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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还要不要?

2018-1-20 01:0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634| 评论: 0|原作者: 周新城|来自: 察网

摘要: “国有企业还要不要?” 这是一个原则问题。闹私有化的人,主张改革就是要消灭国有经济的人,正是从不要国有经济出发的;主张改革要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主张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就是从要国有企业出发的。

驳各种妖魔化国有经济的言论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经济学家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炮制了各种妖魔化国有企业的言论,一段时间里,报章杂志充斥着这种言论,几乎成为话语的主流。这种言论打着学术的旗号,有时难于分辨。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国有企业缺乏效率。这是上世纪80—90 年代最流行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利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的暂时困难,大做文章,喧嚷国有企业注定缺乏效率,理应消灭,必须实行私有化。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是没有争议的。那时国有企业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到了80—90年代才出现效率不高的现象。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出现了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是按照计划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设计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包销。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既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经济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计划的作用日益缩小,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带根本性的变化。这时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显然不适应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了,迫切需要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由于不适应新机制需要所造成的困难是难免的。此外,我们在政策上也存在一些国有企业难以承受问题,例如“拨改贷”,使得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税收政策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倾斜,改革的成本主要压在国有企业身上。加上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沉重,一下子摆脱不了。所有这些,使得一些国有企业陷于困境。但这并不是国家所有制造成的,这些困难,主要是具体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以及具体政策层面上产生的,而同公有制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仅仅表明国有企业必须改革,而不能证明国有经济注定没有效率。

某些经济学家是怎么说明国有经济出现的困难的呢?他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来证明这一点。他们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是追逐私利的。这是亘古不变的本性。公有制违背了人的本性,使得人们没有积极性,因而注定缺乏效率。这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那儿抄来的教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自私自利,是一种观念、思想,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不是人的不变的本性。在原始社会,极其落后的生产力和原始公社的所有制。决定了人们没有自私自利的思想,自私,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自私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历史的起点。到共产主义社会,自私的思想将随着私有制的彻底消灭而消失。把自私自利的思想当作人的不可更改的本性,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是反科学的。用“经济人假设”来论证国有经济缺乏效率,也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就批驳过“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的观点。他们指出:

【“你们的利己观念是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10]】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效益迅速提高。无论资产的增值速度、利润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私营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断壮大,有的还跻身世界500强的行列。在事实面前,国有经济没有效率的言论,逐渐消退了。但那些主张消灭国有经济的经济学家并没有停止对国有经济的攻击。只是换了一个说法。他们说,国有企业效益好,是“与民争利”。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效益不好,应该消灭;效益好了,又是“与民争利”,还是应该消灭。论调的这种变化,恰恰暴露了这些经济学家一心要搞垮国有经济的本质。他们是不讲理的。

国有企业是垄断。自2006年全国人大制定反垄断法以来,“国有企业是垄断,必须反掉”的言论就尘嚣甚上。一些经济学家仿佛抓到了国有企业的把柄,有理由消灭国有企业了:“国有企业是垄断”嘛。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分析。

首先,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这是客观规律,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在市场竞争中,大生产优越于小规模生产,“大鱼吃小鱼”,生产不断集中,最后必然导致垄断。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主观上想反就能反掉的。

其次,进一步的问题是,是社会主义国家垄断好,还是私人垄断、外资垄断好?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为人民服务的,对劳动人民来说,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经济垄断显然是一件好事。把国有企业的垄断反掉了,就只能让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垄断国民经济命脉。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追逐剩余价值的,它们垄断了国民经济命脉,劳动人民就要遭殃了,这样,社会主义事业是会垮塌的。

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重要骨干企业。”[11]这就是说,有关国民经济命脉、重大国民生计的部门和行业,国有经济是需要处于控制地位的,该垄断的地方,国有经济就应该垄断。这是理直气壮的,没有任何输理的地方。

第三,我们的反垄断法要反对的“垄断”是什么?我们制定反垄断法是规范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行为的,它要反对的不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而是要反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这种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控制地位,排斥竞争,通过垄断高价牟取暴利。我国国有企业有关国民生计的主要产品(如油、气、电、水、运等)的价格是由国家制定的,不是企业自己定价。国家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居民承受能力,而主要的不是考虑企业的盈利。某些经济学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否定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是别有用心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要反对的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矛头是指向社会主义事业的。

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任何行业都要由国有经济垄断。在广大的竞争性领域,应该多种所有制经济自由竞争,在竞争中共同发展。但在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经济决不能放弃垄断。

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某些经济学家鼓吹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他们公开捏造说,这是十五大定的方针。有一位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经济学家就是这样说的。他这么一说,就带有点权威性了,搞得人们分不清对错了。但是我们查边十五大文件以及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文件,始终找不到国有经济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说法。针对原来国有企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十五届四中全会谈到,要对国有企业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除了上面提到的国有经济应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外,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抓大放小”,“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12]显然,在一般性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改革是“有进有退”,保证和加强重点,以便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列入竞争性领域的部门和行业越来越多。许多原来属于垄断性的行业,也引进了竞争机制。如果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那么怎么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呢?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说法,显然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鼓吹这种说法,其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进而否定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国有企业“与民争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舆论界冒出了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观点,说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同老百姓争来的。这些经济学家好像代表人民的利益,站在道德高地来谴责国有企业的盈利。对“与民争利”一说,需要作点澄清。

谈到“与民争利”,必须搞清楚,这个“民”指的是什么,怎么“争利”?

有些人喜欢在“民”字上做文章,“为民请命”嘛!其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是分成不同阶级、阶层的。尽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不同阶级、阶层还存在各自的具体利益,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谈到“民”,还需要问一问,这个“民”说的是什么人,是哪个阶级、阶层的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笼而统之发表议论。

在我国历史上,“与民争利”一说源自董仲舒。汉武帝时,豪族冶铁铸钱,危及国家铸币和税收,成为朝廷之大害。汉武帝坚持由国家铸币,反对私人铸币,董仲舒就攻击汉武帝“与民争利”。董仲舒所谓的“民”,并不是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贵族和富商大贾。可见,在“民”字上做文章古已有之。

利益,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与人民之间根本上是一致的,从原则上说,国有企业用不着、也不会“与民争利”。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鼓噪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人居心叵测,他们歪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煽动人民反对国有企业,以便最终削弱以至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谈到“与民争利”问题,必须把劳动人民同资本家区分开来,分别加以分析。

对于工人农民而言,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由于生产目的不是追逐利润,而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因而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如果要讲“与民争利”,恰恰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的事。私营经济是以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它的生产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但追逐剩余价值这种资本的本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私营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它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它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相矛盾的,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对立的一面。在新创造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剩余价值与工人的工资在数量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与“民”(工人)是争“利”的关系,因为只有把工人的工资控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甚至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才能保证资本家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我国在很短时间内就冒出了那么多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富翁,除了侵吞国有资产外,只要不刻意回避事实,就不能不承认,这是残酷剥削工人的结果。

如果“民”是指私营企业主(资本家)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同私营经济之间是一种“争利”的关系。这一点,也无须隐讳。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上各种经济成分相互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争利”。哪个企业经营得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获得“利”,得到发展;相反,哪个企业经营得不好,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它就失去“利”,得不到发展,甚至破产。这是市场的无情的规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争利”,这是正常行为,无可非议,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只准资本家赚钱,不准国有企业赚钱,总不能说是合理的吧!

反对企业(不管什么经济成分)之间“争利”,那就不是市场经济。那些言必讲市场经济的人,却反对国有企业同私营企业进行竞争、争利,难道不感到自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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