54-456页。

Wilkinson, R. and K. Pickett, TheSpirit Level: Why More Equal Societies Almost Always Do Better, London:Penguin Group, 2009.

盖瑞•J.米勒:《管理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王勇、赵莹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10页。

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注 释:

[1]日本企业界的有识之士应该理解,如果没有美国的原子弹,他们将败在毛泽东所领导的中国人民手下。日本人借鉴鞍钢宪法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于毛泽东这个战胜者的尊重。而在毛泽东身后,鞍钢宪法为什么长时间销声匿迹,是值得深思的。

[2]所谓“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改革和改进上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相结合。

[3]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中,“旗帜鲜明讲政治”是贯穿始终的思想主线。

[4]西方政治学认为,在微观上,一个人对另一个产生影响、压力就是政治。怎样防止企业中出现一部分人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无疑就是政治问题。如果在社会中的微观层面上,充斥着少数人剥削、压迫大多数人的情形,这个社会的宏观层面的政权就不可能保持平等、公平和公正。

[5]企业管理者(如马宾)、文学家(如艾芜)都对鞍钢宪法的诞生做出了贡献。关于鞍钢宪法的提出者的争论(参见于之伟:《“鞍钢宪法”问题研究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3期)是没有意义的。

[6]现在看,这种分歧的产生的根源应该是在苏联当时的主要领导人身上。

[7]鞍钢宪法与许多鞍钢管理者和生产者,如马宾、宋必达、孟泰等,有关,见[3][4][5]。

[8]邓力群:《和毛泽东一起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党的文献》,2011年第5期。

[9]见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10]刘青山(2011)没有提罗定枫的名字,而是强调了鞍钢总工程师马宾的作用。有说法认为马宾主持创造了鞍钢经验。而罗定枫(2000)提及了几位同志,但没有明确提马宾的名字。见罗定枫:《关于“鞍钢宪法”的回忆与思考——纪念“鞍钢宪法”诞生四十周年》,《党史纵横》,2000年第12期。

[11]《毛主席关于鞍钢宪法的批示》,《安徽大学学报》,1977年第2期。

[12]中共鞍山市委员会:《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工业用水与废水》,1977年第1期。

[13]这种人格的特点是高动机水平、高度主动性、精力充沛、始终如一。西方人还喜欢用自信、风险偏好一类的词来描述这种人格。参见罗宾斯、库尔特(2004,第525页)。

[14]在实践中,处于一线的工人不可能参与所有重大的企业决策。但事实证明,那些最能关心工人生活、命运的管理者在做出管理决策时玩玩更为英明。而不与工人密切联系、不与工人打成一片的管理者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毛泽东主席当然知道,一般人不可能替代和参与他的工作,但他依然强调人民群众的作用。这是令人深思的。而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提出,要让基层群众对于召开十九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合适渠道反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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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iou 2017-5-7 20:56
鞍钢宪法再好,凡是毛主席主张的人民事业这些人是会一概排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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