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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

2017-11-14 22:34| 发布者: 水边| 查看: 2654| 评论: 1|原作者: 张文木

摘要: 如果没有更有力的档案为李鸿章等受贿行为翻案的话,说李鸿章是一个民族的罪人,并不为过,因为在受贿的条件下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已不是由政治立场和认识水平造成的失误,而是主动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说服,太后让步了。我是从波科季洛夫发来的电报中得知此事的。电报说,协定即将签署。我将此电报禀奏皇上,由于陛下不知道我采取的办法,所以他在我的奏章上批道:“我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于是我向皇上解释说,由于我的坚持,中国政府已经同意签署协定,这是我们的代办足足磨了几个星期才达到的目的。皇帝陛下十分喜悦,在电报上批道:“事情如此顺利,甚至难以置信。”

协定于1898年3月15日签署,中方代表是李鸿章和张荫桓;我方代表是我的代办。[ [俄]谢尔盖•尤里耶维奇•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1月版,第111页。]

令俄国人出乎意料地是,1898年9月7日,刚拿到俄国五十万两贿银的李鸿章突然被免除总署大臣职务。1900年8月18日,俄国驻北京财政代表给财政大臣维特的电报说:“我们很不愿意李鸿章不管事。”[ 张蓉初译:《俄国驻北京财政代表致财政大臣电》1900年8月18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40~241页。 ]

1900年底,俄国为了将军事占领东三省的“成果”合法化,俄国政府先强迫东北地方当局订立临时协定。就在列强在为《辛丑和约》争吵不休的时候,俄国要求清政府任命驻俄公使杨儒为全权代表,在彼得堡进行秘密谈判,于1901年2月16日向杨儒提出新约草案[ 该草案共十二款,内容详见张丽著:《折冲樽俎——维特远东外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183页。],其内容表明,俄国只是形式上把东三省交还中国,实际上也利用清政府的内外交困逼其承认俄在东三省的,继而整个蒙古及新疆部分地区的独占权益。2月22日谈判开始,为了使中国接受俄方要求,维特于2月23日打电报给驻北京全权公使大臣璞科第,指示他从1898年为贿赂中国官员而设立的未经使用的基金当中拨出五十万卢布,允给李鸿章。维特的电报说:

我授权你通知李鸿章,我们的协定一经缔结,你就给他或他所指定的任何人五十万卢布,以表示我们的感谢。此外还告诉他,如果皇帝陛下允许的话,我将于12月到旅顺,还有可能到北京;假如我们的事情办得好,我将再给他或他指定的任何人一笔适当的款项。[ 转引自[美]安德鲁•马洛泽莫夫著,商务印书馆翻译组译:《俄国的远东政策1881-1904》,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75页。]

这次李鸿章对俄国人采取适度的“报复”态度,他拒绝了俄国人的“建议”的绝大部分条款。3月12日(俄历2月28日),俄国人提出第二个修改方案。尽管“向中国立场作了相当大的让步”,不仅再次遭到中国的拒绝,而且中国代表还接到停止谈判的指示。[ 见[美]安德鲁•马洛泽莫夫著,商务印书馆翻译组译:《俄国的远东政策1881-1904》,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75页。]以至维特于10月14日对李鸿章发出最后警告:如果他不老老实实地“在最近数日”签订协定,就“分文不给他”。[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75号卷第4部分:《维特1901年10月14日给波兹德涅耶夫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2页。]10月30日,李鸿章到俄使馆议事,俄方对其竭尽恫吓胁迫之能事,归后“呕血数碗”。[ 苑书义著:《李鸿章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1901年11月7日,李鸿章命归西天,至死也没有完全得到1896年维特答应给他的三百万卢布的“赏钱”。

三、“李鸿章基金”贿赂中国官员的范围

必需说明的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沙俄为了达到攫夺中国利益,利用“李鸿章基金”实行贿赂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除李鸿章外,文献中提到的重要人物还有张荫桓、李莲英等。

1898年3月27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 张蓉初译:《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1898年3月27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0页。]还对张荫桓在接受贿款时表现出的胆怯心理有如实描述,电称:

我和张荫桓机密谈判关于付他五十万两之事。他对目下收款一事非常害怕,据说,对于他的受贿已有无数控告,他宁愿等到闲话平息以后。我告他所允付他款项无论如何是归他支配的。在旅顺口仅支付一万零六百两,因为允许送礼之官员目下业已离开,稍迟当再付款。在第一个机会时,我即拟去旅顺口,大概在星期日

1898年9月9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码急电》[ 张蓉初译:《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码急电》(1898年9月9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1页。]称:

由于对张的告密,他的住宅被士兵包围,财产被抄查。我至今尚未支款给他。

1898年9月22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电》[ 张蓉初译:《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电》(1898年9月22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1页。]请求指示:

张(请求)再付他一万五千两。我尚未给他答复。请指示。他已动身去充军地点,要求我们将答复送至保定府。

1898年9月26日(俄历),由拉姆斯道尔夫伯爵签署的《致北京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 张蓉初译:《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电》(1898年9月22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1页。]也请求批复同样的指示:

璞科第报告说张荫桓因其将去充军地点,请再付他一万五千两。请问目下是否可以满足其请求?

1898年9月28日(俄历)《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张蓉初译:《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9月28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2页。]称:

我认为可以满足张荫桓的请求,因为可以使以前在他手下任事的中国官吏中,造成对我国的良好印象,也许还可能对我们十分有用。

十分秘密

致彼·米·罗曼诺夫大人

彼得·米海伊洛维支先生

由于大人所通知我的五等文官璞科第九月二十二日电,我谨告阁下,外交部并不反对付给张荫桓一万五千两,因为可以使以前在张荫桓手下任事的官吏对我国有良好的印象,可能以后对我国有用。

敬颂日祉。

大清后宫总管李莲英是有名的贪官,但他与国外私通则鲜有披露。1903年5月1日《中外日报》曾披露李莲英与华俄道胜银行的串通行为,称:

中俄两国交涉其表面者为俄国公使,其办理里面者,为华俄道胜银行总办璞科第。盖凡遇事件,先由璞科第与内宫密议,随后再由公使与外务部交涉。璞君所最亲交者即李莲英,璞与之往来不在其家中,恐有事情泄露,故常至雍和宫与白云观相晤,其要紧事件未由外务部奏闻两宫以前,已先告俄京。”[ 转引自毕凤鹏主编:《华俄道胜银行在华三十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203页。]

叶恭绰[ 叶恭绰(1881年-1968年)字裕甫(玉甫、玉虎、玉父),又字誉虎,号遐庵,晚年别署矩园,室名“宣室”。中国广东番禺人。书画家、收藏家、政治活动家。交通系成员之一。出身书香门第,祖父叶衍兰(兰台)金石、书、画均闻名于时。父叶佩含诗、书、文俱佳。早年毕业于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后留学日本。留日时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曾任北洋政府交通总长、孙中山广州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长。1927年出任北京大学国学馆馆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曾任中央文史馆副馆长。第二届中国政协常委。]回忆说:

前清与帝俄所订喀西尼密约,世皆传为李鸿章所为,其实李只系演出者,其编剧导演固由帝俄,而被动主体则为西太后;从中促进和穿插为李莲英与璞科第,则世人知者不多也。李与璞科第之联络,实由西郊白云观高道士为媒介。璞科第乃一国际侦探,其与高因何结合,不得而知……每有双方传达之事,则由高约璞、李(莲英——笔者注)会晤,一转即直达西太后,至将达表面,始由军机处及总理衙门搬(原文如此——笔者注)演耳。[ 叶恭绰:《中俄密约与李莲英》,,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31页。]

但上述文献尚不足以证明张荫桓确实收下了1898年3月27日和9月22日璞科第电报提及的50万两1.5万两贿款,但至少可以说明张荫桓个人有主动的受贿动机和未遂行动;至于李莲英与璞科第之间是否有贿金交易[ 关于此,孔祥吉(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村田雄二郎(东京大学大学院综合文化研究科)《日本机密档案中的白云观与高道士》(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1期)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史料,但缺乏国家级的档案文献证明。],如无档案文献的有力证明,目前的史料只能算是推测,而不是定论。

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对“李鸿章基金”在华支出范围做过统计,认为:“在‘侵占’旅顺口以前的整整一年内,便已开始从基金中付款给中国人了。”[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他在1928年出版的《俄国在满洲》一书中根据俄国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第51号密卷提供的档案文件,对“李鸿章基金”的支出做了具体统计:

在1897~1902年期间,这样的支付一共有五次,旅顺口的那次付款按先后是第二次。除了这五次外,有几次拟议中的付款由于不同原因而没有兑现。中国人在五次收款中共得到1 700 947.71卢布。[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到1908年3月7日“基金”的余额是1 264 539卢布。[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8页。]

如果将上述五次170多万的贿赂款总额与1908年的“基金”余额相加,与三百万卢布的“基金”总额大体相等。从上面的资料分析,李鸿章在其中得到半数;至于另一半则用于包括张荫桓在内的官级低于李鸿章的中国官员,其范围还是相当可观的。至于1908年留下的余额部分的去向,罗曼诺夫在《俄国在满州》一书中也有实事求是的披露:

1905年以前,基金中支出的款项一般都用于和远东的事务有关的开销,而当时和付款有关的信函也带有政治性质。1905年后,随着俄国势力在远东的极端削弱,基金仍然相当可观的余额成了父母双亡的政治孤儿,被滥用在五花八门的“需要上”了,而关于基金的简单信函几乎只有账单的性质。1908~1910年期间,向尼古拉二世“呈送”款项共有九次,每次都是应他的手谕的要求。这些款项是打包加封后由专人送进宫去的,共计103万卢布。到1914年1月,基金总共只剩下373 717.50卢布。16年中竟花去了4 492 151.50卢布。[ 统计资料来源于俄国财政部总务司第51号密卷第4部分:《关于特别基金的设立与从中对各种人士的支出》。 见[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注释①。]

这四百多万花销数额与1896年沙皇尼古拉二世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四百万卢布的贷款”[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页。]大体吻合。

四、简短的评论

李鸿章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个极有争议的人物,但不管是非如何,其中关键的定性是李鸿章受贿并因此出卖国家利益问题。

以上档案文件多出自俄国国家档案馆,来源比较单一,这是不足之处。但问题是像李鸿章这样位高权重而死后又给予极高荣誉的人,其接受俄国贿賂的事总不能要求在中方档案馆中备案,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备有“第一手资料”,更不能用受贿当事人的“日记”(比如《戊戌日记手稿》(张荫桓)、《翁同龢日记》等)来证明他们是否受贿的事实[ 参阅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学术界》2003年第2期。]。这正如调查盗窃行为不从当地派出所而从窃贼的“日记”中或他的家人那里取证一样,是不合法逻辑的。李鸿章受贿的当事人只有俄方和李鸿章及其儿子李经方两方。

上述俄方文件,尽管出处单一,但却是多方面、多时段的证明,重要证人的政治立场是多元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有的还是政治上的对手;最重要的是,俄国官方档案并没有——尽管这样做可以让当时的俄国官员规避受到制裁的风险,也可以隐去俄皇的历史“污点”——将这个四百多万卢布花销的数额全栽到中国官员身上,而是实事求是地指出其中相当部分的“款项是打包加封后由专人送进宫”,“向尼古拉二世‘呈送’”。这说明,沙俄政府的档案还是比较严肃和实事求是的:既然连俄皇本人都不回避,那俄国档案就更没有必要人为地向李鸿章栽赃。此外,鲍里斯•罗曼诺夫是苏联时期的历史学者,见证过新中国诞生并对维特的沙文主义对华政策持批判立场,因而他提供的资料及其分析结论有相当的可信度[ 关于此,《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马忠文先生提出“监守自盗”的判断可备一说,但并没有提供明确结论。他在《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学术界》2003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在收买中国官员的过程中,彼得堡的领导者与北京的具体执行者之间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维特最关心的是收买计划的具体效果,对具体实施过程则鞭长莫及。对何人行贿,以及在怎样的情况下付诸实施,完全取决于璞科第与巴甫洛夫,维特只能被动听从。由于彼得堡方面的授权,璞科第与巴甫洛夫二人拥有“就地共同商量必需的款项”的权力。他们各自向国内财政部、外交部汇报情况,将收买活动的每一次进展分别致电财政部和外交部。这种做法表明,支付巨额贿款是得到上司批准的,并且两个经手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至少,档案中反映的情况是这样的。然而,这种互证式的监督毫无意义,也可能正好是监守自盗的障眼法。俄国驻华官员为争取借款权秘密约见李鸿章、张荫桓,实有其事;至于为租借旅大事再次收买李、张则是璞科第与巴甫洛夫虚构的故事,是沙俄驻华官员为私吞巨款编造的借口。3月24日巴甫洛夫致电彼得堡,“希望在3月15日(公历3月27日)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3月28日,即条约签订的次日,璞科第致电维特,称他已“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俄国驻北京的官员如此急切地将政府名下的公款转为私人款项,似不能认为是为了体现对李鸿章的“信义”。

笔者认为,用马忠文先生的判断也可反推,即在俄国封建专制政府中的官员“自盗”皇帝批准的用于外交目的的款项,也是有非常大的心理障碍的。因而我们也不能没有根据地用“也可能”式的“莫须有”推测随便否认俄官方外交官员对国家和沙皇的忠诚。]

上述文件对李鸿章较有利的证词只是,李鸿章受贿数额的确不是300万卢布。至于李鸿章至死因没有全得那300万贿款而耿耿于怀,也不能解释为李鸿章贪心。事实上,以李鸿章所拥有的财富[ 1904年4月李鸿章直系子孙在分家时,曾订有一份遗产分配“合同”。美国学者福尔索在李经迈的儿子李国超处见到过这份合同,征得主人同意,将其收入自己的著作中。这份李氏家产合同的详细清单,可参阅苑书义著:《李鸿章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520页。],也不至于让他为300万卢布郁闷至死[ 马忠文认为:“像李鸿章这样一位长期主持清廷外交决策且爵位显赫的大臣,是否会因贪恋钱财以致沦落到如此境地,实在值得怀疑。”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载《学术界》2003年第2期。]。他出国时极尽奢华,除了虚荣心外,似也在向洋人证明他不再乎那点浮财。最可能的解释是李鸿章看重的是面子,李鸿章认为他受到俄国人的戏弄,是奇耻大辱,以至他临死都对俄人恨之入骨。

至于俄国人行贿对中国人的影响,时任陆军大臣的库罗帕特金当时就有比较深刻的评论,他说:

谢尔盖·维特收买了卑鄙的李鸿章,他接受了这一横暴行为,为此中国将永远不会饶恕俄国。中国将永远力争将横贯满洲的铁路干线变为本国的铁路,而不是俄国的铁路。[ [苏俄]国家中央档案馆编,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翻译组译:《日俄战争》(库罗巴特金、利涅维奇日记摘编),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页。]

库罗帕特金算是说对了,经过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尤其是1950年初毛泽东、周恩来在莫斯科与斯大林的据理力争,这条“横贯满洲的铁路干线”[ 此指中东铁路,即沙俄修筑的从俄国赤塔经中国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到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铁路在中国境内的一段铁路,亦称“东清路”,民国以后改称“中国东省铁路”(简称“中东铁路”或“中东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特使李鸿章赴俄祝贺沙皇加冕典礼,与沙俄签订了《中俄御敌相互援助条约》(简称《中俄密约》),在这个《条约》中规定了有关东清铁路的建设事宜。铁路从1897年8月破土动工,以哈尔滨为中心,分东、西、南部三线,由六处同时开始相向施工。1903年7月14日,铁路全线通车营业。同时修筑的从哈尔滨直达旅顺的支线铁路(“中东铁路南满支线”)习惯上也认为是中东铁路的一部分。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时长春以南路段改属日本,称为南满铁路。俄国东省铁路公司还取得铁路两侧数十公里宽地带的行政管理权、司法管理权和驻军的特权,形成比一般租界规模大得多的“国中之国”。沿线兴起一批大小城镇,特别是东省铁路公司的管理中心,铁路枢纽哈尔滨。20世纪30年代,日本占领东北以后,苏联将中东铁路卖给了日本。1945年,苏联一度又拥有这条铁路。1945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规定: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干线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简称“中长铁路”,归中苏两国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30年期满后,无偿交还中国。1952年9月15日,中苏两国发布公告,中长铁路正式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这条铁路称为滨洲铁路和滨绥铁路,都属于哈尔滨铁路局管理。]终于1953年1月完全无偿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到这些,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更有力的档案为李鸿章等受贿行为翻案的话,说李鸿章是一个民族的罪人,并不为过,因为在受贿的条件下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已不是由政治立场和认识水平造成的失误,而是主动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行为。当然这并不否认李鸿章在位期间也做过的一些有益于民族的事。但如果因此而对他的受贿并因此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罪行文过饰非,甚至美化,那就是不应该采取的学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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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7-11-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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