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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建立之后,必须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2017-8-29 22:5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516| 评论: 0|来自: 旗帜日刊

摘要: 在刚刚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人们的私有观念还没来得及彻底改造,如果继续实行“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这种“等价交换”,则不利于消灭人们头脑中的私有制观念。
公有制建立之后,必须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纪念十月革命一百周年
2017-08-29 旗帜日刊


一、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为什么要限制它?

列宁领导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刚刚胜利,便立即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紧接着,颁布了“关于废除不动产私有制的法令”。然后,接管了国家银行、实行了对外贸易垄断制,并且没收了原先属于资本家的大型企业,使之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一句话,实行了对“剥夺者”的剥夺,初步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主张,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要义。但是,列宁认为: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简单来说,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消费资料的分配方面,废除了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老规矩,实行了“按劳分配”,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里,地主、资本家不劳动,仅仅凭着手中占有的生产资料,就获取全社会一多半财富,这种情况消灭了。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大进步。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按劳分配”就是全社会每个人用等量的劳动换取等量的报酬。用共产主义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这种措施,它还不是共产主义。为什么呢?因为“用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从某种意义来说,还是在实行“等价交换”,用以换取报酬的“劳动力”和用劳动换来的“报酬”——消费资料,还有可能演变为私有财产。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就是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从而换取工资的。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远远小于工人付出的实际劳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工人、贫苦农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劳动者从事劳动,然后领取劳动报酬,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出卖劳动力”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因为扣除工人工资、扣除再生产资金之后,剩余的价值不再装进资本家的腰包,而是归社会所有、造福于人民。

然而,在刚刚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人们的私有观念还没来得及彻底改造,如果继续实行“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这种“等价交换”,则不利于消灭人们头脑中的私有制观念。另外,“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的做法,还会造成劳动能力不同、贡献大小不同的人之间,在领取报酬时产生等级差别。而这种等级差别,就具体表现为“三大差别”——脑体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而“三大差别”的存在,则有可能在社会管理人员当中产生官僚主义、在知识分子队伍中产生学阀倾向,使社会管理人员和知识分子队伍脱离人民,特别是会使各级干部脱离人民。

脑体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是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共产主义的目标,就是要消灭这三大差别,实现人人平等。而资产阶级法权如果长期存在下去,三大差别就不容易被消灭。

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建立公有制,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步。但是,这只是第一步。列宁指出: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在这个过渡时期里,逐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就是一项重要任务。它关系到在这个“彼此斗争的时期”里,共产主义能否战胜资本主义,关系到没有人剥削人、没有人压迫人的理想社会能否最终实现。

因此,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十分重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二、列宁采取了哪些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措施?

1. 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后,尽量拉平贫富差距,同时消灭社会等级

为了拉平贫富差距,第一项措施,1918年4月,列宁提出废除财产继承权,同时规定死者的亲属中无劳动能力者,经过批准,可继承不超过一万卢布的遗产。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在私有制社会里,子女继承父母的私有财产(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天经地义”的事。十月革命后,废除财产继承权,则不仅有利于拉平贫富差距,还有利于促进人们消除私有制观念。

拉平贫富差距的另一项措施,是用各种办法压缩工资差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相差20倍。这个工资差距涉及工人、知识分子、职员、官员等一切拿工资的人。到了十月革命后的1919年,这个差距已经降到5倍。列宁这时指出:“为了把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拉平,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今后还要继续做下去。”

在工人队伍内部,当时的全俄工会代表大会做出决议,主张可以实行“八级工资制”或“十二级工资制”,但工资差别不宜过大。“八级工资制”最低与最高的工资比例是1:2,“十二级工资制”最低与最高工资比例是1:3。

为了消灭沙俄时代留下的社会等级制度,列宁也做出了一些努力。

1917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由列宁和斯维尔德洛夫签署的《关于废除身份制度和公民等级的法令》,宣布废除一切公民之间的身份区别和身份特权,取消公民等级制度,取消文官官衔。

1917年12月,列宁又签署了《关于全体军人权利平等的指令》,宣布军队中一律取消官衔的称呼,废除由官衔产生的一切特权和各种差别,取消各种勋章及其他奖章。这项措施,在尔后的苏联,未能很好地坚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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