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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政党的阶级性

2018-3-6 23:2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283| 评论: 0|原作者: 武 兵|来自: 东方红文粹

摘要: 真正给人印象深刻的则是,在这洋洋洒洒一万七千言中竟然看不到应该看到的文字 —— 法的阶级性,以及与法有关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这使许多人大惑不解。
论宪法与政党的阶级性
武 兵
2014年10月31日
    转自《东方红文粹》2014年第11期·原题:简论法的阶级性
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表后,听了一遍,又看了一遍。“决定”把依法治国的背景、道理、要求和措施讲得很多也很细,给人们的印象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然而,却没有可以给人打烙印、让人铭记不忘的东西,而真正给人印象深刻的则是,在这洋洋洒洒一万七千言中竟然看不到应该看到的文字——法的阶级性,以及与法有关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这使许多人大惑不解。
如此表述的“决定”,假如把“中国”换成别的什么国家,把“共产党”换成别的什么党,大概也能说得过去,让人们能够接受。至于各种宣传媒体把这个“决定”说成是“纲领性文件”、“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的一页”、“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等等,等等,那是论者的自由。要知道,时下的中国,什么“自由”啊、“自由主义”啊、“新自由主义”啊,正在盛行之时,很是吃得开。然而,这种“自由”、“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是有限制范围的,是因人、因阶级而别的。经济上“自由”地掠夺公有财产、搞私有化是允许的;政治上“自由”地“去政治化”也是允许的;意识形态上“自由”地与“普世价值”接轨、搞非毛化更是允许的。然而如果有谁胆敢“自由”地去宣传、赞美和主张“斗争哲学”、“造反有理”、“消灭私有制”、“文化大革命”、“批判修正主义”、“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等等,那就绝对要遭到限制和禁止了。君不见,多年来,在一些地方,连人民群众在毛主席的诞辰和忌日搞一点自发的纪念活动,都会有专政工具的及时光顾,如临大敌,不是驱散,就是抓人,客气一点的是专政机关请去“喝茶”。由此可见,“自由”面前并非是“人人平等”。在当今社会,“自由”这个鬼东西,也是嫌贫爱富、嫌民爱官的。
本来,共产党是一个阶级性非常鲜明的政党,然而,作为一个具有八千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却在自己的“依法治国”的决定里不讲阶级、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这似乎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其实,这种现象一点都不奇怪,因为这正是阶级斗争反映到共产党内,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派别——修正主义的特征。修正主义是一种资产阶级思潮,也是资产阶级在共产党内的代表,因此,它自然要淡化和否定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只有这样来分析,才能使许多感到百思不得其解的人们,悟出其中的奥妙和道理。
可不可以做这样的结论:那些不讲阶级、回避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主张超越阶级和阶级调和的人,大多是资产阶级政客或修正主义者;而那些不讲阶级、回避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主张超越阶级和阶级调和的共产党则是假共产党。
应该说,有关阶级、阶级斗争问题,是个老掉牙的话题了。自从产生奴隶社会以来至今,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和熄灭过。人类社会正是在阶级对抗、阶级斗争这个杠杆的作用下不断变革和发展进步的。因此,人类社会自产生阶级以来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经发现和讲述了阶级的存在和各阶级间的斗争,就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和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而马克思的贡献,只是证明了:“1.阶级的存在仅仅是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今天,那些号称共产党人的修正主义和走资派们,却回避和不承认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些人连二百多年前的老牌资产阶级都不如。所以,我们需要牢牢记住马克思、恩格斯的教导:“决不能和那些想把这个阶级斗争从运动中勾销的人们一道走!”
法、法律、法学、法统、宪法等等,都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因此它们都有着鲜明的阶级性。
什么叫法?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列、命令、决定等。法律是法的主要形式,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人类历史上,有两大类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剥削阶级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者是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后者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工具。
剥削阶级和修正主义把法说成是“宇宙精神”、“人类理性”、“道德观念”、“全民意志”和“普世价值”等的体现,竭力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否认法同经济基础、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其目的是为维护剥削制度、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
根据以上定义,“决定”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就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个口号同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民主”、“博爱”一样,都是骗人的。在阶级社会里,这样的“人人平等”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过去没有,现在没有,今后——在消灭阶级之前——也不会有。
此外,“决定”所强调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那要看是依据的是哪个阶级的法,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法。可以肯定,凡是回避或不承认法的阶级性,主张超阶级的法,在当今的社会里,基本上都是资产阶级的法,因此,在“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等“法”字前面,应该加上“资产阶级”这个阶级属性。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第一部由共产党人制定的宪法是1954年9月毛主席亲自领导制定的。宪法尽管是母法、大法和基本法,但宪法毕竟也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两次会战之间》)毛主席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58-359页)社会主义宪法的这张“纸”规定了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最高行为准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
然而,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宪法并非是静止不变的。变有两种,一种是变好,一种是变坏。我国至今就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前两部是毛泽东时代颁布的。为了适应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需要,在1954年宪法之后,又颁布了1975年宪法。这两部宪法是好的,是适应当时我国经济基础的。而毛主席逝世后制定的两部宪法,经过多次修订,它所适应的是修正主义篡党夺权和复辟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需要,是越改越差、越改越坏的宪法。
目前的宪法,虽然保留了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个别条文规定,例如1982年宪法总纲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但修正主义集团把这些条文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变成了他们打着红旗反红旗的空洞口号,不仅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而且还反其道而行之,致使这些条文规定的内容在现实中已经荡然无存。此外,经过修正主义集团的七改八凑,又塞进了许多“邓三科”等修正主义的“私货”。目前的宪法,已经不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体现“人民权利”的社会主义的宪法了,其阶级属性,已经姓资不姓无了。
诚然,革命群众利用目前宪法中保留的上述条文规定,要求当局停止私有化改革、恢复社会主义制度,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如果不是抱有幻想,而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或许可以视为捍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种斗争方式和策略。
“决定”说:“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因此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既然承认党的领导的重要,那么,就要首先解决好党的自身问题。共产党是干什么的?毛主席说:“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60页)马克思说:“工人阶级这样组成为政党是必要的,为的是要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这一革命的最终目标——消灭阶级。”(《马恩全集》第17卷第455页)而我国现在的共产党,连“革命”和“阶级”这几个字都不敢讲,只想做执政党,不想做革命党,甚至还荒唐地允许资本家进入共产党,这个比当年赫鲁晓夫的“全民党”走得更远的党,还是斯大林所说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部队”、“党是无产阶级的指挥员和司令部”、“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吗?(《斯大林全集》第6卷第149页、155页、158页)一言以蔽之,这样的党还是工人阶级的革命党吗?!
党的阶级性质的改变,何谈“执政能力”、“执政兴国”、“人民幸福”?还有什么“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党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也带有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烙印和色彩。可以说,这两个口号本身,就没有辩证法和唯物论。凡是站在否定阶级性立场上主张“法大”和“法治”的人,不要问,基本上都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人。他们要维护的也绝对不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力和利益。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有鉴别才能明是非。修正主义和资产阶级们不是喋喋不休地攻击毛主席和毛泽东时代是“个人独裁”,是“人治”,是民主与法治的“破坏者”吗?看看今天的中国,再对比一下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孰是孰非,谁好谁坏,是不难鉴别的。
社科院当代所研究员孙学文同志几年前发表的《毛泽东盖世功勋与日月同辉》一文,用大量事实和数字,对毛泽东时代和改革开放时代做了详细对比,有理有据地批驳和戳穿了修正主义当局和各种敌对势力攻击和污蔑毛主席和毛泽东时代的那些陈词滥调。
对于“决议”指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严重现象”,人们要问,是谁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大法中这些关系国家性质和人民命运的重要法律规定为什么执政当局不执行?为什么改革非要把公有制为主体改成私有制为主体?为什么开放非要让西方大国的资本来占领我国市场、控制我国经济命脉?为什么还要对不到20%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继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搞彻底私有化?为什么明知是违宪还要这样干?是谁领导这样干的?为什么不去追究违宪的领导者责任?“决定”不是说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吗?究竟是“维护”,还是在破坏?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由谁去制止,何时才能制止?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党的领导当然属于上层建筑。一个把好端端的公有制经济基础硬是给“改”没了的共产党,这个党的领导地位还能巩固吗?搞资本主义那一套,是资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共产党干了本该资产阶级政党干的活儿,鸠占鹊巢,找错了窝,怎么可能没有“风险”?怎么可能保证“执政的合法性”与“长治久安”呢?
从多年来的实践看,私有化的改革,有时是隐讳和有所顾忌的,例如把私营企业说成是“非公企业”,把资本家说成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把失业说成是“下岗待业”,把买卖土地说成是“土地流转”等;有时又是明目张胆、无所忌惮。例如,就在四中全会刚刚闭幕的第二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常务会议,决定向民间资本开放核电水电、基础电信、铁路等更多领域,为国内外的民间资本投资拓展更大空间,加快实施引进民间资本的铁路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港口、内河航运设施及枢纽机场、干线机场等建设,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可交由社会资本运营管理;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投资生态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农业、水利工程,等等。这些私有化改革的举措,是根据美国人佐立克帮助我国当局设计的“6000天计划”而全面展开,要把仅有的20%的国营企业,减少到10%,并且通过农村“城镇化”,减少农村人口和土地买卖,发展美国式的农业资本家和农村资本主义,实现土地私有化。这些作法不能不使人们联想起,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那段“羊吃人”的悲惨历史。
看来,在私有化的问题上,修正主义和走资派们是铁了心了,劝——是劝不回来了,批——也批不回来了,促——更是枉费徒劳。
一些好心人总是期盼“今上”们左转,近日又有所谓“政左经右”的说法,这个分析是不正确的。其实,政治上也不存在左的问题,即使“今上”的嘴里不断有毛泽东的话语流出,那不过是演员在戏台上念台词而已。“恩爱夫妻不同床,荣华富贵不久长”——那是戏台上的虚假故事,人们切不可信以为真。“今上”毕竟不是毛泽东。还是多年前的那个“打左灯向右转”的比喻好,符合实际。还有那句“挂羊头卖狗肉”的谚语,也比较形象。
10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六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文章说:“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这句话很好,十分正确。接下来又说:“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全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这后一句话,笔者不具“慧眼”未能“识珠”,不敢恭维。
不过,笔者想说的是,这篇评论的作者应该先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搞清楚再来评论也不迟,不然,就犯了小儿科的错误。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特征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和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决定”里有吗?没有,一句也没有。相反,“决定”却以云山雾罩、转弯抹角的语言,把前进的方向引向私有制的资本主义,这怎么能说是“指明了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呢?
列宁说:“遵循着马克思的理论的道路前进,我们将越来越接近真理(但决不是穷尽它);而遵循着其他的道路前进,除了混乱和谬误之外,我们什么也得不到。”(《列宁全集》第14卷第143页)用列宁的这段话来对照人民日报的这篇评论,不是很贴切吗?!
(写于2014年10月3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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