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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足音 —— 新中国宪法的变迁(二)

2018-1-23 00:2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687| 评论: 0|原作者: 张若冲|来自: 沧海之瓠

摘要: 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

 

 

 (十五)根据毛主席关于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教导,将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写上了宪法,表示我们国家今天不称霸,永远不称霸。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我们要永远同全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在一起,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

要巩固和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在全国人民中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更好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较快地建设我们的国家。

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

结成最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反对新的世界战争,为人类的进步和解放事业而奋斗。

(二)总纲部分的重要变更:

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三)国家机构部分重要变更: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重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公民的权力和义务部分重要变更: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四大权力从总则移到公民的权力和义务部分。

细化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细化养老救济:“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增加:“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

细化“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除序言外共四章138条。并根据19884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4次修正。

(一)   序言中修改很大。

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二)第一章 总纲

“无产阶级专政”改回到五十年代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细化了民族政策:“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在所有制部分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称为国有经济国营”二字取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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