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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私权体制的实践批判

2018-4-13 22: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344| 评论: 0|原作者: 贾星客、李极光 |来自: 马列之声VOM

摘要: 鉴于“自由软件运动”斗争对象的“信息的资本主义霸权”与“互联网专制主义”,同时也构成中国社会主义运动的阻碍。为此,我们对信息技术领域的“反资本主义”实践的“自由软件运动”予以充分注意,就是完全应该的了。
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私权体制的实践批判
贾星客   李极光

[摘要]  风靡全球的自由软件运动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运动或经营模式创新,而是也在提倡和实践着一种新型的社会交往方式,意味着一种值得追求的社会理想。它与现行的软件私权体制及其意识形态正在发生着深刻冲突。理查德·斯多尔曼深刻地批判了私权软件体制,这种批判不仅是理论上的,更是通过自由软件运动的实际发展现实地展开的。本文分析了斯多尔曼定义的“私权软件体制”的含义、本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并把斯多尔曼的思想与当代信息化的资本主义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比较。

0. (前言)

        理查德·斯多尔曼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人和核心领导者。这个于1983年产生于美国软件领域的社会运动,目前已经在全球软件界和互联网中引起广泛而深入的变革潮流,并且已经实际地改变着全球软件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格局。如果我们 想一想软件正在成为越来越多技术领域不可缺少的技术要素,我们就会对这种潮流的普遍性及其冲击力有一个生动的形象。在软件界,特别是操作系统的技术领域 中,现在完全不知道“Linux”这个名称的人几乎没有了。而Linux不过是斯多尔曼发起的自由软件运动的一个阶段性技术成果罢了。

        自由软件运动是针对斯多尔曼定义的“私权软件”(proprietary software)及其“社会体制”而发起的。因此,理解斯多尔曼的这个概念,当然也就是理解“自由软件”的必要环节。我们已经在多篇文章中正面阐述过自由软件[1],本文则专门分析它的对立面。

1.翻译背后的心理障碍

        我国软件行业中对“私权软件”这个概念的翻译存在着“心理”障碍。在我国涉及到自由软件问题的讨论中,特别反映那些主流观念的讨论中,“proprietary software”这个由斯多尔曼特指的,作为“自由软件”对应物的概念,被翻译为“专有软件”(或“专属软件”)。 这个译名使不了解情况的读者以为它是一个固有的法律术语、一个中性的纯技术术语。它看上去冠冕堂皇,一副权威面孔,不可置疑的样子,其实外强中干。因为它故意回避了“私有制”这个本来包含在这个概念中的内涵,也就回避了自由软件运动要抵制软件领域中的私有权的思想内容。当人们看到“专有软件”这个词的时候,是无法从这个词的表面理解自由软件运动对“私权软件”及其背后的社会体制的那种厌恶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叛情绪的,这样也就间接地阉割了自由软件运动本身的社会变革性,间接地有利于把对应的“自由软件”这个概念解释为一个中性的纯技术术语。这可以说是主流话语强势虚伪性的一个典型例子。

        私权软件这个名称实际上是斯多尔曼在发起自由软件运动的实践中逐步定义的。它代表着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过度的、垄断性的商业化这一社会现象的抵制态度,以及在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种种社会矛盾的理解方式。而“专有软件”这个译名则回避和取消了这些社会内容。“专有软件”这个译名对于“私权软件”, 正像这个运动中出现的另外一个投机的名称,即“开源软件”对于“自由软件”,所扮演的角色是类似的。

        这个问题的重要在于:在一个资本主义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提出反对私权的问题,即便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软件领域提出来的,也是意义重大的。它至少说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至少在软件这个信息技术的高端领域,遇到了更加尖锐的矛盾。“专有软件”、“开源软件”这些“婉转”的译名,都是为了回避这种矛盾。

        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就是“不自由或半自由的软件。这种软件是禁止再发布和修改的,或者要求你申请许可,或者是有太多的限制使你实际上不能自由地使用它”[2]。 简要地说,不具备自由软件四大自由特性(自由复制、学习、改进和再发布)的软件就是私权软件,不允许通过自由协作和共享的方式来开发和传播、无视“邻居间相互帮助”的需要的软件就是私权软件。对私权软件来说,自由软件的四大自由连同开放源代码属性是不可思议、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些基本属性对于私权软件来说具有颠覆性。在私权软件的版权体系看来,未经许可的复制等于偷盗,因为你把他们“本来应该卖钱的东西”无偿地拿走了;源代码是不能开放的,因为那就是商业秘密,是获取利润的命根,因而,通过开放源代码学习软件编程、进行修改也就是不可能的;由于商标权的限制,私权软件的发布和再发布权也是被归之于“所有者”的。私权软件的运行、使用也就不能不受到相应许可证的各种限制以及各种刻意设计出来的“邪恶程序”的限制。所有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证软件“所有者”的利润,保证软件使用者服从软件“所有者”的利益,取消这些限制,就被认为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由此可见,斯多尔曼是相对于自由软件从否定的意义上定义私权软件的。而“专有软件”这个译名完全不具有这种否定意义,相反,还具有肯定性的意义。但是仅仅通过这个定义还不足以全面地理解斯多尔曼所说的“私权软件”。在这个概念中包含了斯多尔曼所领导的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过度商业化、垄断性私权化现象及其相关社会条件的特定理解和态度,而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而形成的。理想孕育于对现实中矛盾的体验和认识,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也主要来自对私权软件及其社会体制的体验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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