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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运动对软件私权体制的实践批判

2018-4-13 22: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343| 评论: 0|原作者: 贾星客、李极光 |来自: 马列之声VOM

摘要: 鉴于“自由软件运动”斗争对象的“信息的资本主义霸权”与“互联网专制主义”,同时也构成中国社会主义运动的阻碍。为此,我们对信息技术领域的“反资本主义”实践的“自由软件运动”予以充分注意,就是完全应该的了。
2.软件的私权性质不是天经地义的

        私权软件这个概念以及它所指称的现象不是从来都有的,因而也不是天经地义的。私权软件是后于自由软件产生出来的。

        斯多尔曼曾经说过,“自由软件与计算机的历史一样长”,只是在以前没有这个名称罢了;而软件的私权化则是随着软件的商业化在8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实际上,“自由软件”和“私权软件”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是由自由软件运动同时定义的。因此,也只有在它们对立的意义上,才能真正阐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软件私有权的原始形成过程有两个方面:

        一是70年代后期“汽车库作坊”中的自我积累,苹果和微软这一“硬”一“软”两个公司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但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我积累”,因为从没有 软件版权时代产生出来的私权软件公司(也包括个人计算机硬件公司),他们的技术前提,来自家酿电脑俱乐部以及当时整个软件发展的公共积累,这种积累是在无形的公共领域中完成的。比尔·盖兹们直接享用了软件社会化发展形成的整个公共技术成果,然后以私权公司的“合法形式”把他们通过公共领域掌握的技术和方法圈为己有。比尔·盖茨还通过《致计算机爱好者的公开信》(脚注[1])的方式在舆论上为自己饰以道德标记。

        第二个方面则是后起的,那就是“物质时代的资本主义”已经积累起来的资本向软件领域的投资。如果比尔·盖茨们是用自己个体的活劳动(这里姑且不谈这种“个体的劳动能力”本身是时代的产物)来圈地,那么第二种后起的途径就是用资本这种“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马克思语)来圈地。这个过程也“刺激”了软件行业的发展,造就了软件业的繁荣,但是,从这个过程一开始,就同时也包含着伤害,破坏,和阻碍,正如斯多尔曼在麻省理工学院工作后期所体会到的那样。在那些通过这个过程急剧地聚敛私人财富的人看来,这是一个“软件业繁荣”的时代,在斯多尔曼看来却是嗨客文化被中断、自由协作和共享的伊甸园被毁掉的时代,也是人心被软件版权相互隔离,人们互相通过限制、刁难来谋取个人利益的时代。

        而在这以后,这两种方式就合并为一种方式,也就是都用资本的方式来继续圈地。被圈的就是层出不穷的、不断进入公共领域的各种软件,也包括自由软件运动中产生出来的软件,包括自由的操作系统Linux。 这过程与以往的资本主义“吸纳”社会劳动以及包含于其中的智慧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那就是不断地通过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雇佣劳动产品不断转化为剩余价值,把活劳动转化为凝结在资本中的物化劳动,把智力活动转化为所谓“知识产权”。本课题更注意到,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还包含 了嗨客(脚注[2])式的非雇用劳动(至少对于自由软件社域来说是这样),以及由嗨客群体大大地推动了的共享和自由协作式的软件开发活动。这些活动的产品(包括自由软件产品),也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被努力纳入上述“圈地”过程中。

3.私权软件的实质

        斯多尔曼所说的软件“私权”,是以资源垄断到在少数人手里为目的的私权,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指抽象的软件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斯多尔曼所反对的并不是这样的“私权”,不管这种抽象的私权在现实中是否真的或者能以什么样的状态存在。

        斯多尔曼说:“在功能上,私权软件意味着你不能控制它要做的事情;你不能了解源代码,或者改变它。因此,精明的商人可以有办法控制你,使你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里,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控制,而是通过这种私权来控制别人。而这种对别人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垄断可能的软件市场。版权使这种对别人的控制具有“合法性”。(脚注[3])他认为,私权软件的所有者在“成功地剥削社会” [3]。因此斯多尔曼在分析私权软件的时候,总是提到软件的“囤积”(hoard)(脚注[4])、“囤积者”(hoarder),总是提到垄断性计算机公司,提到大型媒体公司或出版商。“囤积”这个概念表达了斯多尔曼对私权软件所有者的基本看法:是“囤积”而不是一般的占有,是暴利;而不是一般的报酬,是控制别人,而不是“保护”自己,等等。囤积也就是垄断,意味着社会资源被极少数人占有,占有的目的却不是为了社会,而是为了他们自己。

        进行囤积的方式就是前面提到的,对人类创造出来的信息技术成果进行新型的“圈地”。斯多尔曼说,数字化技术使我们更方便地进行复制,让我们能方便地共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这是人类的成果,但是有些人却希望“只有他们”才能享受这些成果。因此他们鼓动版权和专利扩展到信息和软件领域,从而使他们可以合法地限制别人复制,限制共享和协作,从而使技术创新成果可能带来的市场最大限度地圈围在最小的属于某个特定集团势力范围以内,也就是“囤积”。因此当斯多尔曼提到软件私权的时候,他指的是软件的“囤积”者即垄断性计算机和软件公司,大型媒体公司或者是出版商。他们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推动有利于他们的版权立法,从而强化他们的集团利益。而公众的利益也就是每个公民个人参与信息共享的权利则正因为这种垄断性的私权而受到压制。

        斯多尔曼还谈到,当私权软件的意识形态谈论一个人应该因其编程而获得报酬的时候,当他们说到“激励”机制的时候,他们真正想说的并不是一个人的正常劳动所得,不是报酬,而是高薪和垄断利润;不是一般的居处,而是豪宅等等。因此,他们的行为,在斯多尔曼看来总是荒谬的:软件编写出来却不让更多的人使用,而是限制人们使用,要是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的话;明明已经有了可供借鉴的程序,但是每个公司都必须从头开始编写自己的程序,从而造成社会的浪费;使用通用的文件格式,可以大大地提高软件应用的效率,但是为了控制和囤积,却用特殊的格式来限制人们在不同的软件之间自由转换;明明可以通过开放源代码的方式让人们快速地学习,更好地改进软件,并即时排除软件缺陷,但是私权软件就是要让人们在封闭起来的程序面前干着急。如此等等。

        这样,斯多尔曼揭示了“私权公理”的抽象性和虚假性:表面上是固有的包含在每一个人的人性中的权利,实际上是特定社会中特定集团的权利;或者说,作为抽象公理的私权(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在特定的现实社会关系中总是塌缩为具体的私权,它以剥夺其他人的劳动和权利为前提。在我们看来这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一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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