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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三农”演变的十六条“定律”

2017-6-28 23:0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476| 评论: 0|原作者: 张文茂|来自: 山丹丹红网

摘要: 村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主体,突破这一底线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化。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中一个最简单的、也是最基本的标志是:谁是主要的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取决于集体产业结构定律

改革初期,一般农村是否实行均田制的家庭承包,在当时的条件下也不应该一刀切,因为这背后同样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一般来说,粮食能否自给和人均二三产业收入是否大于土地承包收入,是农民群众是否愿意实行家庭承包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背后的规律是农村产业结构决定农业生产的承包方式。改革初期的大体情况是:

(1)第一类,凡是粮食生产还不能自给的村,即吃粮靠国家返销的村,均应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

(2)第二类,凡是集体人均二三产业收入大于人均承包土地经营收入的村,即农民在集体企业就业收入高于一般家庭农地承包收入的,均不适用均田制家庭承包经营,而是集体统一经营下的不同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如专业组、专业队,或由农业公司统一经营。

(3)剩下的中间状态,即吃饭问题已经解决,但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还没发展起来,或规模较小,人均收入还不能高于承包农地的收入水平,则属于可分可不分的类型。不分的出路在于,集体通过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几年后达到第二类的水平,那时再调整承包关系,收回分户的承包权,实行统一经营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所以,在这里,土地家庭承包关系的调整完全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基本权能,一刀切地由国家宣布15年、后来的30年甚至长久不变的政策,实际上是强行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拥有调整权,使所有权完全虚化,将承包制演变成了“永佃制”,结果必然走上颠覆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在现实的演变中,绝大多数分田到户的农村最后失去了集体发展二三产业的组织能力,也就失去了对农业承包关系调整的能力。而在当时的条件下解决温饱问题,只是少则三两年多则三五年的事情。一旦吃饭问题得到解决,农民最自然的选择就是个体创业或打工创收,于是城乡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条件——自由劳动力出现了。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的结构转向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改革的深层原因来自公社工业化的产业革命定律

改革绝不是某个人的专利,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虽然当时大家都从现实生活中感觉到了农村的发展面临着改革,也需要改革,但是,却严重缺乏对这种改革发展趋势深思熟虑的把握。所谓“总设计”其实是骗人的,果真如此,又何来“摸着石头过河”?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不论是最高决策层还是广大干部,大家都感觉到了改革的需要,但对改革深层次原因和复杂性都缺乏深刻的理解。这正是改革初期大多数干部在认识上的真实写照。农村最初的改革,一般都是从多劳多得的生产责任制起步的,后来发展到家庭联产承包。但这只是局部的和表层的理由,是来自农业自身的原因。现在回过头来总结,从全局性和长远趋势上看,农村改革真正的深层次原因来自公社工业化的产业革命。所以,改革的目标绝不仅仅是农业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是建立适应产业革命和市场机制需求的集体经济新的复合型体制。这是因为,公社工业化的客观趋势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民公社自身三级体制的变革、短缺经济的终结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计划调节减弱和市场机制增强,使整个国民经济向国家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第一推动人民公社政社分设的改革。社办企业的发展,使公社一级企业经营职能越来越强,必然导致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的分离,推动政社分设的改革。这种分设一方面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职能,另一方面是“社”的经济职能公司化。公司化的形式有多种:一种是公社办公司,公社仍维持“一大二公”的性质;一种是联社办公司,公社演变为所属各村的联合社;一种是公社直接公司化,所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公社企业和资产的联合持股股东。不论哪种形式,本质上都是集体经济加公司企业的模式。

第二推动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的改革。这是一个先在在集体经济母体内部孕育各种专业组、专业队的过程。当这些专业的组、队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企业甚至公司以后,母体的分娩完成了,新的组织形式出现了。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在社和大队(两级母体)之外新的企业组织与母体形成两级核算的体制。而生产队的农业劳动力也逐渐社队企业转移,使简单的、只适合的农业三级体制向适合工业化进程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公司企业组织的格局转变,并且在公社和大队两级同时进行,生产队的基本核算功能逐渐弱化,最后成为农业的专业组织,成为大队或公社农业公司的组成部分。这时,原来的三级体制逐渐演变为以合作经济组织和公司企业组织为基本形态的“两级所有、多层经营”的复合型集体经济体制。

第三推动国家对公社计划管制的逐渐放开。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发展主要是靠集体经济自己开拓市场,是靠市场机制发展起来的。这就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在以粮为纲阶段的高度集中统一计划管制逐步放开,更多地以来市场机制调节,市场经济机制首先进入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毛主席提倡的人民公社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

第四推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发展,农副产品等商品供应迅速增加,短缺经济的局面逐渐改善,为国家取消票证等计划管制的手段逐渐失去意义,市场机制的调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把改革前曾经存在过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简单地一笔否定,而是既要充分认识到那是在工业化起步阶段必然采取的经济体制,也是整体效益最高的经济体制,又要看到这一体制他存在有一定的阶段性,即一般限于短缺经济阶段,不能把它当成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本质特征。对于工业化后发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上,可能要经历三个历史阶段:一是计划调节主导阶段。这是由后发国家工业化需要优先发展重工业(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所决定的,一般呈现短缺经济特征,所以计划在配置资源上起到了组织和引领的作用。第二个是计划和市场共同调节阶段。在摆脱短缺经济以后,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逐步增大,计划调节范围缩小,整个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产业和领域,国家仍然实行计划调控,而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则放开由市场调节,计划调控的职能更多地表现为对经济发展中的盲目性进行修正的作用。第三个阶段,社会主义发达阶段,最终依据大数据的现代信息手段,使社会生产的主要领域重新转变到有计划的发展过程,市场机制逐渐缩小直至消亡。

第五,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随着农村公社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市场机制调节的作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最后,城市国营企业也要按照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方向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开始进入城市改革,国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现在还在推行的所谓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已经成为私有化的主要推手。从一般理论上看,新自由主义推崇的科斯产权理论本来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理论,而共产党宣言所强调的是消灭私有制,恰恰是反对不断明晰个人产权的。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还需要使用产权概念,一是因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二是因为改革后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例如人民公社三级体制,就是三级产权主体结构。所以转到市场经济体制后,产权的概念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上还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夸大了,成了瓦解公有制的主要推手。这表现为首先是污蔑国有和集体经济产权不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实际上,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本身都不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其产权归属都是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只能是指企业及其资产的归属问题,是国家的,还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它们在集体和国家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界限都是清晰的。硬说国有和集体经济产权不清,就是主张私有化,根本反对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其次是把产权制度引进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实际上把集体资产量化分割到个人。这等于把集体经济蜕变为建立在个人产权基础之上的合作制,说好听点是退到初级社,实际上是搞私有化。这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权的固化、用益物权化和土地股权化确权。第三是强制集体企业与社区集体经济母体分割资产,导致乡镇集体企业大面积私有化。所以,总结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应该承认,在改革中引进产权概念是应该的,因为我们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搞什么产权制度改革,并且提出只有股份合作制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集体经济,就是一种假改革之名的私有化大忽悠了。

.没有人民公社的农村工业化必然夭折定律

人民公社制度只有在进入公社工业化发展阶段才能真正发挥出他的体制和组织载体的优越性。与此相适应,农村工业化也只有依托人民公社这样的体制和组织形式,才能健康发展,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物质经济基础也只能在于你公社工业化所形成的集体积累。

这个规律已经被私有化取向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决策层完全没有预料到公社工业化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所以才在工业化大潮已经到来的初期提前解散了人民公社。而失去了人民公社体制支撑的农村工业化进程陷入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低端化、庸俗化发展陷阱,最后终于在90年代的私有化改革中夭折。90年代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荒谬而又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集体企业纷纷与集体母体(乡村两级)分割产权,理论上的解释是集体经济产权不明晰,以致到后来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逼得一些集体企业把股份作假到个人名下才行。到90年代中后期,农村工业化进程基本夭折,农村集体经济也就失去了巩固的经济基础,只剩下了分田单干的农业经济,等待资本的下乡改造。

十一.解散公社后社会结构的“农民工夹角”定律

解散人民公社的社会后果,是使农村城镇化失去了公社这样的组织载体和体制保障,不能形成以“社”为载体的经济中心和科技文化中心,不能在县级和县以下本土地区集聚农村人口,造成农民只能进如大中城市打工,成为城市资本的雇佣劳动者,农村却逐渐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壳化、农业副业化,形成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夹角”现象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简单解释一下,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或者说工业化进程的结果,是社会结构的城镇化。大体说来,我国50年代初期,城乡人口结构不到2;8,或1:9,即城市人口10%多一点,农村人口占到80%以上,接近90%。现在的情况是,真正转化为城市居民的人口只有36.7%左右,而官方的城镇化率则达到54.7%(2014年统计数),这里有18个百分点的差额。此外,剩下的45.3%乡村人口中,也不是全部经营农业,还有很大一部分在农村乡镇从事非农产业。我们暂且相对保守地假定这部分人口占15%左右。那么,我国现在的人口结构是这样的三元结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人口36.7%,真正依托农业的人口约30%左右,两者之间大约33.3%左右的人口就是虽然已经进入非农产业,但仍然是农民不能被市民化。我曾在2008年总结30年京郊农村改革的问题时,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农民工夹角”现象:即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农业人口城市化转移大大慢于农业人口的非农化产业转移。如果用两条历史发展的曲线来表示,那么,在这两条曲线之间形成一个很大的夹角,这个夹角所代表的群体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夹角”现象是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顿“夹生饭”,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规定不能突破,土地不能在私有化基础上自由流转的社会结果,所以没有以“过度城市化”的拉美现象存在。但是这种现象是不能产期稳定存在下去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出路有两条。一是按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精神,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底线,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重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形态,并且按照乡镇统筹原则克服村自为战的局限性,依托集体经济体制最终实现本土化城镇化转型。塘约道路实际上就是这种新的探索和实践,由于集体经济的重建和产业的发展,原来近千名外出打工农民,已经回到村集体开始新的创业。我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他们一定会完成本土性的城镇化转型,建成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小城镇。另一种是在土地确权流转的基础上,任由资本下乡改造农业,农民由原来的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小私有者”向雇佣劳动者转变,社会在两级分化加剧的基础上完成新一轮的阶级分化,陷入更深刻的矛盾之中。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以村为单位把农民组织起来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成为对抗资本兼并土地,重新回归集体化的转折点;另一方面,可以成为资本下乡兼并土地的帮手,加快资本改造农业的进程。在未来的劳资矛盾中,同样可以又是资本的帮手,又是类似农会的农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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