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冲 : 时代的足音——新中国宪法的变迁
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二)总纲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