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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女性地位变化及其原因

2018-1-27 23:4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6325| 评论: 0|原作者: 不明|来自: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

摘要: 近30年来娼妓制度的复活并恶性膨胀,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呈现全面滑坡的趋势。根据世界上常用的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七项指标来判断,在世界上的160多个国家中,中国妇女的地位排列为132位,已经成为妇女地位最低的国家之一。

2.妇女家庭地位提高

在旧中国数千年阶级社会的婚姻制度中,妇女在婚前只是作为家庭的财产,父母将其婚姻作买卖,所以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产物,亦是妇女在婚姻生活的恶梦。没有爱情基础的婚姻,使妇女婚后与丈夫之间经常有磨擦,媳妇受到家婆的欺凌,甚至被虐打致死。由于在阶级社会,家庭是压迫的一种基本形式,因此,家庭的解放成为了人类历史解放的必要条件。新中国前30年在废除家庭压迫,提高妇女家庭地位方面勘称典范。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行,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毛主席称之为“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它为有效地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根深蒂固的,导致1950年婚姻法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53年3月被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可以说是大张旗鼓、深入人心,几乎涉及全国的每个地区、各个角落,只是在一些土改尚未完成的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未全面展开,据当时文件记载,全国范围内大约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这次声势浩大、成果显著的运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广大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家庭制度的界限,逐步认识到了婚姻法的好处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检查了县级以上的法院、民政部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根据中央制订的政策界限,处理了一大批涉及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可以说,经过这次运动之后,婚姻家庭领域内气象焕然一新,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产生了不小的变化,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压迫斗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妇女几千年来第一次赢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3.妇女政治地位提高

妇女能参与政治生活,是妇女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有相同权利和地位的表现。妇女参政权代表妇女权利的最高体现层次,亦是妇女解放进程的指针。

毛主席高度重视妇女参政权。早在1919年7月28日,毛主席就代表女子向社会发出强烈的呼喊:“我们是女子。我们更沉沦苦海!我们都是人,为什么不许我们参政?”,“我们于今醒了!我们要进行我们女子的联合!要扫荡一般强奸我们破坏我们身体精神的自由的恶魔。”后来毛主席又明确指出:“没有一批能干而专职的妇女工作干部,要开展妇女运动是不可能的”,“在中国参加政府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妇女毕竟还是少数”,“将来女同志的比例至少要和男同志一样,各占50%。如女同志的比例超过了男同志,也没有什么坏处”。

新中国的成立为妇女参政事业建立了优越的制度。《共同纲领》中首先订明妇女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1953年2月11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选举法》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妇女第一次获得有选举法保障的选举权。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再次重申了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1951年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中约有15万女干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妇女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第一届全国人大中,共有女代表147人,占总代表人数12%。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妇女参政出现了第一次高峰期,中央方面除了有女部长、女人大代表外、地方上亦有女省长、女县长。1956年全国共有75万6千多个农业合作社,当中70-80%的社有女的正副社长,约有50余万人。10在广东省梅县龙坪乡中的一个“红旗”农业社中,正副主任全是妇女,9个社务委员有7个妇女,6个正副生产小组也全是妇女。著名女干部有山西平顺县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副社长申纪兰、陕西大荔县马廷海农业生产合作社副社长侯玉琴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妇女参政出现了第二次高峰期。到文化大革命中后期,妇女参政比例达到了顶峰。据当时的非正式统计,江青主持的“三结合”时期,妇女干部比例高达30%左右。这不仅是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在当时世界主要国家中也是独一无二的。世界各国当时也纷纷学习中国妇女解放的成功经验。无论怎样评价江青和文化大革命,对于江青和文化大革命客观上对占我国总人口一半的妇女的解放方面的巨大贡献都不应该抹杀。

4.妇女经济地位提高

毛主席认为,经济独立是妇女实现解放的物质基础,妇女只有首先实现了经济自立,才能在家庭、社会中有发言权,地位才能得到提高。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共和国前30年大力提倡妇女参加生产,妇女经济地位有了极大提高。

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法》继续坚持男女平等分田的原则,并“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使广大妇女真正拥有了自己的土地。1950年《婚姻法》和1954年宪法,以及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明确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毛主席也坚持鼓励妇女参加生产,明确指出:“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才能实现”。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广大妇女经济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在这以后20多年的时间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城市中在全民所有制下的充分就业,使中国妇女基本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经济地位。从女性就业的统计数字看,共和国前30年女性的社会参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旧中国女性就业人数只占妇女总数的0.22%。1949年全国只有女职工60余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5%;而1978年为312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2.6%。在农村,妇女出工率达90%以上。

应该说,妇女参加生产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保证。妇女与丈夫共同劳动,共同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持者,改善家庭经济,家庭收入增加了,家人自然重视。例如在山东省城武县西洼农业合作社中的一位社员王凤云,过去经常受家婆、丈夫的虐打,但她积极参与劳动后,给家庭增加了收入,家人对她尊敬起来,婆婆更说“一样劳动、一样吃饭,以后谁也不兴欺负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共和国前30年提倡妇女参加生产同时注重对妇女劳动特殊保护。建国前,妇女生理的特殊性受到漠视,很多工厂女工要超时工作,女工怀孕会遭受解雇,因而使很多女工在车间秘密产子,引致流产事件频生,甚至被工头虐待至死。妇女在种种苛刻的厂规下,健康生命都得不到基金的保障,以至身心严重受到伤害。为提高妇女对生产的积极性及改善劳动妇女的处境,建国后推行了一系列针对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及其生理特殊问题的劳动保护条例,分别有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5年颁布的《关于女工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等。

5.妇女文化地位提高

毛主席非常重视妇女教育,明确指出:“没有扫除文盲、没有进小学、中学、大学,妇女还不可能彻底解放”。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共和国前30年妇女教育迅速发展,妇女文化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从学校教育的情况看,1951年小学女生为1206万人,占小学生总数的28.6%;普通中学女生为40.1万人,占中学生总数的25.6%;高等院校女生3.51万人,占大学生总数的22.5%。1978年小学女生为6570.4万人,占小学生总数的44.9%;中学生2715万人,占中学生总数的41.5%;1979年高等院校女生24.57万人,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24.1%。文化大革命后期,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在世界上也是领先的,而新中国成立时女童的入学率都还不到10%。

在社会教育方面,共和国前30年妇女教育成就更为显著。农村很多农妇会在晚间到学校识字,例如马廷海合作社中有21名妇女上学,其中18名原是文盲的,她们坚持在非农忙季节学习两小时,文盲妇女已经可以认到一百至三百字。城市妇女学习文化的积极性更强。1950年已有8648名女工参加学习,占文盲女工总数的90.4%。就连48岁的老大娘蔡正凤也参与学习。在五十年代国家的大力推行下,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掀起三次的扫盲风潮,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等。于1958年,全国已有1600万个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妇女愚昧无知的情况。

总之,共和国前30年清除了卖淫现象,消灭了娼妓制度;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妇女赢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培养了一大批妇女干部,妇女参政迅速发展;提倡妇女参加生产同时注重对妇女劳动特殊保护,使中国妇女基本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经济地位;妇女教育迅速发展,改变了妇女愚昧无知的情况。这一切表明,共和国前30年妇女地位有了极大提高,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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