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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和私有制,到底是谁在“与民争利”?

2018-2-11 23:5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138| 评论: 0|原作者: 千钧棒|来自: 察网

摘要: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为了在中国推进私有化,一方面企图完成对中国经济命脉的彻底控制,一方面为在中国推动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创造有利条件,抛出了很多歪理邪说,其中比较有欺骗性的一个就是“国有企业与民争利”。

四、某些人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歪理邪说以及对其的批判。

在这个问题上,本来是非界限比较清楚的,但是由于阻碍了一小撮人通过推动私有化来实现改旗易帜的目的,于是他们就发表各种歪理邪说来混淆视听,误导民众。

下面举两个典型的例子:

第一个,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新城的一篇题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的署名文章在《求是》杂志旗下的“旗帜”网上发表以后,遭到了一小撮人的围攻,其中最可笑的是某些人挑衅性地让周教授带头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之后还摇头摆尾自鸣得意。如果这种话出于那些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网络水军或者网络小混混口中也就算了,居然出于一些公知的口中。他们如果不是水平太低就是别有用心故意混淆概念,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混为一谈。

最终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写在《共产党宣言》里面的,周教授认为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不能凝固化、永恒化。”的说法,是一种对发展趋势的预测,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周教授不但没有主张马上消灭私有制经济,反而在文章中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现阶段的积极作用。没想到那些自由派公知居然沦落到连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分不清的地步,或者公开把两者混为一谈忽悠人的非常无耻的地步。

第二个例子,某些人又搬出“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的说法出来作为他们反对公有制和推动私有化的理论依据。

自由派公知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或者把某些西方国家的名人的观点教条化,或者断章取义歪曲原意为其所用,这方面最明显的就是2012年中国民众掀起抗议日本购岛闹剧的浪潮以后,他们对一些世界名人的针对特定事物而言关于爱国主义的言论断章取义,作为他们反对爱国主义的理论依据,连列宁也被他们说成是反对爱国主义的人,可见可笑到什么程度!

我们再看看“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这句话的出处以及产生的历史背景。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出自英国思想家、哲学家约翰·洛克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的政治论文的下篇。原句:“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权利法案》的意义:①封建朝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制约。②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决策,从而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③从法律上巩固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使资产阶级统治进一步确立起来。

约翰·洛克在《论政府》中详细阐述了权力和财产的关系,他在第七章和第九章中论述了政治社会,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而加入了社会,成立了政府,把判决对错标准(立法)的制定,惩罚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人(行政执行权)的这些权力交给了政府。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是怎么体现每个人的意志的呢,那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一个行动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那么这个行动就认为是加入了这个政府里的人们的全体行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福利,也就是他们的财产,政府用来判定对错的标准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标准(也就是法律),管理社会里的人民(比如惩罚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人)的根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某个管理者的临时命令。

按照我的理解,他的“权力不能私有”的说法是在英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下,针对政府用来判定对错的标准和管理社会里的人民的根据应该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法律,而不是某个管理者的临时命令而言的。这与中国的自由派公知诬蔑中国不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推行所谓的宪政就是“权力私有”,完全是两码事。断章取义地拿一个英国人几百年前针对其本土的特定事物所提出的观点,来衡量21世纪中国的是非,这不可笑吗?

同样的道理,在几百年前的英国,由具有封建主义性质的私有制过渡到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当时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还没有诞生,请问约翰·洛克他反对的是哪门子“财产公有”?难道那时候英国产生了公有制?先别说把毫无关系的两种事物硬扯一块有“关公战秦琼”的味道,更何况他说的不能公有的是“财产”,跟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两码事。连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用得着自由派公知搬出约翰·洛克的这句话虚张声势吗?

综上所述,大量事实证明,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惠及最广大的民众。而推行私有化,得益者只能是极少数富豪,由于私有化情况下的“资本”不但剥削和压榨“民众”,而且还弱化了国家关注民生惠及“民众”的能力,受害者还是广大民众,因此,“与民争利”的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注释:

[1]周新城:纪念《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

  http://www.cwzg.cn/theory/201801/40545.html

【千钧棒,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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